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的作用与意义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的作用与意义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于取水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加强水资源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前,取水人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就已对建设项目的取水合理性和必要性、取水条件、退水排水影响等进行了分析论证,并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符合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并就是否批准取水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的作用与意义

根据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取水许可审批程序,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属于为取水许可审批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是取水许可申请应当提供的必备内容。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于取水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加强水资源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1.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利于加强对水资源的宏观管理和微观控制

在水资源管理的政府宏观调控市场调节和公众参与三要素中,政府宏观调控是起主导作用和主要作用的,为解决好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实施政府宏观调控是最有效的手段。取水许可制度要求新、改、扩建的取水项目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并规定了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对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水许可制度既要求对取水工程在所在江河流域或行政区域范围内取水是否符合水资源承载能力、符合水资源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的规定进行管理,又要对取水工程本身的取水是否符合用水定额管理要求、用水效率和效益的情况进行控制,因此,取水许可制度是水资源宏观管理和微观控制的基本制度。

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前,取水人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就已对建设项目的取水合理性和必要性、取水条件、退水排水影响等进行了分析论证,并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符合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并就是否批准取水许可申请作出决定。但由于对重大取水项目在用水合理性论证、取水条件和退水排水影响等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技术要求,因此存在技术标准不统一、工作深度要求不具体、内容粗细不一致等,使得批准的取水工程往往很难达到对水资源宏观管理和微观控制的要求,不利于对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规定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统一的技术标准、工作深度等,使对取水工程用水合理性的分析论证趋于合理,对取水申请审查趋于科学,有利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水资源的宏观管理和微观控制。

2.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利于对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断提高,经济社会发展受人口、资源和环境制约日趋突出的情况下,任何新建取水工程和新增取水量都将对整个流域或行政区域的水资源配置产生较大影响,如果不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从全流域或整个行政区域的水资源承载能力审查取水工程,势必会出现一些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超过其本身所能承载的能力,一些新建水利工程长期蓄水不足,达不到设计的标准,效益难以正常发挥,部分重大建设项目出现水资源供给难以保证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有些建设项目不顾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在短期或临时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驱动下,掠夺性开发利用水资源,甚至造成后建项目影响已建项目取水情况,造成水事纠纷,因此,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效加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有利于对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水资源条件与经济社会布局相适应、水资源承载能力与经济规模相协调。

3.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利于强化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www.daowen.com)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是水资源管理的两个主要制度,是保证用水秩序和高效用水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对于取水工程的合理用水进行论证和审批,将取水工程和用水过程纳入到流域或者区域水资源系统中,对于实时配置各取水工程的取水计划,保证其合理用水和用水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各取水工程的取水是否符合流域或者区域的水资源条件,是否低于规定的用水定额或者同行业用水定额,用水水平是否先进、合理,用水是否高效,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重要内容。因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和技术支撑,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于进一步强化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4.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利于取水许可的科学、合理的审批

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和社会自身来解决,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国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来对水资源进行调节。取水许可是一项行政许可,是通过许可的方式配置有限的水资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行政许可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而在取水许可中体现行政许可法要求的取水许可审批和审查能够公平、公正的重要途径就是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前,取水许可申请条件过于简单,不能充分论证其取水的合理性和对他人造成的影响,取水许可的审批缺乏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随意性强,缺乏专家和社会的参与,对取水申请审批所带来对第三者的影响考虑不够深入、全面,对取水单位和其他用水户的公平、公正、公开考虑不够。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建立,要求建设项目取用水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要符合水资源管理的要求,要建立专门的水资源论证队伍并具有相应的资质要求,要求广泛的专家和取用水有关的各方利益方的参与,从而最大程度的减少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决策失误和对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保证取水许可审批能够公开、公平和公正。因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实施,有利于取水许可审批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利于审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5.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我国水资源宏观管理经验的总结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实施并不是一时心血来潮而规定的制度,而是根据我国多年来对水资源宏观管理的经验总结、充实和不断的完善而建立起来的。1988年颁布的 《水法》确立取水许可制度之后,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我国取水许可制度正式实施。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取水管理和水资源合理配置,增强取水许可审批的科学性,1997年由原国家计委水利部联合下发了 《关于建设项目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通知》,在办理取水许可正式申请之前设置了预申请的程序,在实践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将预申请作为对建设项目取水合理性分析论证的主要环节和把握的重点,积极组织开展了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工作。但在实施的过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仍感觉到预申请环节对用水合理性分析、水源论证存在要求简单、技术标准不统一、论证单位层次和水平参差不齐,对于取水量的审批难以把握其深度和科学性、准确性等,迫切需要开展专门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由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开始酝酿并逐步形成共识。

1997年由原国家计委制定、国务院颁发的 《水利产业政策》 (国发 〔1997〕735号)首次将水资源论证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明确要求,规定“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必须考虑防洪安全和水资源条件,必须有防洪除涝、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节约用水等方面的专项规划和论证”。1998年在国务院批准水利部的“三定”方案时,明确了水资源论证是水利部的管理职责。200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调,“强化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至此,出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实践和条件皆已具备,因此,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水法》将水资源论证正式确立为我国水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为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确立了法律地位。2002年3月水利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资源论证制度正式在我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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