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变更
由于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以下几个方面发布变更指令:
(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第(2)和(3)属于重大的设计变更。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省略的工作应是不再需要的工程,不允许用变更指令的方式将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变更给其他承包商实施。
(5)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2.变更程序
如果工程师在发布任何变更指示之前要求承包商提交一份建议书,则承包商应尽快作出书面反应,要么说明理由为何不能遵守指示(如果未遵守时),要么提交以下材料:
(1)将要实施的工作的说明书以及该工作实施的进度计划。
(2)承包商依据第8.3款对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作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议书。(www.daowen.com)
(3)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
工程师在接到上述建议后(依据第13.2款“价值工程”或其他规定),应尽快予以答复,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工程师应向承包商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并要求其记录费用,承包商应确认收到该指示。
每一项变更应依据第12款“测量与估价”进行估价,除非工程师依据本款另外作出指示或批准。
3.施工索赔
(1)索赔通知。承包商应在第一次出现引起索赔事件后28天内将他的索赔意图通知工程师。未能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则不得索赔。
(2)索赔记录。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有当时相应的记录,并在索赔事件解决前继续保持合理的记录,以备检查、核实。
(3)索赔证明。承包商应在察觉引起索赔事件或情况后42天内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分细目的索赔账单(含延长的时间、追加付款等)和索赔依据等详细资料,在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递交最终账单。
(4)索赔回应。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并经承包商认可的期限内,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
(5)支付索赔金额。当承包商提供了足够的索赔事件细节,索赔金额是工程师经过同业主和承包商协商的,则承包商应有权将该索赔金额列入由工程师核准的付款证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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