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人口的不断增加,水资源问题越来越突出,表现为水资源紧缺、水土流失、水污染、水灾害、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等问题,因而水资源管理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水资源管理体制变革的时代要求
水资源管理是在水资源及水环境的开发、治理、保护、利用的过程中,所进行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协调控制、监督检查等一系列规范性活动的总称。水资源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水资源的永续利用,以及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对水的需求,更重要的是要使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持续发展。这是与以前水资源管理的根本区别,过去的水资源管理是经济发展模式的产物,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管理以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在指导思想、理论基础、原则和方法等方面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必须在现行的水资源管理的基础上,进行大力地改革和创立新的管理体制和制度,以适应经济社会与资源开发利用持续发展模式的水资源管理的需要。
二、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
改革和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水权、水价、水市场理论的实践,建立节水防污型的社会,科技兴水、依法治水,这是关系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战略的实施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
我国现行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最突出的问题是“多龙”管水,这种体制的不利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流域管理上条块分割
多年来,我国基本上是以行政区划为主对同一流域的水资源实行分块管理。此外,中央有关部门也相应设立不同的管理机构,对水资源实行分行业管理。由于条块分割,在流域内,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协调及水量调度、防汛抗旱、排涝治污等方面,往往因部门、地区之间的利害关系或意见分歧而发生纠纷。
(二)区域管理上城乡分割
水利部门一直归属农口,主要负责大江大河的治理、水利工程的修建、农业灌溉和城市原水输送。而城市供水、排水则归属城建部门。用水体制形成“城乡分割”,导致城市和农村在防洪减灾、城乡供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许多争取自身利益的短视行为。尤其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上存在着竞争性的开发、掠夺性经营、粗放性管理、用水效益低下和不重视水生态保护等问题。
(三)功能管理上部门分割
作为同一属性的水资源,在同一区域内,按照不同的功能和用途,被水利、公用、市政、环保、规划、地矿、水运等多个部门分别管理。
(四)依法管理上政出多门
《水法》虽然规定了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却在自己分管的范围内,以自己为管理主体,各自为政,造成管理职能相互延伸交叉、政令相互抵触。
上述体制性障碍给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配置等方面带来许多负面效应。首先,它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由于分割管理难以顾及水资源相关联的各个方面,违背了水的自然属性及规律,从而造成了水利用的供需脱节、开发利用与保护脱节、水资源浪费与紧缺现象并存。其次,降低了管理效能。分割管理的体制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层层设置众多上下对口的职能部门。而各部门势必要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以及一定比例的职工、行政人员,这种管理方式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客观上加大了解决各种水问题的难度。分割管理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不能形成合理的投资机制。由于区域和流域条块分割,各地区、各部门多从各自管理角度争上项目、各自筹资,普遍存在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使有限的资金被分散,降低了投资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投资不能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计划,以优先解决水资源管理中的“瓶颈”问题,以及水环境综合治理等问题。由于部门利益的影响,使本该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一些收费被挤占挪用,加大了水资源建设的经费缺口。
(五)强化水资源管理体制
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是当今世界发达国家水资源管理共同趋势,也是解决我国水危机的一项根本举措。为了消除水资源管理体制上的障碍,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应该从行政、经济和法律三个方面进行改革。
1.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构建全新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是消除体制性障碍的根本途径
江总书记指出:“积极推进资源管理方式的转变,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中、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资源管理新体制,以加强对全国水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加快水资源管理体制创新的步伐,建立从中央到地方、从流域到区域、自上而下、权威高效、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机构,全面实现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是在21世纪有效应对水危机的挑战,确保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出路所在。
(1)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威、职能。依据《水法》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水利部“三定方案”,水利部作为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系国家一级水资源统一管理机构。国务院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再次实施改革,将有关涉水事务相同、相近、关系密切的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涉水管理工作归并到水利部,此举将进一步减少各级政府体制性障碍的阻力,有助于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整体目标的实现,有助于各地“水多、水少、水脏”等问题的解决。
(2)强化水资源流域管理。从水资源流动的自然规律看,从水资源配置、水污染防治的综合性、复杂性以及与社会、人口的相关性看,建立流域范围内的综合管理机构是水自然属性的要求,也是加强水管理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为切实加强流域管理,很有必要建立流域综合规划、统一调配、协调管理、统一监督的流域管理体系,《水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水利部流域机构“三定”调整方案,将现有的七大流域机构过渡为中央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有一定自主管理权的行政管理机构,使其在流域的水量统一调度分配和水质污染防治上拥有明确的管理职能和更大的管理权限。
(3)实行区域的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所谓水资源管理一体化,是将水资源放在社会、经济、环境所组成的复合系统中,用系统的方法对水资源进行高效的管理。改革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城乡分割、部门分割的管理体制,在省级政府机构和城市中建立水务局,尽快形成与流域相结合的、城乡一体化的管理体制是十分必要的。
2.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弱化部门利益,是消除体制性障碍的关键
要弱化部门利益,必须协调好政府宏观调控与发挥市场经济优化配置作用的关系,改变目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配置的格局,从根本上减少不同部门利益驱动对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行政干预和掣肘。这既是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先决条件,也是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关键环节。
推动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政府职能转变,主要解决职能上的“超位”、“缺位”和“错位”现象。政府要认真履行协调经济、管理社会、提供服务的职责,把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交给市场,在市场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增加和强化新的职能。
争取市场机制对水资源优化配置,应重点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建立合理的水价格体系,利用价值规律和经济杠杆激励水资源的节约作用。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根据不同主体的责任,形成合理的分担机制,保证水资源保护投入的良性循环,促进节水型社会的建立。二是变“多龙”水管为“一龙”管水、“多龙”治水。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实现政府与企业和行业管理单位的脱钩。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通过特许经营的办法,鼓励私营资本参与经营性水利工程、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回用的经营管理和竞争,从而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配置达到经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3.将水资源统一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实现依法行政,是消除体制性障碍的法律保障
(1)要在国务院“三定方案”基础上,对相关法律法规中一些不适应的条款进行修改。现已将2002年修订《水法》中规定的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改为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明确界定各级水行政管理的主体。与此同时,应加快修订一系列相关法规政策的步伐,用以规范从中央到地方,从流域到区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有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为水资源实现统一管理提供法律基础。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立法,完善水法规体系,使所有的水事行为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国家正在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用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流域管理办法》等。
(3)已经或即将实现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地区,要尽快出台有利于水务统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政策,如取水许可制度、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水权市场交易规则等。
三、明晰水资源产权
1993年《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水权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取水权管理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使水资源的无序开采现象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促进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优化了水资源配置,加强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但是,在水权管理和实施的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主要表现在:理顺由于“国家对水资源实现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的制度所造成的不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的体制性设置的影响;水资源宏观调控机制还不健全,流域内按行政区域分割管理问题突出,流域管理缺乏力度和必要的手段;取水许可制度不够完善;取水权属及其水资源使用权的有关规定不全面;长期以来,在取水总量控制的指导思想下,由于实施不力,监控不到位,为保证社会各方面用水和环境用水,致使许多地方水源枯竭,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遭到破坏。为解决这些问题,就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权属管理,明晰水资源产权。
水权制度是西方国家在水资源管理过程中,随着水需求的不断增加和用水竞争的日趋激烈而逐步完善形成的一种规范水资源法制化的水管理模式,是一种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管理机制,其核心是产权的明晰。水权是一项建立在水资源国家或公众所有的基础上的他物权,是在法律约束下形成的、受一定条件限制的用益权。水权管理普遍采用以流域为基础的分级统一管理模式,各级水权管理者的水权许可,不得超过其自身所拥有的水权范围和总量,且不应侵犯原有水权。
水资源产权也称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及与水开发利用有关的各种用水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准则或规则。它是在水资源开发、治理、保护、利用和管理的过程中,调节个人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以及个人、集体和国家之间使用水资源行为的一整套规范、规则。
水的所有权问题,是《水法》的核心问题。它是制定有关水事法律规范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民法通则》规定,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法律对于所有权的规定,制约着其他各种关系,也就是说,所有权不能仅仅理解为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支配权,它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所有权不仅确定了所有人的权利,也确定了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一切公民、法人有不作为的义务,即不得侵犯所有人权利的义务。
水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无论在微观上还是在宏观上均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有利于人们考虑长远利益,使用和节省资源,保护资源和环境。当资源产权界定明确后,产权使用者和经转化后的财产持有者的权益都能得到保护,有利于使经济行为长期化。其次,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这要以产权、特别是其中的转让权提供足够的保障为前提,否则,会以对抗的形式解决资源的流动和重组,这必然会降低资源的配置效益。第三,有利于激励资源有效利用和防治污染恶化,杜绝“搭便车”现象。最后,有利于调解纠纷,化解利害冲突。
水权制度的建立,水权的明晰,增强了各级政府、各个企业、团体乃至个人对水资源有限性和水权财产性的认识。一方面,每个水权拥有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会自觉监督相关的水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水权管理。另一方面,随着环境、生态等基于公众利益的用水权的明晰,会有利于逐步杜绝对公众水权的侵占,更有利于缺水流域内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等合理提高用水效率措施的推行。水权制度的建立和用水产权的明晰,也是水价真正走向市场和水的责、权、利投入相统一的基础。
总之,研究和建立水资源产权制度,对于寻求为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水源开发、环境保护、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的协调方式和通过水资源行业的不同产权配置,寻求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模式,同时,还在于探求水资源管理理论依据和调整并逐步建立基于市场机制与国家宏观管理相结合的自然资源管理体系和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产权关系,逐步建立起高效激励兼容的水资源管理机制,实现水的永续利用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为适应将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水权客观需求和水权增长的主观需要,应理顺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以及政府与水权、水市场之间的关系。研究国家在水资源权属管理中的角色定位;资源水价与环境水价的核定与调整问题。遵循已有水权合理补偿、新增水权有偿取得、容量水价和资源水价调节的原则。采取建立水权经济机制、完善商品水价格机制和完善取水许可制度三项措施。
四、做好水资源合理配置工作
(一)水资源合理配置的发展方向
水资源合理配置方式是水资源持续利用的具体体现。水资源配置如何,关系到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益、公平原则以及资源和环境可持续利用能力的强弱。
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是人与自然物质交换的重要环节,也是人类干预和改造自然的具体表现。水资源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其开发、利用、保护、防治的活动正是资源合理组合与再配置的过程,也是水资源能否持续利用下去的重要问题之一。包括水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不论采取怎样的方式,都是以明确的产权制度为前提的。
一切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利用都是在一定的生态经济系统运行过程中实现和发展的,脱离生态经济系统的资源利用是不存在的。一切经济活动的起点,都源于人对自然的认识与利用,离开自然资源利用和离开依赖自然环境的经济活动也是不存在的。特别是现在世界上庞大经济系统的有效运营和人口的日益膨胀,越来越需要耗费大量的自然资源,自然资源不仅日益稀缺,而且已面临危机;经济活动所依赖的生态环境基础,不仅质量越来越差,而且仍在遭受严重的破坏。在这种严峻的形势面前,寻求自然资源利用方式或合理的自然资源组合与配置方式,就更加必要和紧迫了。
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是根据特定地域水资源生态系统的自然和社会的状况,采用科学的技术方法和合理的管理体制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患防治系统进行改造、规划、设计、组合和布局的安排与管理,以期达到可持续发展规律的要求和水资源持续利用的目的。
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匀,与生产力布局和用水要求不相匹配,因此,做好水资源的配置工作特别重要。
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在特定的流域或区域内,遵循一定的原则,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行政、经济以及技术等手段,对不同形式的水资源,通过各种措施在各用水户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协调、处理水资源天然分布与生产力布局的相互关系,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创造有利的水资源条件。其基本功能是调整水资源天然分布,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格局相适应,同时调整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使其与天然水资源分布相适应。
通过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满足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对水资源在时间、空间、数量和质量上的要求,使有限的水资源获得最大的利用效益,永续利用。
(二)配置水资源的基本原则
1.共享的原则
共享是水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一方面水资源为国家所有,属于“公共资源”,人们有共享的权利;另一方面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各行业用水有共享的权利。因此,各种形式水资源的利用要统筹考虑,相得益彰。(www.daowen.com)
2.系统的原则
系统是水资源合理配置的基础。流域是由水循环系统、社会经济系统和生态环境系统组成的具有整体功能的复合系统。流域水循环是生态系统最为活跃的控制因素,并构成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基础。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合理配置,要从系统的角度出发,注重兴利与除害、水量与水质、开源与节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的结合,统筹解决水资源短缺与水环境污染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约。
3.协调的原则
协调是水资源合理配置的核心。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生态保护的目标与水资源条件之间的协调。二是近期与远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对水需求之间的协调。三是流域之间和流域内部不同地区之间水资源利用的协调。四是不同类型水源之间开发利用程度的协调。五是生活、生产与生态用水关系的协调。
4.经济的原则
经济是水资源合理配置的手段,其核心是通过经济手段提高用水效益,即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寻求边际成本最小和效益比最大。在宏观层面上要考虑从全国、全流域角度,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低成本;在微观层面上每个单项水资源工程的投资和资源使用要最经济,确保多种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5.高效的原则
高效是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的目标。一是通过水资源的配置工程系统提高水资源的开发效率,减少工程系统在水资源调控过程中的损失;二是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使有限的水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提高单位水资源的经济产出。
6.优先的原则
优先是水资源合理配置的依据。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生活优先,要在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持和改善生态环境。对于连续枯水年和特枯年的应急用水方案,应重点保障人民生活用水,兼顾重点行业用水,确保应急对策顺利实施;开源、节流与保护,节流与保护优先;地表水与地下水等各种水源的利用,地表水优先。
(三)水资源配置方式
水资源配置方式主要有工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科技手段。
1.工程手段
通过采取工程措施对水资源进行调蓄、输送和调配,达到合理配置的目的。时间调配工程包括水库、湖泊、塘坝、地下水等蓄水工程,用于调节水资源的时程分配;空间调配工程包括河道、渠道、运河、管道等输水、引水、提水和调水工程,用于改变水资源的地域分布;质量调配工程包括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海水淡化等水处理工程,用于调整水资源的质量。调配的方式主要有地表、地下水联合运用;跨流域调水与当地水联合调度;蓄、引、提多水源统筹安排;污水资源化,雨水利用、海水利用等多种水源相结合。
2.行政手段
利用法律约束机制和行政管理职能,直接通过行政措施进行水资源配置,调配生活、生产、生态用水,调节地区、部门等各用水单位的用水关系,实现水资源的统一优化管理调度。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流域的统一管理;二是地域(主要是城市)的水务统一管理。
3.经济手段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建立合理的水使用权分配和转让的经济管理模式,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以及保障市场运作的法律制度为基础的水管理机制,利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利用市场进行配置,使水的利用方向从低效益的经济领域转向高效率的经济领域,水的利用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水的利用率。
4.科技手段
通过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系统,准确及时地掌握各水源单元和用水单元的水信息,科学分析用水需求,加强需水管理,采用优化调度决策系统进行优化决策,提高水调度的现代化水平,科学、有效、合理地进行水资源配置。
(四)水资源配置的决策机制
1.宏观调控机制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在水资源配置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其主要任务是。
(1)对水资源使用权和用水指标进行分配。
(2)对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治理和保护,进行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3)对工程布局和开发方案进行决策。
(4)建立水资源宏观调控和微观定额指标体系。
(5)确定不同类型、不同用途的水商品价格,有利于市场机制对水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2.市场机制
水具有自然属性和商品属性的双重特性。水资源运行机制包括合理的水权分配和市场交易经济管理模式,价格制度和保障市场运作的法律制度等。应当指出,我国供水市场受诸多因素的制约,缺乏普通商品市场的共同特性。对于这样的供水市场,国家应针对其特殊情况实行相应的市场经济政策。
3.民主协商机制
水资源开发利用涉及流域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和利益,需要在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的基础上,通过民主协商,协调好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对于水资源规划方案的拟订和论证、水量分配方案的制定,以及运行调度方案的确定和配水方案的实施,都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政治民主协商,并以合约和文件等形式达成一致意见,以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4.统一管理机制
水资源统一管理主要表现在流域的统一管理和地域的统一管理。要通过立法强化流域管理机构的权威,利用法律约束机制调节各方面利益冲突,实现流域水资源的统一优化调度管理,加强水资源配置的执法检查和实施监督。流域统一管理应与市场机制和民主协商机制有机结合,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和制度更新,形成比较成熟有效的流域水分配、水管理模式,并逐步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5.优化调度与决策机制
在将水资源系统与宏观经济系统相结合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把水资源系统的开发利用决策和经济发展的战略决策结合起来,建立水资源决策与优化调度支持系统。将投入产出关系、调入输出关系和积累消费关系,纳入到水资源配置间的相互制约、相互依存关系之内,通过多层次、多目标决策,达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五、加强水资源政策的管理
水资源政策管理是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下的水资源持续利用任务而制定和实施的方针政策方面的管理。制定水资源政策管理的依据是我国的《宪法》、《水法》、发展经济过程中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根本转变和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针。把上述的国策和方针具体落实到水资源的具体管理中,便是水资源政策管理。
一项水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取决于水资源管理对象及其相邻部门关系的重要性和广泛性,同时,也与不实施这项政策引起的后果的严重性有关。水资源管理的对象涉及生态经济系统中的天然水资源子系统、社会经济子系统和水资源管理子系统的复杂关系,同时,管理过程又受到自然生态规律、社会经济规律及与其关联的部门有关政策的关联和约束。因此,制定一套相应的管理政策、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督指导,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水资源政策管理有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的诸多方面。首先是与人类生存发展至关重要的环境与发展相协调的持续性政策,如水权、水法、水资源的时空配置、水资源长期供需平衡和开发、保护、节约用水等政策,其次是水资源工程开发、利用、经营和水环境保护管理、技术管理等。水资源管理必须有组织和制度的强有力支持。在制度方面,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水资源法是管理制度的基础,取水许可、征收水资源费、合理的水价等管理是完全必需和需要加强的。水资源管理的组织机构通常是递阶层次的、上下统一的领导的机构。以流域和区域为单元组织的水利机构,应统一管理本流域和区域内水资源和水环境的开发、治理、保护、利用的一切活动,以抛弃过去多头管理的弊端。
六、完善水资源组织与协调的管理
我国是世界上水利建设最早和工程众多的国家之一,也是一个水利管理历史悠久的国家。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水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特别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要求调整、改革和创新水资源管理体制与制度已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水资源管理,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正在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但总的说来,还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步伐,显得迟缓不力。比如,水资源管理部门要求节约用水、保护水质、减少污染,而各行业的生产部门为追求产值而我行我素,不惜浪费水和污染水体。类似这类现象,不仅城市有,农村有,个别水利部门也有。因此,加强管理不但现在要强调,要行动,就是将来随着情况的变化、科技的进步,管理制度的安排和制度的变迁也总是存在的和需要的。
我国的水管理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已确立了一套组织机构,这是十分必要的。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还必须对这些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能范围、协调机制和执行监督权威等予以调整、改革和加强,以利于水资源持续利用和发展的统一管理。除加强和扩大国家级的水资源综合管理外,要完善和健全以流域为单元的流域机构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要把流域范围内的地表水与地下水、水量和水质、开发与治理、利用和保护、水污染控制与治理统一起来,并对省、县、市、农村的水管理的范围、责、权、利和合作关系等明晰界定,增强协调的机制与作用。要按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统一管好水资源,就有必要建立和调整协调机构的职能,加强统一管理。
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建立统一管理及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是《水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水法》所确立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七、培养高素质的水利队伍
为适应现代化水利建设的需要,满足水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应该把人才的规划、培养、使用与管理摆在重要的位置,把开发人才资源作为振兴水利事业的重要措施来落实,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水利队伍。
目前,我国水利人才与教育培训方面,存在着高层次、高素质人才总量不足,人才结构矛盾突出、人员分布不均,水利人才培养机制不完善,各级领导对职工教育培训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和人才培养渠道亟待扶持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为此,我国制定了《全国水利人才与教育培训第十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规划》,在规划中提出了我国水利人才与教育培训总体战略目标、重点工程和实施保障体系。规划强调以提升人才素质为目标,以人才结构调整为主线,以领导人才、高层人才和急需人才培养为重点,以改革为动力,认真落实党和国家人事人才与教育培训的各项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水利中心任务,创新人才与教育培训体制,完善机制,挖掘潜能,加大水利人才开发培养力度,创造人才脱颖而出的优良环境,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目的。
规划提出,“十五”期间全国水利人才与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水利建设中心工作,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做好人才的吸引、激励、培养和使用等工作,大力提高人才素质,提高各类人才适应岗位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用高素质、高质量的人才队伍,满足水利事业发展的需要,为新世纪水利发展提供知识和人才保证。
为了实现规划提出的目标,在规划中又进一步提出了九条对策与保障措施:各级领导要把人才的预测与规划、培养与使用、配置与管理摆在首位,把开发人才资源作为重要措施来落实。各单位在机构改革中,要加强人才和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在财力和物力上给予支持。研究制定人才选拔制度、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任职培训制度等七条制度。全面实施干部制度改革,继续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人才信息系统建设,促进水利人事人才工作现代化。加大人才市场化配置和社会化服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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