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定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国家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国水文工作。
(3)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4)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间的水事纠纷。
(5)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6)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www.daowen.com)
(7)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8)组织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9)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水利队伍建设。
(10)承担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防洪工作,对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按照《水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机构三定方案的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各级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本地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用水计划;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产品和设备制度的实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管理水文地质;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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