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是一种自然资源,具有一般自然资源的基本特性,但就其本身的存在形式和与自然环境、人类生活、经济社会等关系来看,又具有某些比一般自然资源更重要的特性。
(1)水资源属于可再生资源,具有可逆性。天然资源一般可划分为可更新资源和可耗竭资源两大类。从对人类有意义的时间范围来讲,水资源系指在某一区域内逐年可以得到更新和恢复的淡水资源量,大气降水是其补给源。它们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供人类开发使用时,不仅在技术上可能、在经济上合理,更重要的是不会造成对资源环境、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的负面作用。水资源的可再生性体现在经人类开发利用后大气降水能够得到补给,并在一定时空范围保持动态平衡。水资源的补给恢复性主要决定于自然环境条件系统中水的可循环性,不像土地、煤炭、石油、森林等体现为可耗竭性,即总有用完的时候且不再能够得到恢复。同时,如果能够做到合理的控制使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的水量是能够持续开发利用的。水资源的质表现为可改善性,即具有可逆性。水质污染后,可根据水体的生态环境和物理化学特性,利用水体的自净功能和水文地质环境对水体的净化能力达到改善水质,也可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来实现。
(2)水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水是自然生态环境的基本要素,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基本的资源,更是人生命不可或缺的物质,没有水将不可能有生命的存在。自科学发展到现在,还没有发现或发明能够替代水的物质。在当今世界,对水的认识是把其纳入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对待,人均年耗水量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国际上已经公认,水是未来繁荣昌盛和社会稳定的一种关键资源,应该被作为区域合作的一个促进因素来认识。
(3)水资源是一种非常宝贵的自然资源,属于战略资源。水作为自然环境的组成要素,既是一切生物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人类从事生产活动的重要资源,又是自然环境的重要要素,即水的生态功能、资源功能和环境功能。为了防止因水资源过量利用而造成地表、地下水体枯竭,给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水资源开发利用应以参与水循环的动态水量为上限,一般不宜动用静态水量。水资源不同于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有其独特的性质,只有充分认识它的特性,才能合理、有效地利用。
(4)水资源具有明显的流域特性。人类的各种活动总是在一定的地域空间内进行的。地球表面的一定地域空间称之为区域。按照考察对象的特征,可将区域划分为自然区域、行政区域和经济区域三种类型。流域属于一种典型的自然区域,它是以河流为中心,被分水岭所包围的区域,在地域上具有明确的边界范围,也就是以河流为纽带,通过干支流网络连接起来的带状区域,区域内的水流向着一个共同的终点 (大海或者其尾闾)。在流域内,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水量和水质之间,土地和水之间,以及上游和下游之间,都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些相互关系把流域由一个地理区域变成一个统一的生态系统,也就是说,没有水就没有流域的概念。因此,水资源具有明显的流域特性。
(5)水资源具有循环性和有限性。地表水和地下水不断得到大气降水的补给,并在开发利用后可以恢复和更新。但各种水体的补给量是不同的及有限的,为了可持续供水,多年平均的利用量不应超过补给量。循环过程的无限性和补给量的有限性,决定了水资源只有在一定数量限度内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www.daowen.com)
陆地上各种水体都处于全球水循环过程中,不断得到大气降水的补给,通过径流、蒸发而排泄,并在长时期内保持水量的收支平衡。在多年均衡状态下,水体的贮存量称为静态水量,水体的补给量称为动态水量,前者与后者的比值即为更替周期。更替周期长的水体,如湖泊为17年,深层地下水为1400年,取用后难以恢复,一般不宜作为长期稳定的供水水源;更替周期短的水体,如河水为16天,浅层地下水约为1年,取用后容易恢复。因此,浅层地下水是人类开发利用的主要对象。
(6)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水资源在地区分布上很不均匀,年际年内变化大,给开发利用带来许多困难。为了满足各地区、各部门的用水要求,必须修建蓄水、引水、提水、水井和跨流域调水工程,对天然水资源进行时空再分配,但兴修各种水利工程要受自然、技术、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只能控制利用水资源的一部分或大部分。
(7)用途广泛性和多功能性。水资源的用途十分广泛,各行各业都离不开水,不仅用于农业灌溉、工业生产和城乡生活,而且还用于水力发电、航运、水产养殖、旅游娱乐等。这些用途又具有较强的竞争性。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水量不断增加是必然趋势,不少地区出现了水源不足的紧张局面,水资源短缺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难题。
(8)利害双重性。“水能载舟,亦可覆舟”。由于降水和径流时空分布不均,因水过多或过少而引起洪、涝、旱、碱等自然灾害;由于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当,也会造成人为灾害,如垮坝事故、土壤次生盐渍化、水体污染、海水入侵和地面沉降等。水的可供利用及可能引起的灾害,决定了水资源在经济上的两重性,既有正效益也有负效益。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应达到兴利、除害的双重目的。“趋利避害”就是水利工作者和水资源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使利益最大化,灾害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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