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杂抄》简一七~一八是关于“省殿”的处罚,《秦律杂抄》简二〇~二一是关于“园殿”的处罚,其中都分别出现了“徒络组”这样的处罚等级。律文原简和释读如下。
《秦律杂抄简》一七~一八:省殿,赀工师一甲,丞及曹长一盾,徒络组廿给。省三岁比殿,赀工师二甲,丞、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给。
释文:考察时产品被评为下等,罚工师一甲,丞和曹长一盾,徒(一般工人——录者注)络组二十根。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罚工师二甲,丞和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根。
《秦律杂抄》简二〇~二一:园殿,赀啬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络组各廿给。园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而法(废),令、丞各一甲。
释文:漆园评为下等,罚漆园的啬夫一甲,县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络组各二十根。漆园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罚漆园的啬夫二甲,并撤职永不续用,县令、丞各罚一甲。[2]
关于“徒络组廿给”“络组五十给”,整理小组认为:“络,《广雅·释器》:‘绠也’。组,薄阔的绦。络组即穿联甲札的绦带。给,疑读为缉,《释名·释衣服》:‘缉,则今人谓之绠也’。络组五十给,五十根绦带。”[3]“给”字对于理解络组内涵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一用法并未见于其他文献和著述,对整理小组意见可进行一些补充,对“给”字的释读也可以提出其他几种看法,虽然仍未能从中得出定论,但希望借此启发对简文的深入认识。
观点一,如整理小组释文,“给”就是“根”,是络组的数量单位,廿或五十“给”是指有二十或五十根络组。
从律文文法结构而言,一甲、一盾的甲、盾既是物类亦是计量单位,而络组廿或五十“给”的络组是物类,“给”是计量单位,甲、盾皆是指一物之完整形态,同理而言,“给”应是对应络组一个完整工艺形态的专用单位,这与根字之意亦较相符合。
观点二,认为“给”虽其实意指根,但疑其为“绐”讹变而来。(www.daowen.com)
“给”作量词仅见于睡虎地简二例。绐,《博雅》(避讳“广”):“缠也,缓也”。缠,《说文》:“绕也”;《玉篇》:“约也”;《广韵》:“束也”。“给”与“绐”形近,而“合”与“台”形近相通,有治、洽通用的情况。[4]若“给”通“绐”,则由其约、束之义引申为根、缕、束等亦较为合理贴切。
观点三,认为“给”即“绩(缉)”,“缉”并非仅是“给”的音读,本指麻事中析麻成缕的过程,因此推测“给”可能是对络组编织纱线数量的规定。
给,相足也,从糸,合声,居立切[5];本义是衣食丰足、充裕。
由是推论,“给”与“绩(缉)”在此同音同义,本指蚕麻之事,廿或五十“给”是指廿或五十缉(绩)。律文或可理解为由二十或五十组纱线(麻丝、麻纱)编织成的络组。正若布匹有十五升、三十升的规制相类似,二十或五十“给”可能正是时俗对络组细密程度的规定。
观点四,认为“给”或为“袷”[8],指袷衣一件。
李家浩对楚简文字的考释认为,“会”与“合”形音义相近,“绘”可释为“给”,在楚简文字里,形旁“纟”“衣”有通用之情形,仰天湖一五号简的“绘”是通作“袷”用。由此看来,在楚简书写体系中,应存在“绘”“给”“袷”通用的情形。秦楚虽有地域文化之差异,但其时代相近,可能有文字通用的情况。那么,一“给”即一“袷”,络组一“给”或指一件袷衣所需要的络组,二十或五十“给”当是指二十或五十件袷衣所需要的络组。
以上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但仍莫衷一是,尚难辨析取舍。准确诠释“给”字的关键不仅在于其本义,还涉及秦简律文书写体系和用字规范问题,即“给”字是本义,是形近讹误,还是音义的相通等。再者,“给”字还暗含着关于络组规格的重要信息,但律文只提及“廿”“五十”两个明确的处罚数量,对于络组规格并无具言,这说明络组统计单位与其规格可能在当时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已是约定俗成的。从这些方面考察,律文中所蕴含的社会制度信息仍有待钩深极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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