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转让
转让是指中标的承包商把对工程的承包权转让给另一家施工企业的行为。
任一方都不得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或转让根据合同应得的利益或权益。但一方经另一方的事先同意可以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决定权完全在于另一方;或者可将其按照合同对任何到期或将到期的金额所享有的权利,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受益人,作为抵押转让出去。
2.合同的分包
分包是指中标的承包商委托第三方为其实施部分或全部合同工程。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承包商应将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视为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并为之负全部责任。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
(1)承包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或向合同中已注明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需征得同意。
(2)其他拟雇用的分包商须得到工程师的事先同意。
(3)承包商应至少提前28天将每位分包商的工程预期开工日期以及现场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
(4)每份分包合同应包含一条规定,即业主有权按照第4.5款“分包合同利益的转让”(如果可行)或出现第15.2款“业主提出终止”中规定的终止合同的情况时要求将此分包合同转让给业主。
FIDIC条款5条对业主指定分包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指定分包商的概念。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2)指定分包商的特点。虽然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处于相同的合同地位,但二者并不完全一致,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www.daowen.com)
a.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承担指定分包工作任务的单位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而一般分包商则由承包商选择。
b.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指定分包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不属于合同约定应由承包商必须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没有摊入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工作,因此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而一般分包商的工作则为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围的一部分。
c.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开支。而对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
d.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的话,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对于一般分包商则无此类规定,业主和工程师不介入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监督。
e.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发布了错误的指示要承担责任外,对指定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导致索赔或诉讼,承包商不承担责任。如果一般分包商有违约行为,业主将其视为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主合同的规定追究承包商的责任。
3)对指定的反对。承包商没有义务雇用一名他已通知工程师并提交具体证明资料说明其有理由反对的指定分包商。如果因为(但不限于)下述任何事宜而反对,则该反对应被认为是合理的,除非业主同意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下述事宜的后果:
a.有理由相信分包商没有足够的能力、资源或资金实力。
b.分包合同未规定,指定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的任何疏忽或对货物的错误操作的责任。
c.或者分包合同未规定,指定分包商对所分包工程(包括设计,如有时),则业主应承担以下责任:
(a)向承包商承担该项义务和责任以使承包商可以依照合同免除他的义务和责任。
(b)保障承包商免于按照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以及由于分包商未能履行这些义务或完成这些责任而导致的后果所具有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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