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日本水资源管理制度:法律定义与使用规定

日本水资源管理制度:法律定义与使用规定

时间:2023-06-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河川法》是日本国对河流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日本河川法》第23款规定:任何有意使用河川水资源的人都要取得河川管理者的允许。该条款可看作日本国对河川水资源权的定义。《日本多功能堤坝法》第15款的规定使得水资源使用者能够取得使用蓄水的堤坝的用益权。

日本水资源管理制度:法律定义与使用规定

一、水资源简况

日本国土面积37.7万km2,人口约1.2亿人(1984年),城市人口占70%以上,是一个国土狭小,人口众多,经济发达,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国家。

该国降水丰沛,多年平均降水量约1800mm,为世界平均降水量的1倍多,但人均降水量只有世界平均数的1/5。该国正常年份由降水补给的水资源总量约4500亿m3,干旱年份为3300亿m3,干旱年人均降水量为2850 m3/人。扣除直接入海的水量,实际上可供开发利用的水量只有2000亿m3,相当于干旱年水资源的60%~70%。人均可利用水资源在地区上差别很大,在城市人口集中,用水量大的地区,如关东、近畿等地区,人均可利用资源量只有全国平均数的1/3~1/2。

到20世纪80年代初,日本已建成水库2000座,其中具有防洪,兴利多目标的水库210座,正在兴建的水库470座。1980年日本全国城市和农业总用水量为882亿m3,全国平均人均用水量749m3,其中农业用水占66%,工业用水占18%,生活用水占16%。

由于用水量呈逐年增长趋势,生活必需品用水每年增长3%,工业用水每年增长2%,农业用水每年增长0.4%,而可用水资源量越来越少,适宜修建水库和开发新水源的地点也逐年减少,加之工程造价越来越高,修建时间愈来愈长,使得经济社会的发展受到来自水资源缺乏的压力不断增加,全国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节约用水已成社会风尚。

二、水资源管理体制

(一)基本特点与涉水部门

日本水资源管理在强调集中统一规划管理的前提下,实行的是按水功能用途统筹分管的模式。日本政府中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机构有建设省、农林水产省、通商产业者、厚生省及国土厅等。这些部门都设有专门机构行使所分管的职能。

1.建设省

建设省的河川局,负责全国一级河流和综合利用工程的建设及管理。河川局下设水政、计划、治水、开发、海岸、除害、水土保持等课。

2.农林水产省

农林水产省的构造改善局,负责灌溉排水工程的规划、施工和管理。

3.通商产业省

通商产业省负责工业用水管理及政策制定、水力发电工程建设及管理等。

4.厚生省

厚生省环境卫生局负责城市供水、监督水道法实施等。

5.国土厅

国土厅成立于1974年,内设水资源部,负责制定水资源长期供需计划及有关政策,并在各部门之间起协调作用。

全国水长期供求计划,由以上各部门根据各地方提供资料,分别进行本部门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的编制,由国土厅汇总,以制定全国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通过专家咨询,最后经政府批准实施。

(二)水权法律制度

关于水资源水权方面的规定及管理在《日本河川法》(Japanese Water Law)中有明确的说明。《日本河川法》是日本国对河流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该法于1964年颁布,并于1970年、1978年及1982年6次进行修改。《日本河川法》第23款规定:任何有意使用河川水资源的人都要取得河川管理者的允许。该条款可看作日本国对河川水资源权的定义。该法规定:

(1)河流属公共财产。

(2)河流分级由政令公布,一级河流由建设大臣管理,二级河流由河流所在都、道、府、县知事管理。

(3)建设省设河流审议会,委员由建设大臣任命,承担咨询、调查、审议有关河流的重要事项,各级地方政府也设相应的河流审议会,建设大臣在确定工程实施基本计划前,应先征询河流审议会的意见。

(4)都、道、府、县知事,可向境内引用河水者、占用河流水域者征收占用费、土石采挖费,作为其收入。

(5)河流管理者应建立河流资料档案供查阅。

(6)遇洪潮紧急情况,河流管理者可使用附近土地,使用或征用土石竹木等材料,调用运输工具,处置障碍物等。

(7)引用河水或占用河流水域内土地,采挖土石,兴建或拆除建筑物,都应取得批准等。

《日本河川法》第53款规定:当异常干旱造成河川水资源难以充分满足已授予的水权分配需求时,已获得水资源使用权许可的用户应相互协商。在这样的协商中,每个用户要考虑他人的用水。如果通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经相关团体要求或河川管理者认为如不采取紧急用水协调会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时,河川管理者可以对水资源利用的协调采取必要的干涉和仲裁。

《日本多功能堤坝法》第15款的规定使得水资源使用者能够取得使用蓄水的堤坝的用益权。该权利是一种本质上类似于水权的财产权。市政供水、工业供水、水力发电的水资源用户可以通过分担建设成本而申请相应水权。

三、水权管理及水资源分配

(一)水权管理

1.水权申请

根据《日本河川法》规定,任何人要想从河川取水,必须得到所涉及河流的管理者的允许。提交的申请要有如下证明和文件:

(1)需新增引水项目的描述。

(2)申请引水量的计算书。

(3)有关河川流量、申请引水量和现有已分配水量等计算结果。

(4)表明预定引水设施不会给防洪带来负面影响的论据。

(5)已分配水权的调查结果。

(6)木材水运的调查结果。

(7)渔场活动的调查结果。

(8)历史自然景观的调查结果。(www.daowen.com)

(9)当前的工地使用和预计蓄水库区占地所产生负面效应的补偿措施。

(10)建筑物的设计及施工进度安排。

(11)现有水权持有者表示同意的文件和解释不同意原因的文件。

(12)表明其他用户对所申请使用的分配水量拥有使用权的证明。

(13)有关政府机构的必要的授权文件。

(14)必要时,要提供对(11)、(12)、(13)等各条所要求的有关水权申请材料准备不足的原因。

2.河川协商

申请提交后,河川管理者需要通知并与有关政府机构协调。一级河流,管理者应与部长协商,并向有关道、府、县级政府首长征求意见。对二级河流,管理者要征求市级政府首长的意见,这一过程称为河川协商。

3.申请公示的内容

河川管理者需就新水权申请通知有关方面,包括:不同意拟议中水权申请的已分配水资源的水权持有者,以及将受所申请水权负面影响的渔场所有者。通知内容如下:

(1)申请人的姓名。

(2)申请的用水目的。

(3)用水地点。

(4)引水量。

(5)结构设施的描述。

(6)对现有已分配水权持有者和河川使用者预计的负面影响及为补救该影响而计划实施的措施。

4.异议

在接到通知30日内,接受通告者可能会对水权申请提出异议。他们要出具如下材料:

(1)持异议者姓名。

(2)异议者与该河相关事务的描述。

(3)水权申请对异议者事务所造成负面影响的描述。

(4)货币赔偿的估算及其详细背景材料。

(5)反对所申请引水的原因。

(6)收到河川管理者通知的日期。

5.水权约束条件

在日本,水权是一种长期独占水资源使用的权利。因为河川及其水流是公共财产,《日本河川法》不允许将河川水资源作为私有的对象。所以,水权是一项用益权,同时也是一项财产权,要受一定约束条件的限制。这些约束条件包括:

(1)水权持有者可根据自己的用水目的采用限定的水量。

(2)水权持有者不能变更其取水用途,但如确需变更,他可在放弃原有权利后针对新的用途申请新的水权。

(3)水权转让获得许可的惟一可能情况是:与水权相关事务随同其财产转让给另一团体,且水权是团体财产的一部分。

日本没有全面涉及地下水的使用及其水权的法律。根据《日本国民法》第207款,私有土地下的地下水所有权属地主所有,即土地所有权包含了相应地下水的所有权,这两种所有权不分离。

(二)水资源分配

1.相关法律

日本国对灌溉、市政供水、工业用水和水力发电等用途用水基本上都建立了相应的公共法律,以利于满足各种各样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需求。《土地改良法》是为改良、开发和保护农业用地制定的,归口农林渔业部管辖,灌溉工程改造是在此法的有关条款基础上实施的。《市政水法》是为实施市政供水工程而制定的,受卫生和公共福利部管辖。《工业水设施法》是为实施工业供水工程而制定的,由国际贸易和工业部管辖。《电力促进法》是为实施供电工程(包括水力发电)而制定的,也由国际贸易和工业部管辖。

2.分配原则

关于水资源分配的原则,河川管理者在审查取水申请,并在如下原则基础上做出决策

(1)水资源利用的目的应当合理并有利于公众。

(2)对水资源利用及相应活动要有把握。

(3)申请的用水量相对于河川的流量特性要合理。

(4)计划进行的工程建设和结构设施安装不应对公众利益有不良影响。

对第(1)条和第(2)条原则,河川管理者要考虑用水目的的合理性、申请人开发活动与相关区域计划的有力协调、引水量的合理性以及申请人实施工程的能力。对第(3)条原则,需要审查河流特性,现有已分配水量状况、河川基流需求和上游蓄水水库的水量平衡。对第(4)条原则,河川管理者需要审查下列要点:申请人计划实施的结构设施与河川管理者的河川规划中的防洪设施的密切关系、对河川管理者职责内设施的影响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