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规划执行的监督管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水法》的规定体现了水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即任何单位和地区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不得违背或不按水资源规划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
(2)规划的监督管理部门。水资源规划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水法》规定的组织水资源规划编制部门是各级水资源管理的权属部门即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对水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职责应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水资源规划管理的职责划分应和其他水资源管理是一致的。
(3)规划的修改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他部门不得随意批准,同时,也体现了未经规定程序和批准不得随意变动规划。
(4)严格规划的备案制度。《水法》规定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备案可以对违反流域规划或综合规划的专业规划、区域规划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必须严格规划的备案制度。(www.daowen.com)
(5)加强对规划层级的协调和监督管理。《水法》对规划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主要的职责之一就是对规划协调的监督管理,即对区域规划违反流域规划、专业规划违反综合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6)严格规划同意书制度,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这是对在河流上修建水工程是否符合规划的监督管理,是水资源规划监督管理的主要方面,其包含三个方面的要求:①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的综合规划,不得任意在河流上修建水工程;②规划同意书制度:在国家确定的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③涉及防洪及其他部门的规划同意书制度: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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