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水许可的原则
(1)实施取水许可的总原则: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2)总量控制原则: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3)取水许可实施原则: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4)取水顺序规定: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对于取水顺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2.实施取水许可的基本要求(www.daowen.com)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3.取水许可适用范围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如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特殊情况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对于特殊情况,目前我国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②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③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④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⑤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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