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国
(一)国家水资源委员会
英国的流域水务一体化管理经验和办法是比较成功的水资源管理模式。英国在1944年就颁布了《水资源保护法》,以后又在1945年、1948年、1958年、1963年和1974年颁布了有关的法律。英国住宅建设和地方管理部,根据1963年7月31日颁布的《水资源法》,成立了国家水资源委员会。
(二)流域管理局
国家水资源委员会负责协调流域管理局的任务,制定国家发展水资源的计划。并根据此法,将英格兰和威尔士分成29个区,每个区都成立了流域管理局。流域管理局的职责是管理内陆排水、渔业、航运和污染控制,以及担负发展水源和调配水源的任务。
(三)水管局
随着工业的发展,排入河道的废水日益增多,深感缺乏协调1400个污水处理厂工作的权威负责管理机构,使得水资源管理与水污染控制工作仍处于十分混乱的状态。1974年通过水法后,英国对水的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区成立了10个水管理局,其职责任务是综合管理水源、供水、污水、污水处理、污染控制、内陆排水、防洪、航运、渔业以及渔业用水等,这样不仅逐步解决了水资源与污染控制和其他方面的矛盾,使得流域水务一体化管理得以按水的自然循环规律与经济社会用水方式相结合进行统一管理,提高管理的效率。
二、印度
印度的水资源开发,如灌溉、排水、防洪等工程由各邦负责管理,中央政府负责协调邦际河流的流域开发,并制定相应的邦际水协议。中央政府在灌溉方面的权力是有限的,而在水力发电和航运上可起主导作用。在正常情况下,一切工程的规划设计由邦政府根据计划委员会的指示编制,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负责筹款。中央水委员会和中央动力局是技术咨询机构。灌溉和水电工程由各邦的公共工程部负责施工。
(一)国家水资源委员会
国家水资源委员会成立于1983年3月,委员会是以印度总理为首,由各有关部和邦的负责官员为成员组成的高级组织机构,其职责是:
(1)具体制定和监督实施国家水政策,确保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国家的最高利益相一致。
(2)研究并审查水资源开发计划。
(3)解决各邦之间在水资源开发计划的制定或执行期间可能出现的争执。
(4)对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及其管理机构建设和法规提出建议。
(二)中央水委员会
中央水委员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协调邦政府在水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2)负责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3)负责技术咨询机构管理。
(4)负责评估水利工程施工期间和竣工之后的技术经济可行性与工程管理。
(三)水资源部
水资源部原称灌溉部。水资源部主要负责灌溉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各邦设有灌溉局,具体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一般由邦灌溉局负责,大、中型工程和涉及两个邦以上的工程,均需经水资源部批准。
(四)农业部(www.daowen.com)
农业部负责田间渠道、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农田灌溉技术等管理工作,水土保持工作也由该部负责。
(五)中央水污染防治与控制局
中央水污染防治与控制局是根据1974年印度国会制定的水法有关水污染防治与控制的条例成立的,并在各邦也相应设立了邦水污染防治与控制局。
(六)中央地下水管理局
中央地下水管理局是国家级组织,主要承担大规模的地下水查勘、评价、开发和管理的任务。对于地下水开发中少量的细部勘查工作和小型工程规划,则由各邦地下水协会负责。
(七)联邦防洪局
联邦防洪局的主要职能是主管防洪规划和管理。根据印度宪法规定,印度的防洪设施由各邦负责修建,由政府提供贷款或投资。印度各邦设有防洪局,各大河流域机构设有防洪委员会。
三、以色列
(一)水资源管理机构
以色列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32。为了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他们非常重视水资源管理。政府设有专门职能部门——水利委员会,负责制定水利政策、分配水量、制定水资源发展规划与用水计划,以及防治污染、开发废水、研制海水淡化设备等。水利委员会也通过城市水务局及以色列水工程设备中心而发挥效力。
(二)法律制度
以色列建国不久,就先后制定了《水法》、《量水法》、《水井控制法》、《水灌溉控制法》、《排水及雨水控制法》等法律法规,对用水权、用水额度、水费征收、水质控制等做了详细规定。制定《水法》的基本出发点是:水是一种生产资料,因其短缺而必须最有效地用于公众事业及国家建设。《水法》第一款阐明国家水资源是公有财产,在国家控制之下,必须用于其公民的利益及国家的发展。国家作为公民的受托管理人,它的职能就是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在这一概念下国家的每个公民在法律规定条款下享有用水的权力。
(三)水源管理措施
以色列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联合调度、统一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均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打井和开发地下水必须经过批准。为解决缺水问题,以色列实施了全国性的北水南调工程,于1947年后相继建设成多条管道系统以及“全国输水管道”,把北部地区相对丰富的水源引到干旱的南部地区。以色列北水南调工程于1964年建成,总投资1.47亿美元,每年从北部的加利列湖抽水3亿~5亿m3,输送到130km以外的以色列中部,再经过两条大致平行的支管并按照国家饮用水标准,将水处理后输送到中部地区和南部沙漠地带。
(四)用水管理措施
以色列对不同的用水实行不同的水价,农业、工业、生活用水的价格不同,水价由全国水利委员会统一制定,实行超量加价管理办法。
(1)基本配给费(包括市政或地方主管部门付给供水机构的费用)。
(2)较高的超过基本配给的附加用水量收费。
(3)更高税率——基本配给费的3倍,用于征收超过基本配给和附加配给的用水收费。
可见,以色列的用水收费与其实行的用水配额制是配套管理的,对出现的超配额用水(亦可称计划外用水)规定了较高的收费标准,以利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在全国范围开展对所有可利用废水的开发、处理和回用工作。以色列是世界上废水处理利用率最高的国家,城市的废水回收处理率在40%以上。已有2.3亿m3得以处理和回用于非食用作物的灌溉。计划到2010年农业用水将有1/3以上使用处理后的废水。以色列废水处理回用的成功之处,在于淡水的高费用使处理后废水的再利用经济可行。
以色列水利委员会签署了一系列法规以降低水的消耗,推进节水设备的开发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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