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

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

时间:2023-06-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汪恕诚认为实现水资源有效管理的途径就是政府宏观调控、民主协商和水市场调节。当前水资源权属关系管理的重点是水资源的统一管理问题,改变在许多地区依然存在的城乡水资源分割管理的状况,实现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和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尤其是《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的统一管理体现了国家对水资源产权的管理。

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

兴修水利,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我国从历史上就比较重视水的管理,只是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初期,或社会需水量较少时,水资源供需矛盾不突出,水资源管理内容比较简单。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的较大规模发展,需水量越来越大,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规模和程度也越来越大,水资源供需矛盾日趋尖锐,水资源及其环境受到人类的干扰和破坏越来越剧烈,需要解决的水资源问题愈发众多和复杂,并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们对水资源问题的认识也在发展深化,水资源管理不仅逐渐形成了专门的技术和学科,其管理领域涉及自然、生态和经济、社会等许多方面,内容非常丰富。

一、水资源权属管理

前已述及水资源的所有权,即水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生产资源私有制社会中,土地所有者可以要求获得水权,水资源成为私人所有。随着全球水资源供需关系的日趋紧张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水资源的公有属性被逐渐认可确立,因而国家拥有水资源的占有权和处分权,单位或个人只能通过法定程序获得水资源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成为世界水资源管理的发展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水资源权属关系的明确界定,为合理开发、持续利用水资源奠定了必要的基础,也为水资源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能规范和约束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权利和行为。

随着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法人产权主体的出现,水资源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可以分离和转让。在我国,水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通过某种方式赋予水的使用权给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各个单位,这里所说的水权主要是水的使用权。一般来说,水的使用权是按流域来划分的。比如黄河,多年平均580亿m3水资源中,有多少用于生态、多少用于冲沙、多少用于各省分配,每个省用多少,像宁夏分配了40亿m3,甘肃30亿m3,这就是国家赋予给他们的水权(江恕诚,2001)。

水权的界定和获得与转让是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法律依据和经济基础,获得和超过了额定水资源就相当于占用了他人的水权,应当付费,超过更应多加付费;反之,出让水权,就应受益。所以,在水资源产权管理上,有赖于建立符合现代产权制度的水市场,考虑水资源特点,至少应建立以流域为基础的水权分配与交易的一级水市场,和以地区内水权分配与交易的二级水市场,才能使水权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流动起来,达到调节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以及集体与个人之间的权益关系。胡鞍钢等人认为建立水市场的思路主要着眼于建立合理的水分配利益调节机制,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建立合理的水权分配和市场交易经济管理模式。汪恕诚认为实现水资源有效管理的途径就是政府宏观调控、民主协商和水市场调节

水资源权属关系的管理和一定权属的市场交易,还有待于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深化改革,明确相应的管理办法、运作机制和市场规则,保障水资源权属关系秩序和规范水资源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市场活动。

当前水资源权属关系管理的重点是水资源的统一管理问题,改变在许多地区依然存在的城乡水资源分割管理的状况,实现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和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尤其是《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的统一管理体现了国家对水资源产权的管理。

二、水资源政策管理

政策是指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规定的行政准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我国水问题(水多、水少、水脏)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执行正确的水资源管理政策,是取得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因而,水资源政策管理是指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下的水资源持续利用任务而制定和实施的方针政策方面的管理。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强调,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在2002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江泽民总书记强调: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的保证。我国是一个水旱灾害十分频繁的国家,除水害、兴水利,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水利工作要继续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下大力气解决洪涝灾害、水资源不足和水污染问题。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这是我国管理水资源的基本政策。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在对加强人口和资源管理,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提出的总要求是:合理使用、节约和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依法保护和开发水、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海洋等国土资源。加强资源勘探,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国家战略资源储备制度。

《水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环境用水。国家厉行计划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直接从国家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将我国水资源实施可持续开发利用战略和节约与保护,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的管理政策用法律的形式给予固定下来。

综上所述,我国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和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维护水资源供需平衡和自然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满足人民生活和生态环境基本用水要求,支持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水资源的基本方针政策。

三、水资源综合评价与规划的管理

水资源综合评价与规划既是水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实施水资源各项管理的科学依据。对全国、流域或行政区域内水资源遵循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评价;水量水质并重;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评价与重点区域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满足客观、科学、系统、实用的要求,查明水资源状况。在此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针对流域或行政区域特点,治理开发现状及存在问题,按照统一规划、全面安排、综合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从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提出治理开发的方针、任务和规划目标,选定治理开发的总体方案及主要工程布局与实施程序。

《水法》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区域统一规定规划。”“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专业规划是指防治、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区域规划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服从综合规划。

国家确定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编制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是在水资源评价和流域或区域规划的基础上,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土整治规划,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等为依据,按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进行编制,作为供、用水管理的指导性计划。计划要求在宏观上弄清今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方面应遵循的基本方向,拟定水源地和供水设施,和节水能力建设与污染综合治理,再生水回用的建设计划,以及水的分配使用方面应采取的管理体制、制度及水价调整规划等综合性对策。水资源评价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属滚动性工作,每隔若干年要进行重新编制和修订。

近年来,面对新时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要求,水利部和北京市共同提出编制了《21世纪初(2001~2005年)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利部与新疆、甘肃、内蒙古等省(自治区)通力合作,编制了《黑河流域近期治理规划》和《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规划》,全国各地广泛开展了地下水资源规划、城市供水预案及水资源规划编制工作,以及面向21世纪初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涉及南水北调地区还开展了南水北调城市水资源规划,部分地区编制了节水规划等,这些规划不仅为今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提供了科学的依据,更为加强水资源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具有法规意义的依据和蓝本。

四、水量分配与调度管理

在一个流域或区域的供水系统内,要按照上下游、左右岸、各地区、各部门兼顾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制定水量分配计划和调度运用方案,作为正常运用的依据。遇到水源不足的干旱年份,还应采取应急措施,限制一部分用水,保证重要用水户的用水,或采取分区供水、定时供水等措施。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管理,联合调度,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五、水质控制与保护管理

随着工业、城市生活用水的增加,未经处理或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废污水大量排放,使水体及地下储水构造受到污染,减少了可利用水量,甚至造成社会公害。水质控制与保护管理通常指为了防治水污染,改善水源,保护水的利用价值,采取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对水质及水环境进行的控制与保护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水利部“三定方案”规定:“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水质控制与保护管理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其管理内容与措施:

(一)行政手段(www.daowen.com)

通过制定水质管理政策、计划,划分水功能区,即对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有重要意义的水域保护区;对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保留区水域;水量开发利用和纳污能力利用的开发利用区;为缓和省际边界水域水污染矛盾而划定的具有缓冲作用的水域缓冲区;以及集中饮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指在水质类别显著差异的两个功能区之间存在的区域);在有入河排污口排污的水域,划定出排污对水域影响的限制范围,使相邻功能区水质目标得到保护的排污控制区。并对重点城市、水域的水质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对某些严重危害水质的工业,限期治理或勒令停产、转产或搬迁。

(二)法律手段

通过法律、法令、法规等强制性措施,对违法者给予警告、罚款,或责令赔偿损失,直至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严格执行《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

(三)经济手段

执行水污染防治经济责任制,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坏谁赔偿,以及排污收费等制度。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按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排污费;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水污染的,处以罚款。对节水减污的,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四)技术手段

包括制定水质标准、进行水质监测、预测和预报、提高水量利用效率、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综合防治规划等。我国已颁发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GB3839—83《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等。广泛展开了水质监测和重点城市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并对水质状况进行预测预报,及时掌握水污染实况,采取措施,控制污水排放和防治水质恶化,编制了七大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主要城市也编制出了相应的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和污染物削减治理规划。通过提高水利用率、节约用水、污染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减少了污水排放,达到节水减污的效果。

(五)宣传教育手段

进行防止水污染的宣传教育,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特别是利用书刊、报纸、电视、讲座等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环境保护和防治水污染的方针、政策、法令等,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六、节水管理

解决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节水。温家宝副总理指出:“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社会,应该作为水利部门的一项基本任务。”“节水和治污,是解决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永续利用的两个重大问题,也是加强水资源管理的两个关键环节。”“节水是一场革命。”节水的核心是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它不仅引起用水方式的变化,而且引起经济结构的变化,以至引发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国务院对水利部的“三定方案”规定其职责之一“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不高,用水浪费严重,节水意识较差是基本现状。国家对节水的高度重视,在前述内容中已作了相应的介绍,2002年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名单,以加大以节水为重点的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促进节水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该目录包括换热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化学处理设备,海水、苦咸水利用设备,节水监测仪器及水处理药剂等6类产品;对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积极的鼓励和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编制了《全国节约用水规划纲要》、发出了《关于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经贸委等5部委联合颁发了《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提出了工业节水的总体目标,明确了工业节水的工作重点,并就抓好工业节水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全国以省为单元开展用水定额的编制工作。根据我国水价偏低,严重违背价值规律,严重影响节约用水的情况,近年来全国广泛开展了水价调价工作,有力地促进了节水。

节水同样需要采取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和宣传教育等综合性手段,促进和保障节水的实施,使节水不仅成为人们自觉的行动,并成为消费资源,从事生产和社会活动的生存方式,成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核心内容。

七、防汛与抗洪管理

我国是个多暴雨洪水的国家,历史上洪水灾害频繁。洪水灾害给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甚至会打乱整个国民经济的布置。因此,研究防洪对策,对于可能发生的大洪水事先做好防御准备,并开展雨洪水滞纳的利用,如蓄水、补源等,也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防洪规划方面,编制江河、湖库和城市的防洪规划,制定防御洪水的方案,落实防洪措施,筹备防洪抢险的物质和设备。

在防洪工程建设方面,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建设江河流域和城市防洪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加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力度和防汛通讯设施配置建设,做到遇险能够及时通知,避免人员伤亡。

在防洪管理方面,要防止行洪、分洪、滞洪、蓄洪的河滩、洼地、湖泊被侵占或破坏,按照谁设障、谁清除,谁破坏、谁赔偿的原则,严格实施经济损失赔偿政策。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在严防洪水给人类带来灾难的同时,应在充分研究暴雨洪水规律和准确预测预报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雨洪水,做好水库的及时拦蓄、地下水的回灌补源等工作,增加水资源可利用量。

八、水情监测与预报管理

水资源规划、调度、配置及水量水质的管理等工作,都离不开准确、及时、系统的自然与社会的水情信息,因此,加强水文观测、水质监测、水情预报,以及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营期间的水情监测预报,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

我国目前已基本建成了全国水量、水质监测网络,定期不定期发布水情信息,并进一步加强了对社会供水能力与需求变化、各行业用水与需水情况变化的监测、统计、预测及信息公布,并对江河、湖库水情进行测报,为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提供了可靠的基础和决策依据。

九、水资源组织与协调的管理

加强水资源管理组织和队伍建设是管理的基础和保证,协调调动管理组织和人员的积极性是保障实现水资源管理目标的动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套水资源管理组织机构,在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水资源的动态性特征,应进一步加强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与区域之间相协调的管理,发挥水资源管理的整体效应。

更应注意到,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水资源管理涉及到水利、城建、环境保护、地矿等多部门管理。本次政府机构改革,本着一事一部的原则。原建设部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原地质矿产部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均交水利部承担。同时,要求水利部加强对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江河湖库水质监测、水域纳污能力审定,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加强对节约用水政策拟定、规划编制、有关标准的制定等工作。这充分反映了国家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做法,无疑会进一步促进和提高水资源管理的综合效力,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奠定强有力的体制保障。水利部门作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与社会各部门、各行业及单位涉水工作的协调管理,如与环境保护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建部门及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协调共事,按照国家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共同处理涉水事务,创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水资源管理新模式、新体制。

此外,我国的部分河流和水域是跨越国界的,对这种涉及国际性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应建立双边或多边的国际协定或公约,共同维护水事秩序和提高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力。

十、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水资源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涉水事务的日常处理,如检查、监督、考核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行为,宣传、传达水资源管理政策、法规,调节水事纠纷,处理违法违规水事行为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