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6.1 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
1954年在编制黄河流域规划时就曾对全河远期水资源利用进行了分配。当时黄河天然年径流量以545亿m3计,按工业及城市生活用水实际耗水8.5亿m3,远期规划的46座梯级水库蒸发损失30亿m3,入海水量36.5亿m3,余下的470亿m3灌溉用水分给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黄河流域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工农业迅速发展,沿河修建了很多引水工程,黄河引水量大大增加,出现了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在关键季节难以满足的情况。因此上下游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曾就关键季节用水问题达成协议,原则上分配了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引水比例,如下游河南、山东、河北三省1959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召集,提出了枯水季节三省的引水比例按2∶2∶1控制,这个引水比例一直执行到1962年黄河下游暂停引黄。黄河上游的宁夏、内蒙古两自治区也于1960年协商在用水高峰季节按4∶6的比例引水,并延续多年。这些分水比例对缓解当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水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都不可能考虑全河的要求,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量继续增加,黄河下游经常断流,黄河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尖锐,直接影响到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为了协调各地区、各部门的用水要求,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在节约用水、统筹安排的原则下,原国家计委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协商拟定了南水北调工程实现以前黄河可供水量的分配方案。经分析,黄河多年平均年径流量为580亿m3,扣除需要的输沙用水200亿m3左右,黄河最大可供水量仅370亿m3。这个方案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并以国办发〔1987〕61号文通知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南水北调工程生效以前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见表3.1。
表3.1 南水北调工程生效以前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 单位:亿m3
1998年,根据黄河水资源管理和调度的需要,在1987年国务院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对黄河正常来水年份年内的水量进行了分配,并确定了不同来水年份(即不同来水频率下)黄河水量分配方案,规定:“引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用水量实行按比例丰增枯减的调度原则,即根据年度黄河来水量,依据1987年国务院批准的可供水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占比重进行年度分配,枯水年同比例压缩。”此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和水利部予以颁布施行。
表3.2 正常年份黄河可供水量年内分配指标 单位:亿m3
3.5.6.2 黑河水量分配方案
黑河是我国第二大内陆河,由于黑河特殊的水事矛盾和省(自治区)用水的需要,在清朝雍正年间就对黑河下游水量进行分配即实行“均水制”。“均水制度”规定:每年芒种前10天寅时起,至芒种之日卯时止,10天内高台上游镇江渠以上十八渠一律封闭,所均之水前7天浇镇夷五堡地亩,后3天浇毛 (目)、双 (丰)二屯堡地亩。均水期间,由鼎新(今甘肃省金塔县)知事兼巡河道,严格执行。均水期间,授权下游县官到上游督察,官升一级;派出由下游各县组成的水使181名,坐守各渠口,对玩忽职守或私偷卖水者,连坐处理,官员不从罢官,百姓抗拒杀头。均水完毕后回本毛目县行使七品官的职责。均水的范围相当于今天的甘肃省张掖市至金塔县,处于黑河的中游。实行均水制后,水事纠纷骤减,分水制度一直沿用到新中国成立前夕。
现代均水制:新中国成立后,有关部门在原均水制度的基础上,先后经过5次调整,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形成了延续至今的一年两次的均水制度。具体的均水办法为:
(1)4月均水:黑河总口 (除龙首、洞子、马子、西洞、迎丰五渠)从4月21日上午12时至4月24日上午12时为止,将当时水量的50%放给金塔县鼎新灌区三昼夜,中游不得截引。4月26日上午12时至4月29日上午12时止,高台、临泽两县各渠道全部闭口,将所有水量放给金塔县鼎新片三昼夜。
(2)5月均水:黑河总口 (除龙首、洞子、马子、西洞、迎丰五渠)从5月27日上午9时至5月29日上午9时止共两昼夜,将当时水量的80%放给下游高台、鼎新灌区。临泽、高台沿河各渠口,除三清渠迟闭口三昼夜,柔远渠浇完二轮水闭口外,其余各口一律于5月27日上午9时闭口八昼夜半。水到高台天城、五堡先浇三昼两夜,其余时间由鼎新片浇灌。从黑河水进入第七条渠口算起,下游开口时间比上游规定开口时间迟两天,不得截引尾水。
该制度在实施初期,为解决金塔县黑河灌区在河道断流期间农作物夏灌一二轮次用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每年5~6月的旱期,用水矛盾依然十分突出,黑河中游地区用水纠纷时常发生。而且这个现代均水制,只是对黑河流域中游地区的用水作出了一些规定,而上中下游特别是下游额济纳旗的生态用水一直未得到考虑。随着黑河水资源的日益短缺、流域人口的增长,经济规模的膨胀、生态的恶化,这种均水制的局限越来越明显。(www.daowen.com)
根据上下游用水矛盾不断激化的实际情况,1992年12月19日,原国家计委批复“关于《黑河干流水利规划报告》的复函”,原则同意水利部报送的《黑河干流水利规划审查意见》,基本同意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黑河干流水资源分配方案: (简称 “九二”分水方案)即在近期当莺落峡多年平均河川径流量为15.8亿m3时,正义峡下泄水量9.5亿m3,其中分配给鼎新片毛水量0.9亿m3,东风场毛水量0.6亿m3。远期要采取多种节水措施,力争正义峡下泄10亿m3。1997年12月12日,水利部在 “九二”分水方案的基础上,批复了《黑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简称“九七”分水方案)。在莺落峡多年平均来水15.8亿m3时,分配正义峡下泄水量9.5亿m3;莺落峡25%保证率来水17.1亿m3 时,分配正义峡下泄水量10.9亿m3;在枯水年莺落峡75%保证率来水14.2亿m3时,正义峡下泄水量7.6亿m3;莺落峡90%保证率来水12.9亿m3时,正义峡下泄水量6.3亿m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1999年4月6日颁布执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流域内各用水单元年度用水总量定额采用年用水量方式确定。用水总量定额一经确定,即作为各用水单元年度可用水量指标;年度用水总量定额包含三个指标:①总用水量;②流域占用地表水量;③年用水过程。总用水量含流域占用地表水量、泉水、地下水开采量及其他,流域占用地表水量含引用河水量和流域内河道损失量。流域占用地表水量是年度用水总量定额的控制性指标。当前各用水单元可通过利用泉水和开采地下水对本区域季节性缺水及总用水量进行调节。随着流域经济发展情况变化,各用水单元的地下水开发也须纳入流域统一管理;流域内各用水单元年度用水总量定额为:阿克苏河流域总用水量52.39亿m3,其中占用地表水量45.50亿m3;叶尔羌河流域总用水量74.41亿m3,其中占用地表水量67.76亿m3;和田河流域总用水量32.56亿m3,其中占用地表水量25.20亿m3;塔里木河干流来水量49亿m3,主要用于维护干流生态。干流灌区引用水量作为用水总量定额的控制性指标,年度用水总量定额为12.5亿m3(含孔雀河水2.50亿m3)。开都河—孔雀河流域向塔里木河下游农二师垦区输水2.50亿m3。渭干河流域和喀什噶尔河流域目前没有向塔里木河的输水任务,用水总量定额由本地区水利管理部门确定;在各用水单元年用水量不超过用水总量定额的前提下,流域地表水应首先满足用水单元的用水需要。其年内用水过程为:阿克苏河流域:非汛期,天然来水应首先满足用水单元的用水需要,同时必须保证向塔里木河干流一定的输水量;汛期引水由用水单元自行安排。和田河流域与叶尔羌河流域:非汛期,可引用全部天然来水量;汛期引水由用水单元自行安排。年度用水总量定额实施过程为:按照流域不同的发展水平和具体情况,各用水单元以现状为起点,逐步达到用水总量定额目标。其中,阿克苏河流域采用五年到位实施方案,叶尔羌河流域、和田河流域及塔里木河干流采用三年到位实施方案。年度用水总量定额经三年试行,并经常委会评价、鉴定后,确定为正式年度用水总量定额。
3.5.6.4 漳河水量分配方案 (1989年6月3日国发 〔1989〕 42号批准)
(1)可分水量预测:2000年在扣除上游消耗水量以后 (其中山西省从浊漳河辛安泉引水5m3/s),浊漳河正常年可分水量为5.5亿m3,枯水年为3.4亿m3;清漳河正常年可分水量为2.5亿m3,枯水年为1.4亿m3,合计正常年可分水量为8亿m3,枯水年可分水量4.8亿m3。
(2)年水量分配:按浊漳河红旗渠首河段、清漳河匡门口来水量及观台以上区间来水量之和扣去岳城水库弃水进行分配,河南、河北两省的分水比例定为48%∶52%;各灌区的水量由两省在配额内自行安排;枯水年两省的分水比例定为各50%。
(3)浊漳、清漳河基流分配:灌溉季节(3~6月、11月),浊漳河河南省、河北省分水比例按照红旗渠首河段的实际流量3∶1分配;清漳河基流由河北引用。非灌溉季节(每年12月至次年2月),各灌区引水最大限额为:红旗渠3m3/s,其他三个灌区各2m3/s,余水流入岳城水库存蓄。汛期 (每年7~10月),当浊漳河来水小于15m3/s时,仍按灌溉季节比例分水;当来水量在15~30m3/s时,要有部分水量进入岳城水库,红旗渠最大引水量控制在7m3/s,其他三个灌区控制在各4m3/s;当浊漳河来水大于30m3/s时,各灌区可适当增加引水量。
河南、河北两省按照年水量分配比例所分得的水量,扣除各自上游用水量后,其余水量由岳城水库蓄水分配给河南漳南和河北民有两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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