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荷兰独特的水资源管理机制:水管局及其重要措施

荷兰独特的水资源管理机制:水管局及其重要措施

时间:2023-06-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15世纪以来,荷兰逐渐建立了一种独特的水管理机制,名为“水管局”。图3-1表示荷兰水务管理体系。在1970年,荷兰政府授予地区与地方水管局对水质的管理权。同时,水资源的管理部门与环境部门被结合在了一起。强调规划是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1994年主管水的公共事业部门总共投入了60亿荷兰盾用于防洪和水质水量管理。

荷兰独特的水资源管理机制:水管局及其重要措施

一、水资源简况

荷兰全国国土面积3.4万km2(不包括内陆水面面积),其中由围垦造成的土地面积2.0万km2。荷兰土地低洼,全国土地约有1/3在平均海平面以下。全国农业土地约3000万亩。全国年径流量约100亿m3,人均水资源约687m3

二、荷兰水务管理体制

(一)管理体制

荷兰是一个由多个自治省组成的国家。具有3级政府组织:

(1)中央政府。

(2)12个省。

(3)大约800个市。

自15世纪以来,荷兰逐渐建立了一种独特的水管理机制,名为“水管局”(Water board)。行政级别水管局与市平行,是省下一级的机构。但水管局又不同于市,它是职能机构,只负责水管理、渠道、水道及桥梁的管理与维护。其主要任务是:

(1)防洪

(2)控制水量与水质。

(3)管理水道及道路。

省有权建立和解散水管局,对水管局的组织及作用负责,监督水管局正确执行任务,市与水管局密切合作管理水务,目前,全国有66个水管局,每个水管局管理的范围一般按自然流域条件划分,其管辖区常大于一个市,有的还跨越一个省,一般都大于100km2。图3-1表示荷兰水务管理体系。

图3-1 荷兰水务管理体系

(二)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

1.中央政府

荷兰中央政府对水资源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一些对国家水战略问题的指导性方针,负责河流水量,水质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及对主要河流系统的运行管理。

2.省政府

省政府的职责是在国家政策的框架体系中,制定那些非国家管理并具有地区性的水域性质的水与防洪的战略政策,也负责地下水的开采及部分渠道航运的综合管理。

3.水管局(www.daowen.com)

水管局作为公共事业部门,管理范围包括地下水、地表水、水量、水质、水环境及河床、河岸等基础设施,负责城乡整个排水过程,包括水质、水量、废水处理及防洪。其主要任务是制定管理方案并由用水户及相关团体执行,并对水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

4.市政部门

市政部门的任务是考虑城市的污水收集与排放。

三、水务管理的运作

(一)发展方向

荷兰的水务一体化管理历史悠久,但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荷兰省级的权力部门是按水资源管理、环境、规划等部门的分区来组成的。但随着环境的不断恶化,水污染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在1970年,荷兰政府授予地区与地方水管局对水质的管理权。同时,在70年代中期,荷兰开始对水管局进行重组与综合整治,使原来数量繁多、职能权力薄弱的水管局经过精简、重组后,全面负责地方与地区的防洪与水资源水质、水量的管理。同时,水资源的管理部门与环境部门被结合在了一起。

(二)强调水资源环境管理

1989年,荷兰政府出台了关于生态方面的政策性文件,解释了生态结构与需求,并纳入国家发展计划。1993年,又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对水质的要求:一是在供水、娱乐、旅游和自然景观方面加强协调;二是在大的水域间加强相互间的联系;三是对自然的开发要给予特别关注。此时,水与环境在政策范围内达到了相互统一。因为环境政策考虑到了三个区域,即水、土、空气的相互一致,水、土壤与空气质量标准以及解决具体污染的政策条文也被纳入环境规划的基准体系当中。

(三)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荷兰人认为,协调是避免污染在一个区域内减少而在另一个区域里增加的活动。荷兰境内有两大河流莱茵河和马士河,这两大河流都是国际性河流。1994年,荷兰、法国、比利时签署协议,国家间对水资源的开发要和谐一致,这为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开辟了先决条件。

强调规划是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1989年,荷兰政府出台了水管理行动方案,阐述了管理计划的框架、目标和内容。同时,要求这些规划每隔4年或8年进行一次修改。由省政府及水务局制定的长期与近期的规划能够使水资源规划在区域范围内很好地执行。对于区域内的水管理和项目开发,他们制定了区域水计划,目的是为了实现区域间的水资源统一管理。这些措施已经对野生生物与环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四)资金

1.国家筹资及投入

关于荷兰的防洪与水资源管理的成本及资金来源问题,荷兰政府在提供经费方面提供了三项优先权

第一项成本应当由那些受益部门及职责部门负担;

第二项如果水主管部门的投资不能被专项拨给的话,这些资金将会以税的形式分摊到各受益者或有连带责任的成员当中;

第三项如果以上两种方法都是不可能的,资金将会从国家的专项预算中列支。

第一项优先权意味着按照成文法规而建立的新工程投资应当由企业本身去支付。按第二项优先权,由水务局具体执行的堤防投资及具体的地方与地区水管理所需要的投资是由用户来支付,这主要是根据用户受益的大小来决定他们的税额及权限。按第三种优先权,国家和省在与其他部门协调治水活动中的资金投入主要来自于国家预算。而且对于那些大的工程如防洪大坝、拦海大堤的投资及对于可操作性强的起核心作用的水管理方面的投资也是从中央预算中列支。

2.地方政府筹资及投入

在地区和地方所进行的水质管理的投入是从根据地表污水排放量计征的排污税中获得。对于由省负责的地下水管理的投入,部分是靠征税来获得,即根据工业和饮用水的地下水开采量征税,多用水多交税。1994年主管水的公共事业部门总共投入了60亿荷兰盾用于防洪和水质水量管理。这部分的投入占国民收入的1%。这60亿荷兰盾的投入并不包含供饮用水和私人部门的投入。对于公共水管理的资金来源有如下4个方面:国家预算、按利润分配原则由水务局所征收的税、由水管局根据“排污者付费原则”所征收的排污费和民政部门收取的生活污水治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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