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1 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对于地下水而言,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是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最大可开采量。受基础工作的制约,往往根据对地下水水位的观测,在已超采区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但更重要的是如何防止未超采区出现新的超采,这是地下水总量控制的难点。因此,必须加快确定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的地下水最大可开采量,作为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对于地表水而言,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是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对于没有水量分配方案的流域,一是尽快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二是按照经批准水资源规划或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来确定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三是有关各方达成的用水协议经流域管理机构认可或有关部门批准,也可暂时作为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于不同江河分水方案的形式不同,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实施与水量分配方案有一个衔接问题。如1987年国务院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分配给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指标是国民经济耗水量,即取水扣除回归黄河干支流后的水量。因此,取水许可审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总量[包括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己审批的水量]扣除回归黄河干支流的水量不得超过《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分配给各省区的水量指标。黑河干流 (含梨园河)水量分配是按断面将河川径流进行分配的,因此,取水许可审批的取水总量的控制,要考虑天然生态用水、河道自然蒸发渗漏水量等因素再进行审批,取水许可审批取水量应保证控制断面下泄水量达到分配方案规定的下泄水量指标。
4.3.2.2 确定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总量控制体系包括两个方面四个层次,一方面是指取水许可审批总量的控制(即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总量控制);另一方面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所有取水工程的取水在这两方面都必须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第一层次是按照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确定可供国民经济各部门分配的供水总量,即先扣除流域必须的生态用水后确定全流域的总量控制目标,如黄河先扣除输沙用水和生态环境低限用水后的可分配水量;第二层次是根据供水总量并考虑现状用水情况、将来发展潜力对流域各行政区域进行水量分配,即初始水权的配置,从而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使用权和取水许可总量,这一过程是以用水定额为基础的需水量测算和供需平衡分析,并采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民主协商、上级政府审查批准的程序确定;第三层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分配的初始水权进行二次分配或多次分配,如分解到各行业或者各地区等;第四层次是直接对各类用水户的分配,根据用水户的申请和相应的用水定额测算分解到各取水单位,确定各用水户的许可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
4.3.2.3 逐级分解总量控制指标
流域总量是包括流域干、支流的地表水量和流域范围内的地下水量,要按照流域可供水量根据国家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对流域的用水总量进行逐级分解,流域管理机构分解到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逐级分解到各行政区域,分级的指标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指标,必要时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预留一部分水量作为应急用水之需。
4.3.2.4 新增取水量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
(1)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初核定各省级行政区域和下级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和取水许可余留指标,并通过公告形式通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时须征求取水工程所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时要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如无取水许可余留指标的省区,不得新批取水许可申请。(www.daowen.com)
(3)流域内由流域管理机构和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之和不得超过流域取水许可总量,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各行政区所分配的取水许可总量。
(4)对取水许可实行备案和公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应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流域管理机构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流域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进行公告。
(5)对于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已审批的取水许可情况的,要暂停该行政区域新增取水许可申请。
4.3.2.5 年度取水许可总量控制
(1)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在行政区域各个取水工程的年度取水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取水计划,并汇总报送流域管理机构。
(2)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库蓄水量及各省级行政区域上报的年度需水量,按照流域水量分配方案进行平衡后,向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省级行政区域计划用水指标。
(3)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本省年度用水计划,经平衡并分解下达到下级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逐级分解直至下达到各用水户。
(4)各用水户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安排年度引水计划。
(5)凡未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除依照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处理外,在年度水量调度中不得分配其引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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