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资源概况
法国国土面积54.73万km2,人口5538万人(1986年),耕地面积2.58亿亩,多年平均年径流量约2000亿m3,人均水资源量3611m3/人,亩均水资源量775m3/亩。
二、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
(一)法律制度
法国于1935年颁布了《地下水保护法》、1962年颁布了《关于管理用水》的法令、1964年颁布了关于水的制度和分配以及防止水污染的第64~1245号法令和第65~749号关于建立全国水域管理委员会的法令、1968年颁布了第67~335号关于在水的领域进行跨部门协作的法令,勾画出了法国水资源管理的框架,以法规确立污染控制,加强中央的监控权和争议解决能力,创建流域委员会和水务委员会等组织。特别是1964年颁布的第64~1245号法令,为法国水资源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92年1月3日法国颁布了新的水资源管理法案,该法律第1条规定:“水是全民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尊重自然平衡的原则,保护水,提高水的使用价值,开发可利用的水资源,符合所有人的利益。在遵守法律、规定以及以前所立法规的情况下,使用水是所有人的权利。”
(二)水资源管理原则
法国水资源管理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体现了这样的原则:
(1)水的管理应是总体的(或统筹的),既要管理地表水,又要管理地下水;既管水量又管水质;并要着眼于开发利用水资源的长远利益,考虑生态系统的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等的平衡。
(2)管理水资源最适宜的范围是以流域为区域。
(3)水政策的成功实施要求各个层次的用户共同协商和积极参与。
(4)作为管理水的规章和计划的补充,应积极采用经济手段,具体讲就是谁污染谁付费、谁用水谁付费的原则。
(三)管理体制
1.国家水资源管理体制
法国的水资源管理系统涉及国家行政机器的各个层面——中央、大区、省、市镇、用户、民选代表、流域委员会和水务管理局。自法国大革命以来,法国水资源管理就属于国家的职责,目前划归为环境部的职责范围,并与公共工程部、农业部、卫生部、工业部和渔业高级理事会等职能部门协作管理涉水事务。水资源管理的公共政策是由国家最高级别的水利主管机构制定,它是国家、地方政府和用水户三方面共同协商决策的成果。全国水务委员会由社会、经济界及协会选出的人及代表组成,对有关水的大政方针及立法或规章草案的制定提供咨询。
2.利于水资源管理体制
(1)流域委员会。在流域方面,法国的6大流域有各自的流域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流域的水规划和水政策,确定水的平衡管理方针,协调水的各种用途,并调和各地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以及促进成员间的对话与协作。由地方三级(市镇、省、大区)选出的代表和社会、经济界及协会的代表组成,包括国家有关政府部门的官员。如塞纳河流域委员会有地方政府代表38人,消费者协会代表38人,国家代表20人,民选代表7人,合计103人,主席由地方政府和消费者协会代表担任。
(2)流域级水务管理局。水务管理局是流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它在两方面受中央政府的领导:
1)在技术问题上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在财政问题上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2)作为国家的公共部门,负责实施流域委员会所制定的政策,并向所有水资源使用者收缴(并再分配)两种管理费用:作为从数量上管理水的资金——用水费;根据排放的污染量计算,用来改善水源质量的资金——污染费。
3.大区水资源管理
在流域分区一级(大区),大区政府负责制定区内的水规划和管理水的方案,以及更详细地确定用水目标,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纳入整个大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他的多数举措都按照与中央政府的合同内容进行。当地的水管理委员会主要由地方选出的代表(50%),用户和政府官员组成。
4.省级水资源管理
在省一级,中央政府介入水资源和水环境的监管,以及计划的制定与跟踪,并设立技术援助办公室。各省之间在水域互助服务活动范围内,由省长领导协调行政管理工作。省长代表国家发放《取水许可证》,允许取用水源和排水,实施行政管理权力。
5.市镇水资源管理
在市镇一级(法国有3600个大小市镇),市政府享有辖区内供排水系统的管理权,通过制定水管理和开发计划,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它们直接负责饮用水的供应和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净化。
三、水务管理运作机制
(一)用水管理政策
由上述介绍的法国通过设立协调一致的机构来统一管水治水。国家通过立法来管理保护水资源,确定了公平分配,保证最低质量等原则,建立了补偿机制和恢复机制。对于用户来讲,水务管理局收缴的管理费平均约占水费的17%,该项经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水务管理局以补助和贷款的方式提供给地方政府和工业企业,用于兴建水处理工程或使现有设施现代化,尤其是用于废水净化方面;并向净化水站的业主发放奖金,用以奖励净化水站的良性运作。1992~1996年从管理费中支出335亿法郎,其中用于农业治污占5%,治理工业污染占15%,污水集中处理占57%,饮用水投资占23%。(www.daowen.com)
近年来本着“污染者重罚”原则修改法国用水政策。提出2000年以法令的形式扩大污染税的范围;2001年提出改革于1964年和1992年制定的水处理交税草案。其目的是使用水大户降低对可能潜在污染水资源产品的消耗,包括洗涤剂(特别是含磷的),对人体和自然界有剧毒的植物防虫剂,破坏自然风光和生态平衡的建筑材料提取物等。水处理交税改革草案旨在消除和减少废弃物排入水中的行为,包括改变家庭污染由消费者个人承担的现状,而由地区卫生公共服务机构担负城市污染的责任;将监督污染水的工业范围扩大到放射性物质和升高水温的活动,主要针对法国电力公司的核电站;根据农民施用化肥的情况,征收农业超量氮排入水域税;对可能改变水系统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工程、潮湿地区填土、建防渗水工程等收取特殊费用。为保证上述政策的实施,计划从水处理公司提前征收5亿法郎建立一个“全国水团结基金会”,用于资助让公众认识水资源、整治河流、改善陈旧集体住宅水设施,以及解决农业对水的污染、水和卫生公共服务高级委员会的运作等活动。
(二)供水设施建设经营模式
法国供水设施建设经营模式有以下几种:
(1)市政当局投资、建设并设立政府所有的公司经营。
(2)市政当局投资、建设,建成后委托经营公司负责经营并还建设期所借贷款。期限一般20年。
(3)市政当局投资、建设,然后特许经营公司经营。经营公司需付一定的许可费用,相当于购买供水设施,但仍然明确设施归市政当局所有。这样的经营期限一般是30年。
(4)市政当局直接授予公司特许权,由公司进行投资、建设和经营,一般为30年。当合同期满后,将供水设施及供水图交给市政当局。
例如法国里昂市的供水与经营情况,该市位于法国中部,有55个社区,120万人口,日供水40万m3,接户管12万个,供水管道3000km,供水设施产权归市政府,市政府与经营公司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经营公司对产水设施的运营负责,对源水水质监控、每日24小时连续供水、生产设施的管理、用户的管理、对用户服务(包括抄表、开票、收费);
2)经营公司负责对供水设施的维护、更新及保值、增值。所谓设施包括电器、机械设备和自动化设备、接户管等,不包括干管和土建设施;
3)新建设施的决策权在市长,经营公司可提出具体建议。
(三)水费
法国水价的确定权在市长,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决定。常由用户代表、供水单位、市政当局三方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协商,由市长考虑各方面因素后确定水价。考虑用户支付水费的原则(万年,2000)如下。
1.基本原则
要求供水服务单位收支平衡,公共供水服务和废水处理属于商业经营性质,无论选择哪种经营管理方式都应达到收支平衡,其预算包括偿还贷款、银行利息、运行管理费、维修费、设备的技术改造费用等。
2.用户的责任
用户应承担的供水服务费有:计量费用、管道连接费、以水务管理局和农村供水基金名义征收的补充费用(税的形式),以及直接税(由各市决定是否征收)。
法国各市水价构成略有差别,但都包括生产成本和贷款的本息。
例如:①法国里昂市1995的用户水价,以入户管径15mm为例(单位:法郎/m3):水表租金14.11法郎/mon。饮水费7.12、污水费4.15、扶贫费0.12、污染防治费1.82、源水费0.20、航道税0.08、增值税5.5%。按1995年结算,水价为15法郎/m3;②法国尼斯市1995年的用户水价,以入户管径15 mm为例(单位:法郎/m3):水表租金48.66法郎/mon。饮水费5.67、污水费6.80、源水费0.38、污染治理费2.13、引水工程费0.14、增值税5.5%。按1995年结算,水价约为18.5法郎/m3。
尼斯市是一个季节性旅游城市,对环境要求高,污水费较高,气候干燥,用水不均匀,水表的月租金较高。并在饮水费中含有约15%的新建工程费用。经营公司的毛利是6%,当利润高于6%的部分由地方政府得2/3,经营公司得1/3。
法国各市的水价常根据实际情况每5年对计算公式进行一次谈判修订。例如里昂市1995年的水价调整公式为
式中 P——水价,法郎/m3;
K——水价调整系数;
P0——起始年水价,法郎/m3;
SM、SM0——调整年、起始年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法郎;
TP、TP0——调整年、起始年小型维修养护工程费用,法郎;
Ee、Ee0——调整年、起始年电价,法郎;
Ps、Ps0——调整年、起始年其它服务费用,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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