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1 取水许可管理体制
我国取水许可管理体制实行的是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1.5.2 管理权限
1.流域一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流域管理机构在取水许可的管理权限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指定河段为: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国际河流,国境边界河流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等指定河段;省际边界河流、湖泊取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其限额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1994年和1996年,水利部对七大流域管理机构取水许可进行了明确的授权,规定了各流域管理机构在各流域实施取水许可的具体河段和限额,如水利部针对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的授权见表4.1。(www.daowen.com)
表4.1 黄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河段及限额表
(2)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这是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取水许可最主要的授权。关于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实施在第三节将具体论述。
2.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的管理权限:一是除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的取水外,其他的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分级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二是对区域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对各级取水许可权限进行了规定,一般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 (地)、县三级管理。具体管理限额划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水资源状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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