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依据
编制预案的依据涉及防洪减灾的法律、条例、规定和政策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规、条例和政策,已批准的防洪调度方案,流域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上级和同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法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防洪抗旱预案等。
2.编制的工作原则
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服从大局、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坚持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全力抢险;坚持公众参与、军民联防;坚持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等原则。
3.编制的主要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城乡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以减轻灾害损失为主要目的。
要合理确定防洪保护重点,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部门、不同量级的洪水,防洪保护重点有所不同。但重要水库、重要堤防、重要闸坝、大中城市、重要交通干线、重要设施和重要经济区域必须予以确保。
4.制定洪水调度方案及审批权限
为了使防汛工作得到正常监控,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的应急预案目的,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重点修改了制定洪水调度方案与审批权限,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做出的规定如下:(www.daowen.com)
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和北三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没有设立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的,报国家防总批准。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修改洪水调度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经国家防总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
5.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实施
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单位、企业必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的行政首长要对所管辖区的防汛抢险预案的实施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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