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要求
防爆除湿机及空调机的一般要求除应分别符合GB/T 19411—2003中5.1及GB/T 17758—1999中5.1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1.1 防爆除湿机及空调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审查合格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 防爆除湿机及空调机应经过国家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并取得“防爆合格证”。
5.2 工作条件
防爆除湿机及空调机应能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a)海拔不超过2000m;
b)防爆除湿机进风温度、水冷冷凝器的进水温度、风冷冷凝器的进风温度按照GB/T 19411的规定;
c)防爆空调机环境温度、水冷冷凝器的进水温度、风冷冷凝器的进风温度按照GB/T 17758的规定;
d)单相电压220V或三相电压380V、50Hz频率的交流电源;
e)存在ⅡA、ⅡB级,T1~T4组的可燃性气体、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危险场所,以及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f)无剧烈振动和冲击的场所。
5.3 零部件要求
防爆除湿机及空调机所有零部件均应符合相关标准及零、部件的有关规定。此外,机组中所采用的有源部件应有防爆合格证,其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应不低于所配套的防爆除湿机及空调机整机要求的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
5.4 性能要求
防爆除湿机及空调机性能要求分别按GB/T 19411—2003中5.5、GB/T 17758—1999中5.3的规定。
5.5 噪声
防爆除湿机及空调机噪声值(声压级)分别按GB/T 19411—2003中5.6、GB/T 17758—1999中5.3.14规定。
5.6 安全要求
防爆除湿机及空调机除满足GB/T 19411—2003中5.7、JB8655以及GB3836.1的规定之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6.1 防爆除湿机及空调机外表面的明显位置应有显著的防爆标志。
5.6.2 危险场所和非危险场所之间墙壁上电缆和导管的开孔应充分密封,例如砂密封或砂浆密封。
5.6.3 除本质安全设备外,电气设备的电缆或导管引入装置未使用通孔的,应采用适合于相关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进行堵封,且堵封元件仅用工具才能拆开。
5.6.4 用橡胶密封圈或填料密封的电缆引入装置,其密封圈或填料的非压缩轴向长度应不小于20mm,
对于圆形电缆直径大于20mm的密封圈,其非压缩轴向长度不小于25mm。导管引入装置中的密封附件填料的轴向长度应至少等于导管内直径,但不得小于16mm。
5.6.5 可移动式防爆除湿机应配备专用防爆插头以及专用电缆,专用电缆的要求应符合GB3836.15-2000中9.3.2的规定。
5.6.6 防爆除湿机及空调机内各防爆电气单元之间的布线应符合GB3836.15的规定。
5.6.7 防爆除湿机及空调机内发热部件表面最高温度应不大于130℃。
5.6.8 对于隔爆型电气部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5.6.8.1 非螺纹隔爆接合面表面平均粗糙度Ra不超过6.3μm,其表面严禁磕碰或划痕。
5.6.8.2 隔爆接合面应能防止水进入接合间隙,隔爆接合面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并按照GB 3836.2—2000中5.1的规定进行。
适用的接合面保护措施:可使用非凝结性润滑脂或防腐剂,例如硅润滑脂。
5.6.8.3 隔爆接合面最小宽度和最大间隙应符合GB 3836.2—2000中表2及表3的规定。(www.daowen.com)
5.6.8.4 外壳机械强度应符合GB 3836.2—2000中第11章的规定。
5.6.8.5 隔爆型部件上的操纵杆或轴、透明件、紧固件、引入装置及连接应符合GB 3836.2—2000中第6、8、10、12章的规定。
5.6.8.6 隔爆部件外部明显位置须有通电不得打开的警示标牌。
5.6.8.7 隔爆部件周围的固体障碍物与隔爆接合面的距离应大于30mm。
5.6.9 对于增安型电气部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5.6.9.1 增安型电气部件的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应符合GB 3836.3—2000中表1的规定。
5.6.9.2 部件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GB 4208—1993中IP54或以上防护等级。
5.6.9.3 开关盒、通用接线盒和分线盒内每根导线绝缘应连续到金属接线端子为止。
5.6.9.4 开关盒、通用接线盒和分线盒应注意确保壳体内发热不会导致温度超过设备规定的温度级别。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a)满足制造厂给出的允许端子数量、导线尺寸和最大电流规定;
b)检查制造厂提供的参数计算出的功率损耗是否小于额定最大功率损耗(其值按GB 3836.3—2000中6.7来确定)。
5.6.10 对于本质安全型电气部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5.6.10.1 本质安全型电气部件在结构方面(诸如导线和小元件、与外电路的连接装置、各类间距、接地、防极性接反保护等)应符合GB 3836.4—2000中第6章的规定。
5.6.10.2 与本质安全性能有关的元件应符合GB 3836.4—2000中第7章的规定。
5.6.10.3 可靠元件、可靠组件和可靠连接应符合GB 3836.4—2000中第8章的规定。
5.6.10.4 二极管安全栅应符合GB 3836.4—2000中第9章的规定。
5.6.10.5 本质安全电路电气安装必须要使本质安全电路与其他电路相隔离,具体安装要求应符合GB 3836.15—2000中12.2的规定。
5.6.11 对于浇封型电气部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5.6.11.1 浇封型的自由表面和被浇封的元件或导体之间浇封剂的层厚应不小于3mm。
5.6.11.2 用绝缘外壳材料制成保护外壳进行罐封时,绝缘外壳的厚度不小于1mm。
5.6.11.3 穿过浇封剂的导体(包括电缆),应保证其密封能防止外部的爆炸性混合物进入浇封型电气设备或其浇封部分和浇封型部件内部。沿爆炸性混合物的进入方向,浇封剂包覆连接导体的长度应不小于5mm。
5.6.11.4 浇封剂在机组运行状态下的温度极限应符合GB 3836.9-1990中4.1.10的规定,且表面温度应远低于熔点。
5.6.11.5 电缆被浇封之后,应进行拔脱试验,其试验方法按GB 3836.9—1990中5.11的规定。
5.6.11.6 浇封剂应符合GB 3836.9的规定;其耐热试验中的最高工作温度按120℃进行试验,耐寒试验中的最低工作温度按-30℃进行试验。
5.7 运转要求
每台防爆除湿机及空调机出厂前应能在接近名义工况条件下正常运转,安全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各种开关、温湿度控制仪表和电气控制元件等动作应正确。
5.8 充注制冷剂规定
防爆除湿机按GB/T 19411—2003中5.9的规定。
防爆空调机按GB/T 17758—1999中8.2.1的规定。
5.9 外观
每台防爆除湿机及空调机在出厂包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机架、壳体等不应有变形,油漆、镀层表面不应擦伤,各种标志牌应装贴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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