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

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新《水法》第48条规定,用水户要取得取水权的前提是: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即只有同时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才能取得取水权。这些劳动消耗的补偿属于间接成本性质,是开发利用水资源所必需的附加费用支出,水资源费也是用水者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服务的补偿,体现了对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

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

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是新《水法》明确提出的,其实现形式实际上指的是对用水者征收水资源费,广义上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并不仅仅是水资源费一种,而应该包括:水资源费 (资源水价)、水费(工程水价)、水资源保护费(环境水价)或者是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城市征收的居民污水处理费、保护水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补偿费(水利产业政策)、购买水权的费用等几种。由于我国对水权水市场的实施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和研究,而且水权的转让涉及转让内容、形式、条件、程序、价格标准及管理手段等复杂问题,所以新《水法》对水资源有偿转让没有作出规定,但并不影响国务院为推进这项改革作出的相关规定。

按照新《水法》第48条规定,用水户要取得取水权的前提是: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即只有同时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才能取得取水权。

水资源费是法律规定的政府对直接取用水资源者征收的一种行政费用。由于水量相对短缺,竞相开发利用,产生了水的权益分配问题。国家为了统筹安排和管理全社会的水权益,才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从法律上确立了对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www.daowen.com)

收取水资源费所依据的基本理论是地租级差理论。优等的和开发条件优越的自然资源,比起开发条件较差的自然资源,在相同的投入和经营水平条件下,产出效益相差悬殊,这种差别完全是由资源本身的品位和开发条件造成的。因此,这部分额外的级差收益,不应当由开发者占有,而应由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占有,用收取资源费的方式收归国家,可使开发优等资源的单位不致得利过多,使开发劣等资源的单位也能有利可图。水资源费主要考虑利用公共供水水源(水工程供水与自来水)的用户与自备水源用户之间形成的级差效益。征收水资源费的目的为:①补偿政府对地面水或地下水进行观测、勘探、研究所支出的费用;②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征收水资源费可以促进有计划节约用水、减少浪费和引起不良环境影响;③补偿增建水源工程、调水工程及地下水回灌工程等所需的费用。

水在开发利用之前,必须对水资源进行调查、勘测、评价和研究等;在开发利用后还有许多附加劳动支出,如对地下水的补源、回灌和保护等。这些劳动消耗的补偿属于间接成本性质,是开发利用水资源所必需的附加费用支出,水资源费也是用水者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服务的补偿,体现了对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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