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6.3.4检查:首先按4.4、4.5和4.7检验应合格,再从10件中抽取四件为两组,分别按4.6.3和4.8进行检验。
6.1 一般要求
产品应经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和相应标准及技术文件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6.2 出厂检验
6.2.1 出厂逐件检验:按4.4和4.5检验合格后,再按4.6.1和4.7,或按4.6.2逐件检验应合格。
6.2.2 出厂抽样检验:按6.2.1出厂逐件检验满五年,生产工艺稳定,且产品在用户没有出现过因产品制造质量引起的故障,由制造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可以采用出厂抽样检验代替出厂逐件检验方法,具体规定如下:
a)组批:同一班次在同炉中制造的同材料、同型号的液位计或视镜为一批;
b)抽样方法:从每批产品中按出炉时间分前期、中期、后期各抽取二件共六件,然后分别从每期中取一件分成二组,则每组三件;
c)抽检:首先按4.4和4.5检验合格后,一组按4.6.1检验,另一组按4.7检验,或者按4.6.2对六件进行逐个检验;
d)判废:检验的产品均应合格,若有不合格产品按下述规定处理:
——六件中有一件不合格,则本批产品逐件按4.6.1和4.7检验或按4.6.2检验;
——六件中若有二件不合格。则本批产品判废。(www.daowen.com)
6.3 型式检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每种型号的试制产品;
b)每种型号的产品设计、工艺、材料有重大变化时;
c)连续生产满半年时。
6.3.2 组批:按照6.2.2中a)的要求。
6.3.3 抽样方法: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10件。
6.3.4检查:首先按4.4、4.5和4.7检验应合格,再从10件中抽取四件为两组,分别按4.6.3和4.8进行检验。
6.3.5 判废:检验的产品均应合格,若有不合格的产品,按表1的规定处理。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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