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标牌的型式、尺寸和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守宇、朱玉田。
8.1 标志
8.1.1 每台通风机应在明显的部位固定标牌。标牌的型式、尺寸和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标牌上应有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
b.产品型号和名称;
c.风量;
d.全压或静压;
e.转速;
g.制造年、月;
h.产品出厂编号。
8.1.2 通风机应有标明工作情况(如旋转方向)的标志。
8.1.3 通风机应标明注册商标。
8.2 包装
8.2.1 通风机的包装应符合ZB J72 026的规定。(www.daowen.com)
8.2.2 包装箱中应随带下列技术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型号、名称、工作原理、用途、范围、性能曲线、产品结构、安装示意图、安装说明和要求、使用说明、维护和保养、注意事项);
c.装箱单。
8.3 贮存
8.3.1 通风机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或棚罩内,并防止产品受磕碰及腐蚀气体的侵蚀。
8.3.2 外露机械加工的零、部件应涂上防锈油或油脂,并用油纸、塑料膜等保护好,并定期检查加工面腐蚀情况。
8.3.3 贮存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时应及时检查处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哈尔滨空气调节机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守宇、朱玉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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