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的重点问题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的重点问题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取水水源论证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特别是在水资源短缺地区,取水水源论证是决定建设项目的先决条件。对大型水利工程的论证还要审查是否符合流域水资源规划和防洪规划等。是否论证了建设项目节水措施的可行性。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的重点问题

1.加强对取水水源论证的审查,严格遵守水量分配方案,突出用水总量控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取水水源论证包括对地表水源、地下水源或多种水源的水量、水质、取水规模、取水方式、取水地点的论证。取水水源论证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特别是在水资源短缺地区,取水水源论证是决定建设项目的先决条件。在审查取水水源论证时,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项目取水量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流域或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对大型水利工程的论证还要审查是否符合流域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等。

(2)建设项目取水量是否在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内。

(3)取水水源的水质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用水对水质的要求。

(4)取水口位置的选取是否合理、可行,是否对河势造成影响。

(5)若取水水源为地下水,是否处于超采区或限采区、禁采区。

(6)对其他用水户的取水是否造成影响。

(7)是否会影响预留的河道最低流量及最小的生态流量。

(8)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产业政策,如中水、污水回用,地下水等,提出水源开发配置意见,在水源短缺地区严禁上马高耗水、易污染产业。

(9)是否对建设项目取水的可靠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分析。

在对取水水源的审查时,特别突出取水许可总量的控制管理,按照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管理要求,凡没有取水许可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没有提出水量指标调整意见,或者不采取其他节水措施节约出水量指标,流域管理机构将不受理该省区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进行取水许可审批。

2.加强对取用水合理性论证的审查,促进节约用水和确定合理的用水规模

建设项目取用水分析论证是确定建设合理、可行的用水规模的重要依据,也是贯彻落实节约用水国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取用水论证的合理、可行,对确定建设项目合理、科学的取水规模、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施、设备等将起到重要作用。从目前实际看,有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为了降低建设项目总体成本、容易立项,不愿意在生产工艺、流程中采用先进的设备和工艺,仍采用传统的、浪费水的工艺流程和设备。如火力发电行业,由于空冷比湿冷机组成本约高1/3,因此,业主单位一般选用湿冷而不愿意用空冷机组。在流程中也不愿意用反渗透膜、干除灰等生产工艺,以降低总体成本。因此在审查取用水合理性论证时,要特别注意和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项目用水定额是否小于或等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用水定额标准。如果没有出台省级用水定额标准,要看是否低于行业或地区制定的用水定额标准。

(2)建设项目取用水流程和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采用技术已成熟且同行业已使用的用水工艺和节水技术。

(3)建设项目是否采用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产品和设备。

(4)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5)是否进行了水平衡测试分析。

(6)是否论证了建设项目节水措施的可行性。是否提出了建议的节水措施。(www.daowen.com)

3.加强对退水论证和水资源保护措施论证的审查

(1)退水水质是否达标,是否符合水功能区划,是否有污水处理、回用的措施。

(2)退水口是否设置合理。

(3)是否对水资源保护措施可行性、有效性和先进性进行了分析论证。

(4)是否有水资源保护和污水处理、回用的建议。

(5)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4.加强对取用水影响论证和补偿方案、措施论证的审查,避免建设项目对其他用户的不利影响

(1)是否对地表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水温及水生态有影响。

(2)是否对第三者或其他用水户的取、用水造成影响。

(3)是否对可能造成影响进行了分析、预测和评估。

(4)补偿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措施是否有效。

5.加强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结论的审查,正确评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结论是全部论证工作的结果,是对建设项目取水、用水、退水方案论证的综合评价,对审查意见的最终形成有重要意义,也是取水许可审批、决策关键依据,因此,对论证结论的审查要特别予以重视,在审查论证结论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审查论证结论是否明确、准确,不产生歧义,表述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辞,既不肯定,也不否定,如有的结论提出既可行,而又提出若干假设。

(2)审查论证结论是否对取水水源的量、质可靠性及可用水量作出明确的回答。

(3)审查论证结论是否对取水方案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作出明确的结论(取用水量的论证结果是否合理)。

(4)审查论证结论是否对取水、退水对周边的影响作出确切的分析预测和评估,补偿方案和措施是否可行、有效、科学。

(5)审查论证结论提出的建议和措施是否可行、实事求是,是否避重就轻或者掩盖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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