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原国家计委和水利部颁布的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主要有10个方面的规定:
(1)适用范围规定: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组织实施和审查权限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实施和监督审查权限与取水许可管理权限是相同的。
(3)资质规定:水利部2003年2月颁发的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对资质管理做了具体的规定。
(4)内容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般包括:①建设项目概况;②取水水源论证;③用水合理性论证;④退 (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⑤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等内容,在办法的附件中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了明确要求,共10个方面的内容。
(5)取水许可申请受理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关系规定: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申请。(www.daowen.com)
(6)报告书审查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7)技术依据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
(8)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即审查意见的规定: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申请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取水许可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未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9)变更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①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②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3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10)处罚规定: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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