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质量控制
(1)对承包商人员的要求。
1)承包商应提供承包人员的详细报告,承包商应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每月向工程师提交说明现场各类承包商人员(包括分包商人员)数量的详细报告。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安排一定的管理人员对工作的计划、安排、指导、管理、检验和试验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
3)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立即从该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受雇于工程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包括承包商代表):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不遵守合同规定或经常出现有损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的行为。
4)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任命承包商代表,授予他必需的一切权利,由他全权代表承包商履行合同并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代表的任命和撤换要经工程师的同意。承包商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去实施合同,他可将权利、职责或责任委任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回,但须事先通知工程师。
(2)有关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定。
1)业主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有权进入所有现场和获得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及在生产、制造和施工期间对材料、工艺进行检查,对工程设备及材料的生产制造进度进行检查。承包商应向业主人员提供进行上述工作的一概方便。
2)对于合同中有规定的检验(竣工后的检验除外),由承包商提供所需的一切用品和人员。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由承包商和工程师商定。工程师可以通过变更改变规定的检验位置和详细内容,或批示承包商进行附加检验。工程师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商他将参加检验,如果工程师未能如期前往(工程师另有批示除外),承包商可以自己进行检验,工程师应确认此检验结果。承包商要及时向工程师提交具有证明的检验报告,规定的检验通过后,工程师应向承包商颁发检验证书。如果按照工程师的批示对某项工作进行检验或由于工程师的延误导致承包商遭受工期、费用及合理的利润损失,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赔。
3)如果工程师经检查或检验发现任何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的其他规定,可以对其拒收,承包商应立即进行修复。工程师可要求对修复后的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按相同条款条件再次进行检验直到其合格为止。
(3)有关施工质量及验收的规定。
1)工程师对施工过程的检查。
a.质量保证体系。承包商应按合同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合同的详细规定。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使其发挥良好的作用。
b.工程师应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承包商的各项工程活动,包括施工中的材料、设备、工艺、人员等每一个环节。
c.工程师可以进行合同内没有规定的检查和试验。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施工的进展情况和工程部位的重要性进行合同没有规定的必要检查或试验。有权要求对承包商采购的材料进行额外的物理、化学、金相等试验;对已覆盖的工程进行重新剥露检查;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穿孔检查。
2)工程师对覆盖前工程的检查。没有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使之无法查看。承包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工程师参加工程的此类部分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如果工程师认为检查并不必要,则应通知承包商。
3)工程师对覆盖后工程的检查。如果承包商没有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可以要求对已覆盖的工程进行检查。承包商则应按工程师随时发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盖物,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并将该部分必须恢复原状和使之完好,所需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4)工程师有权指令暂时停工。由于承包商的违约或者为工程的合理的施工或工程的安全,工程师有权指令暂时停工。承包商应按照工程师批示的时间和方式暂停工程施工,在暂停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对工程进行必要的保护和安全保障。
5)工程师在颁发接收证书前对工程的检查。
a.地表应恢复原状。在工程师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商应将场地及地表面恢复原状。
b.颁发接收证书前的检验。工程师在颁发接收证书前,应对工程进行全面检验,接收证书将确认工程已基本竣工。
c.非承包商的原因妨碍竣工检验的情况的处理。
6)缺陷通知期的质量控制。在工程的缺陷通知期满之前,工程出现任何缺陷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工程师可向承包商下达批示,承包商应该在移交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期之后,尽快地完成在当时尚未完成的工作;工程师批示承包商对工程进行修补重建和补救缺陷时,承包商应在缺陷通知期内或期满后14天内实施这些工作。当承包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这些批示时,业主有权雇用他人从事该项工作,并付给报酬。
2.进度控制
进度计划的内容包括:承包商计划实施工作的次序和各项工作的预期时间;每个指定分包商工作的各个阶段;合同中规定的检查和检验的次序时间;承包商拟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各主要阶段的概括性描述,以及对各个主要阶段现场所需的承包商人员和承包商设备的数量的合理估算和说明。当承包商预料到工程将受某事件或情况的不利影响时,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按要求说明估计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及工程延误天数,并提交变更建议书。
(1)工程师对工程进度计划的管理。
1)审查、批准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后,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对工程实际情况及其他方面的因素进行审查。其中如果有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应在21天内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对计划进行修订。否则,承包商应立即按进度计划执行。
2)监督工程进度计划实施。监督工程进度计划实施的依据是被确认的承包商的工程进度计划。如果工程师发现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工程进度计划,或者进度计划某些内容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则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也应重新交工程师确认。由此引起的风险和开支,包括由此导致业主产生的附加费用(如工程师的报酬等),均由承包商承担。
(2)承包商对延误工期所应承担的责任。
1)误期损失赔偿。如果承包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前完成工程,则承包商应向业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误期损害赔偿费应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每天应付的金额与合同中原定的竣工时间到接收证书中注明的实际竣工日期之间的天数的乘积计算。但损失赔偿费应限制在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限额内。这笔金额是承包商为这种过失所应支付的唯一款项。这些赔偿费不应解除承包商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其他义务和责任。
2)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如果承包商严重违约,包括拖延工期又固执地不采取补救措施,业主有权终止对他的雇用,而且承包商还要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业主的损失费用。(www.daowen.com)
(3)有关接收证书和解除缺陷责任证书的规定。
1)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证书。承包商可以在他认为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检验标准日期14天前,向工程师发出申领接收证书的通知。如果工程分成若干个分项工程时,承包商可类似地对每个分项工程申领接收证书。
2)对部分工程的接收。部分工程指合同中已规定的区段中的一个部分。只要业主同意,工程师就可对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颁发接收证书,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或合同双方有协议,在工程师颁发包括某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之前,业主不得使用该部分工程,否则一经使用,则:
a.可认为业主接收了该部分工程,对该部分工程承担照管责任。
b.如果承包商要求,工程师应为此部分工程颁发接收证书。
c.如果因此给承包商导致了费用,承包商有权索赔这笔费用及合理的利润。
若对工程或某区段中的一部分颁发了接收证书,则该工程或该区段剩余部分的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日费率将按相应比例减小,但最大限额不变。
3)对竣工检验的干扰。若因为业主的原因妨碍竣工检验已达14天以上,则认为在原定竣工检验之日业主已接收了工程或区段,工程师应颁发接收证书。工程师应在14天前发出通知,要求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满前进行竣工检验。若因延误竣工检验导致承包商的损失,则承包商可据此索赔损失的工期、费用和利润。
(4)履约证书。
1)缺陷通知期的计算。
2)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要完成接收证书中指明的扫尾工作,并按业主的批示对工程中出现的各种缺陷进行修正、重建或补救。
3)修补缺陷的费用。
4)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5)未能补救缺陷。
6)进一步的检验。
7)履约证书的颁发。
(5)现场的清理。在接到履约证书后28天内,承包商应清理现场,运走他的设备、剩余材料、垃圾等。否则业主可自行出售或处理留下的物品,并扣下所花费的费用,如有余额应归还承包商。
接收证书并不是工程的最终批准,不解除承包商对工程质量及其他方面的任何责任。只有工程师颁发的履约证书才是对工程的批准。
3.费用控制
(1)预付款。
1)动员预付款。业主为解决承包商开展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时的资金短缺,而预先支付的一笔款项。业主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预付款返还保函后,应支付一笔预付款,作为动员的无息贷款的额度、预付次数及时间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说明。
2)材料预付款。承包商订购货物运抵施工现场,业主将以货物发票值乘以合同约定比(一般为70%~75%)的款项额在进度款中预付给承包商。材料、设备一旦用于永久工程,则应从工程进度款内扣回。
(2)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商应在每个月末后,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工程师提交报表,一式六份,详细说明承包商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项。
工程师在收到月报表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应向业主发出期中付款证书,其中应说明工程师公正地确定的应付金额,并附细节说明。
各期中付款证书确认的金额,在工程师收到报表和证明文件后56天内支付。最终付款证书确认的金额,在业主收到该付款证书后56天内支付。
(3)竣工结算。承包商在收到工程接受证书后84天内,应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报表及证明文件,一式六份。
承包商在提交最终报表时,应提交一份书面结清证明,确认最终报表上的总额代表了根据合同或合同有关的事项,应付给承包商的所有款项的全部和最终报表结算总额。
承包商在提交最终报表时,应提交一份书面结清证明,确认最终报表上的总额代表了根据合同或合同有关的事项,应付给承包商的所有款项的全部和最终报表结算总额。
(4)保留金。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工程保留金的前一半应支付给承包商,缺陷通知期限满后工程保留金的后一半应支付给承包商,除非工程缺陷没有得到承包商的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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