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水资源规划编制的情况,一般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或者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水法》对规划的体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国家和流域、区域的规划包括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流域或区域专业规划。各规划之间相协调和衔接,构成了水资源规划体系。
(1)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是宏观规划,主要是在流域或者区域规划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进行的宏观的、战略层次上的水资源规划。是在查明国家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分析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基础上,根据水资源的分布和经济社会发展整体布局,对水资源进行配置。涉及到全国水资源总体战略部署、全国水资源总体配置格局及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措施和制度、大型及特大型工程的布局、跨流域调水等必须由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来安排。
(2)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是指一个流域或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等涵盖范围广、内容全面的规划。综合规划须包括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水资源配置及总体布局、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流域规划可以分全流域规划、干流规划和重要支流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编制的综合规划。
(3)流域或区域专业规划。是指一个流域或行政区域范围内水资源开发利用中某一个专业性的规划,如在综合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可以编制节约用水专业规划、水资源保护专业规划、农业灌溉专业规划等。(www.daowen.com)
(4)各规划之间的关系。各规划之间构成了规划体系,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形成了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协调、配合和衔接关系。如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是在流域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流域规划又必须以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为依据。综合规划涵盖各专业规划,而各专业规划必须以综合规划为基础和依据。因此,区域规划必须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必须服从流域规划。
(5)水资源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水资源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但同时,涉及水资源利用的各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即必须与水资源规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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