(1)规范水资源开发行为,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用水,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要全面评估工程项目对流域和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引导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维持健康的水生态系统。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论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实行严格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准入”制度。对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实行异地审查制度,审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应严禁新建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并逐步减少地下水取水量。在西部和北方水资源短缺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
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严格限制围湖、围海造地和占填河道等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开展湿地生态功能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湖泊湖滨带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
(2)要强化取水许可,实现节水减污和控污。强化和完善取水许可审批制度,强化节水和减污的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以水资源合理利用和污染总量有效控制为目标,在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源头及过程控制的基础上,有效实施取水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要加大节水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速向节水型经济、节水型社会方向发展。加强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如雨水、污水处理回用、微咸水利用、海水利用等,修建一些必要的开源治污工程,实行污水资源利用仍可增加较多的供水量。同时,必须特别强化管理,对各种水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和合理配置。(www.daowen.com)
(3)严格取水许可和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和节约用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和节约用水设施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确保流域的生态环境需水量,提高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功能的稳定性。要统筹兼顾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消除水旱灾害和保护生态环境,要化水患为水利,既要注重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的需求,也要满足生态环境用水的实际需求。合理安排生态环境用水,防止灌溉农业的盲目发展和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保障生态环境需水,有助于维持流域水循环的可再生性。在干旱与半干旱地区建设水坝和调水工程,要充分考虑生态用水需要。对于黄河以及其他多沙河流,水土保持措施的减水、减沙量和下游河道的冲沙水量,应作为生态环境用水在供水规划中做出合理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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