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水法》对规划编制的主体和配合部门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规划的审查部门也进行了规定,应按照《水法》的规定开展水资源规划工作。跨省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水法》对规划编制的主体和配合部门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规划的审查部门也进行了规定,应按照《水法》的规定开展水资源规划工作。
(1)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由国务院批准,所谓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包括:长江、黄河、淮河、珠江、海河、松辽河、太湖流域,国际河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大江大河支流或其他江河。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www.daowen.com)
(3)除以上两类规划外,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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