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欧盟机械指令:保障机械安全的法律基础

欧盟机械指令:保障机械安全的法律基础

时间:2023-06-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欧共体条约的以上三部分构成了欧共体内部协调机械安全要求和制订机械指令的法律基础。经过一定的过渡期后,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对该指令所覆盖的所有类型的机械全面实施。这些指令于1997年1月1日起在欧盟范围内全面执行。1998年6月,欧盟委员会官方公布了机械指令的合并版本98/37/EC。因此,早在1994年欧盟委员会已在欧洲理事会的支持下,开始了准备对机械指令的修订工作。

欧盟机械指令:保障机械安全的法律基础

1.机械指令的法律基础

20世纪70年代,随着西欧公众对于健康、安全和环境法规的需求高涨,欧共体随之扩展了它对欧共体条约第100条的诠释。欧共体颁布了越来越多旨在改善其成员国人民的健康、安全和福利的指令。这一显著的变化在1987年生效的《单一欧洲法令(SEA)》上被正式化了。《单一欧洲法令》在条约新的第100条a中第一次引入了“消费者保护”的术语。其后第100条a被选作一系列消费者保护指令的基础。

欧共体内部商品自由流通的增加无疑会导致竞争的日益激烈,这就可能会间接地对工作条件和环境产生负面的影响。因此,欧共体认识到必须协调职业健康与安全保护的要求。欧共体条约第118条a中确认了工作安全环境的重要性,尤其是关于雇员的健康和安全。该条款确定了欧共体发布的指令应包含的最低职业健康与安全要求。

同时,欧共体条约第7条a中规定:“内部市场应由保证商品、人员、服务和资金能自由流通的无边界的区域组成”。自然,商品的自由流通也包括了机械的自由流通。

欧共体条约的以上三部分构成了欧共体内部协调机械安全要求和制订机械指令的法律基础。欧共体条约的以上三部分在经过1997年公布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修改后分别成为了欧盟的第95条、第137条和第14条。

2.机械指令的发展历程

1989年6月14日,欧洲理事会(the European Council)采纳了“各成员国关于机械的趋于一致的法律”89/392/EEC指令(简称“机械指令”),该指令给出了允许机械自由进入欧洲并自由流通的条件。同时,该指令给出了制造商必须满足的保护使用者健康和安全的要求;给出证明设备满足这些要求的方法;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按照这些规则,成员国必须停止危险设备进入市场,或命令其从市场上撤回。

该指令在1991年由指令91/368/EEC对其进行了首次修改,此次修改主要是增加了机械指令的范围,新增的机械包括:移动式机械、提升设备和地下采矿机械。1993年发布的93/44/EEC指令对机械指令做了进一步的修改,使机械指令涵盖了安全元件和设计用于提升或移动人员的机械(不包括指令95/16/EC涵盖的永久安装的电梯)。同年,指令93/68/EEC修改了机械指令有关CE标志的内容。

89/392/EEC于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经过一定的过渡期后,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对该指令所覆盖的所有类型的机械全面实施。并由指令91/368/EEC、93/44/EEC、95/16/EC对其进行了修改。这些指令于1997年1月1日起在欧盟范围内全面执行。

1998年6月,欧盟委员会官方公布了机械指令的合并版本98/37/EC。该指令包含了指令89/392/EEC的内容,以及该指令的修改指令91/368/EEC、93/44/EEC和93/68/EEC的内容。该指令并不是对原机械指令89/382/EEC的修订,而只是指令89/382/EEC以及其修改指令的合并统一,在指令的实质内容上并没有变化。

机械指令于1995年的全面实施,极大地推动了商品的自由流通以及贸易技术壁垒的消除。但欧盟并没有系统的评估机械指令对工人的安全和健康能起到多大的积极作用,而且机械指令实施以来,与机械有关的事故和伤害率在欧洲很多国家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而机械指令的实施过程中逐渐出现的诸如指令范围不够清楚、简化指令中条文的执行过程烦琐等问题也迫切需要得到解决。因此,早在1994年欧盟委员会已在欧洲理事会的支持下,开始了准备对机械指令的修订工作。

2001年,欧盟委员会向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递交了机械指令的修订提案《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关于机械的指令以及指令95/16/EC的修改》。该提案扩大了机械指令的范围并明确了机械指令与电梯(95/16/EC)、低电压(73/23/EEC)等指令的界限。同时在附录I中强调了在机械设计阶段风险评价对降低风险的重要性,增加了不少的安全要求。

在欧盟轮值主席国的主持下,经过近五年的讨论,平衡了市场需求与保护机械操作者健康和安全之间的关系。2006年6月,欧盟官方公布了机械指令98/37/EC的修订版2006/42/EC。由于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新机械指令与欧盟委员会最初的提案有不小的差别,提案中的很多建议并没有得到采纳。因此,2006/42/EC(简称新机械指令)并没有对原有机械指令做出重大的改动,其主要变化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1)“机械”定义及适用范围的差别

现行机械指令98/37/EC对指令范围的要求是“适用于机械以及单独投放市场的安全零件”,并给出了机械和安全零件的定义。与98/37/EC相比,新机械指令明确规定了机械指令的适用范围,并专门用一章对指令范围中涉及到的概念下定义。新机械指令的适用范围如下:

1)机械(machinery);

2)可互换设备(interchangeable equipment);

3)安全零件(safety components);

4)升降机附件(lifting accessories);

5)链、索、带(chains,ropes and webbing);

6)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装置(removable mechanical transmission devices);

7)半成品机械(partly completed machinery)。

其中,半成品机械是新机械指令中专门提出的一类机械设备。这类设备在现行的机械指令98/37/EC中称为“准机械(quasi-machinery)”,只要这类机械有“合并使用的声明(de-claration of incorporation)”不需要加贴CE标志就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在新机械指令中,不仅要求有“合并使用的声明”,而且还需有相关的技术文件和安装说明书才能进入市场。

另外,对比新机械指令与现行指令不适用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1)新机械指令把98/37/EC排除在外的,用于升降人员或商品的建筑工地升降机包含在内;

2)新机械指令不再按“主要风险(main risk)”来划分与低电压指令(73/23/EEC)之间的界限,而是列出了新机械指令排除在外的六大类机械设备,使得机械指令与低电压指令之间的界限非常明确。这些排除在外的设备包括:

家用电器

②音频和视频设备;

信息技术设备;

④普通办公用机械;

⑤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装置;(www.daowen.com)

电动机

3)新机械指令还有专门的一章对电梯指令(Lifts Directive)95/16/EC进行修订,同时划清两指令之间的界限,其中升降速度不高于0.15m/s的电梯划归机械指令涵盖。

4)此外,新机械指令还增加了排除在指令范围之外的几类设备,分别如下:

①原机械制造商提供的作为特定元件备用件的安全零件;

②为实验室暂时研究用而专门设计和制造的机械;

③两类高压电气设备:开关装置和控制装置、变压器

(2)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的差别

在新机械指令中,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方面的变化是细化了某些具体要求,例如人类工效学、控制系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但有一点变化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在附录I的总则中,明确提出了风险评价的要求,具体如下:

首先,增加必须进行风险评估的要求:“为了确定机械的安全和健康要求,机械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对机械进行风险评估,然后必须考虑风险评估的结果来设计和制造机械”。并且还给出了风险评估和风险减小的迭代过程:

1)确定机械的限制,包括预定使用和可合理预见的误用;

2)识别机械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相关的风险状态;

3)估计风险,考虑可能对健康的伤害和危害的程度以及危险发生的概率;

4)评价风险;

5)采用保护措施消除危险或减小风险。

其次,98/37/EC中针对由于机械运动部件或升降机械移动所造成危险的特殊要求在新机械指令中已经扩展到适用于所有机械。特别是:

1)搬运期间的突然运动;

2)多控制台的相关特定条款;

3)闪电产生的危险。

第三,对说明书的相关要求更加详细。新机械指令不仅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说明书应包含的内容,而且还新增了起草说明书的一般原则。同时,在该指令中专门做出安全健康要求的机械(食品、化妆品和制药机械,便携式、手持或手导式机械,用于加工木材或类似材料的机械),该指令也增加了对说明书的具体要求。

(3)合格评定程序的差别

在新机械指令中,大多数机械的合格评定可继续由制造商自己来完成。在附录IV中列出了需要第三方机构来完成合格评定的机械种类。但是附录IV中的机械的制造商可有如下更多的选择:

1)附录IV中按照指令中所有相关基本要求的协调标准来设计的机械,制造商可以对其机械进行自我合格评定;

2)对于附录IV中的其他机械,制造商可选择由指定机构来进行EC型式试验,也可选择由指定机构对其全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认证。

新机械指令包含了成员国监督指定机构能力的义务。如果指定机构不能很好地履行其职责时,则成员国当局应撤销或延迟其通告。

(4)市场监督的差别

市场监督是确保机械指令严格一致实施的基本工具,因此新机械指令用专门的段落增加了市场监督的要求,明确了成员国组织市场监督更详细的职责。这些职责包括市场监督权力部门之间的合作,尊重机密性和保持透明度等。

3.新机械指令2006/42/EC的主要内容

新机械指令2006/42/EC主要包含三部分内容:制订机械指令的依据、正文和附录。

正文一共由28条组成,包括:范围、定义、市场监督、自由流通、机械的合格评定程序、CE标志、惩罚、对指令95/16/EC的修改、生效等。这些内容主要是关于机械指令实施过程中的一些程序性要求。

机械指令的主要技术内容全部包含在其12个附录中,其中附录I“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是指令的核心技术内容,也是制订欧洲机械安全标准的主要依据。其他附录还包括合格声明、危险机械清单、安全部件清单、半成品机械的组装索说明、EC型式试验、全面质量保证、指定机构、新旧指令对照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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