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外水权管理的相关规定

国外水权管理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水权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规定不同水权的用水优先顺序,在这方面各国的规定不一。

国外水权管理的相关规定

4.2.2.1 水资源所有权管理

许多国家或地区在有关水的立法中都将水资源的公共所有作为其中重要的内容加以规定。在少数对水资源的公有性强调不够的国家中,也出现了限制私人所有水资源使用的趋势。如在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将水资源作为公共财产。

法国《水法》(1992年)规定:“水是国家共同资产的一部分。作为一种可利用资源,在尊重自然平衡的同时,其保护、增值以及开发是符合大众利益的。在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和其他已确定的权利一样,用水的权利属于所有人。”

《日本河川法》(1995年)规定:“江河属国家产业,它的保护、利用及管理应予恰当进行,应力求达到规定的各项指标。江河水流不得隶属于私人所有。”

澳大利亚是一个实行联邦制的国家,水资源属于联邦各州政府所有,各州在州水法中也明确规定水资源为州政府所有。

4.2.2.2 水资源使用权管理

许多国家在将水资源规定为公共所有的同时,又通过用水许可制度和水权登记制度将水资源的使用权分配给水资源的开发经营者和直接使用者,不允许自由使用。如在俄罗斯,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体,可以按照使用目的、水源的数量及水体的生态状况等情况,分别授予一些公民或法人长期或短期的使用权。获取水体使用权的依据是用水许可证,以及根据用水许可证所签订的使用水体契约。用水许可证是由经过国家专门授权负责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机构发给的证件,是水体使用权有效的主要依据;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各州在水权管理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形成了各州自己的水权管理制度。在西部的加利福尼亚州,1914年以前,地表水权是因土地靠近河岸或优先占用而获得 (即岸边权和占用权),1914年以后,任何人从河道内取水,无论是直接取水或是蓄入水库备用,都必须向州水资源控制理事会提出申请。

在授予法人或公民用水许可时,一般都附加限制条件,以保护他人使用水资源的权力不受到损害和保护水资源的质量。这些附加条件一般包括水权的有效期限、用途、合理用水、保护水源和不得影响他人用水的权利等。在俄罗斯,短期使用水体的权力为3年以内,长期使用期为3~5年。水体的长期和短期使用者的权利,可以用契约形式予以限制,以利于其他用水人的使用。用水户可以自己酌量行使划归给他们的水体使用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使用权及合法利益,或给水体状况带来危害。为维护国家安全、公众利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国家可以依法对水体的使用权加以适当限制。(www.daowen.com)

水权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规定不同水权的用水优先顺序,在这方面各国的规定不一。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一是各水权所有者的用水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当遇到缺水情况时,大家都同等减少用水量。如在美国有些州仍得到承认的河岸权所有者的用水权利就是如此。二是根据时序优先的原则,即 “时间在前,权利在前”的优先顺序原则。当缺水时,按照优先顺序供水,只有当上一个优先级水权的全部水量得到满足后,才能供给下一个优先级的水权。如美国西部各州实行的占用水权就是按照占用水的时间先后,确定用水优先顺序。在日本,原则上确定各种水权的用水优先权要根据水权授予的先后次序。三是根据不同类型水权的重要程度确定用水的优先顺序。如西班牙《水法》规定,在发给使用公有水特别许可证时,用水的优先顺序是:①城市供水;②铁路供水;③灌溉供水;④航运运河用水;⑤工厂、磨坊和其他工业用水,渡船或浮桥用水;⑥动物饮用水和养鱼蓄水池用水。同时又规定,在同一种优先用水权内,最重要或最有利的用水优先供给,而在同等情况下,先申请者有优先权。尽管有各种各样的用水优先顺序的规定,但生活用水总是具有最优先的权利,而且通常将水质较好的地下水和地表水优先用于饮用水。

总之,对于使用权的管理在国外普遍采用许可制度,使用权的管理是水权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借鉴国外管理经验,对完善和提高我国水资源的权属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4.2.2.3 水权转让

水权转让出现在20世纪下半叶的后期。由于社会总需水量的增加、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社会价值观的改变以及容易开发的水资源已经基本得到开发,新建水源工程受到限制,而申请水资源的使用权越来越困难,许多国家开始寻求新的办法解决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允许水权转让和建立水市场成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目前,水权转让已在许多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得到的认同和推广。在经济欠发达的南亚地区,存在着许多小批量、临时性的水权转让,水权转让主要在非正规的水市场进行,如印度和巴基斯坦。而在北美洲和澳大利亚,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管理水平较高,水权转让主要在正规的水市场进行,转让的水量较大。在美国甚至建立了水权的在线转让市场,买卖双方可以在因特网上实现水权转让的交易。

根据国外成熟的水权转让制度,水权转让分为临时性的水权转让和永久性的水权转让,水权转让可以是全部水权也可以是部分水权,可以在本地区进行水权转让也可以跨行政区进行水权转让,水权转让的价格一般由市场决定,政府不加干预,但水权转让必须遵守政府制定的水权交易规则和程序。水权转让后,还要到有关水权管理部门办理水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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