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
首先由双方在投标附录中规定的日期前,联合任命一个争议裁决委员会(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DAB)。
如果双方间发生了有关或起因于合同或工程实施的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DAB,并将副本送另一方和工程师,委托DAB作出决定。双方应按照DAB为对该争议做出决定可能提出的要求,立即给DAB提供所需的所有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的设施。
DAB应在收到此项委托后84天内,提出它的决定。
如果任何一方对DAB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该决定通知后28天内,将其不满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在发出了表示不满的通知后,双方在仲裁前应努力以友好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果仍达不成一致,仲裁在表示不满的通知发出后56天进行。
2.争议裁决委员会
(1)争议裁决委员会的组成。签订合同时,业主与承包商通过协商组成裁决委员会。裁决委员会可选定为1名或3名成员,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合同每一方应提名1名成员,由对方批准。双方应与这两名成员共同并商定第三位成员,第三人作为主席。
(2)争议裁决委员会的性质。属于非强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相当于我国法律中解决合同争议的调解,但其性质则属于个人委托。成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有经验。
2)在合同的解释方面有经验。(www.daowen.com)
3)能流利地使用合同中规定的交流语言。
(3)工作。由于裁决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合同争议,因此不同于工程师需要常驻工地。
1)平时工作。裁决委员会的成员对工程的实施定期进行考察现场,了解施工进度和实际潜在的问题,一般在关键施工作业期间到现场考察,但两次考察的间隔时间不少于140天,离开现场前,应向业主和承包商交考察报告。
2)解决合同争议的工作。接到任何一方申请后,在工地或其他选定的地点处理争议的有关问题。
(4)报酬。付给委员的酬金分为月聘请费和日酬金两部分,由业主与承包商平均负担。裁决委员会到现场考察和处理合同争议的时间按日酬金计算,相当于咨询费。
(5)成员的义务。保证公正处理合同争议是其最基本的义务,虽然当事人双方各提名1名成员,但他不能代表任何一方的单方利益,因此合同规定:
1)在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同意的任何时候,他们可以共同将事宜提交给争议裁决委员会,请他们提出意见。没有另一方的同意,任一方不得就任何事宜向争议委员会建议。
2)裁决委员会或其中的任何成员不应从业主、承包商或工程师处单方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
3)不得在业主、承包商或工程师处担任咨询顾问或其他职务。
4)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时,不能被任命为仲裁人,只能作为证人向仲裁提供争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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