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FIDIC合同,适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
(2)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制定的ICE合同,主要适用于道路、桥梁、水利等大型土木工程及构筑物;1993年,ICE吸收了ICE及JCT等诸多施工合同条件的优点,制定了NEC施工合同条件;1995年出版了第二版,更名为“工程设计与施工合同(ECC)”。
(3)欧洲发展基金会(EDF)制定的EDF合同,适用于EDF贷款的工程项目。
(4)美国建筑师学会(AIA)制定的AIA合同,该合同虽不属于国际性文件,但在国际上也有一定影响。
1.FIDIC系列合同条件
FIDIC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是国际上最权威的咨询工程师的组织之一。与其他类似的国际组织一样,它推动了高质量的工程咨询服务业的发展。
FIDIC专业委员会编制了许多规范性的文件,被许多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采用,其中最主要的文件就是一系列的工程合同条件。在1999年以前,FIDIC编制出版的合同条件包括《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红皮书”)》《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FIDIC“黄皮书”)》《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FIDIC“橘皮书”)》和《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等。为了适应国际工程市场的需要,FIDIC于1999年出版了一套新型的合同条件,旨在逐步取代以前的合同条件,这套新版合同条件共四本,它们是《施工合同条件》《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和《简明合同格式》。
(1)《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简称“新红皮书”)。“新红皮书”与原“红皮书”相对应,但其名称改变后合同的适用范围更大。该合同主要用于由发包人设计的或由咨询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工程(Building Works)和土木工程(Engineering Works)的施工项目。合同计价方式属于单价合同,但也有某些子项采用包干价格。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单价进行结算。一般情况下,单价可随各类物价的波动而调整。业主委派工程师管理合同,监督工程进度、质量,签发支付证书、接收证书和履约证书,处理合同管理中的有关事项。
(2)《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简称“新黄皮书”)。适用于由承包商做绝大部分设计的工程项目,承包商要按照业主的要求进行设计、提供设备以及建造其他工程(可能包括土木、机械、电力等工程的组合)。合同计价采用总价合同方式,如果发生法规规定的变化或物价波动,合同价格可随之调整。其合同管理与《施工合同条件》下由工程师负责合同管理的模式基本类似。
(3)《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 Turnkey Projects,简称“银皮书”)。适用于在交钥匙的基础上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承包商要负责所有的设计、采购和建造工作,在交钥匙时,要提供一个设施配备完整、可以投产运行的项目。合同计价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只有在某些特定风险出现时才调整价格。在该合同条件下,没有业主委托的工程师这一角色,由业主或业主代表管理合同和工程的具体实施。与前两种合同条件相比,承包商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4)《简明合同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该合同条件主要适用于投资较低的一般不需要分包的建筑工程或设施,或尽管投资较高,但工作内容简单、重复,或建设周期短。合同计价可以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或者其他方式。
FIDIC系列合同条件具有国际性、通用性和权威性。其合同条款公正合理,职责分明,程序严谨,易于操作。考虑到工程项目的一次性、唯一性等特点,FIDIC合同条件分成了“通用条件”(General Conditions)和“专用条件”(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两部分。通用条件适用于所有的工程。专用条件则针对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是在考虑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项目特点和发包人要求不同的基础上,对通用条件进行的具体化、修改和补充。
2.英国ICE合同条件
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是英国代表土木工程师的专业机构及资质评定组织,也是国际上很有影响的专业学会。ICE编制的合同条件目前在国际上也得到广泛的应用,尤其是在英国和英联邦国家,普遍采用英国有关的学会组织编制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中使用最多的是《ICE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
由于传统的ICE合同条件存在缺点:合同当事人出自不同的商业利益,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容易冲突,咨询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特别是在出现争议时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因而在此类传统的模式下的合同管理中,各方容易引起争议和索赔。为了解决上述问题,ICE研究制定了一套新的合同范本,于1993年出版,称为《新工程合同》(New Engineering Contract,NEC)。1995年出版了第二版,更名为“工程设计与施工合同(ECC)”。
ECC合同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灵活性。
1)适用于所有领域,如土木、电气、机械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2)可用于承包商承担全部设计责任,承担部分设计责任和不承担设计责任的工程项目,因而可适用于各种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3)设计了6种主要选项(即合同模式),9条共用的核心条款和15项可任选的次要选项,可根据需要灵活使用。
4)工程分包的比例可以从0到100%。
5)既可用于英国,也可用于其他国家。(www.daowen.com)
(2)简洁性。采用浅显易懂的英语写成,避免使用长句子,避免使用只有合同专家才能理解的法律术语和措辞。
(3)体现伙伴关系理念。
1)ECC合同的工作原则是合同参与各方的互相信任和合作。
2)在合同双方之间合理分摊风险,鼓励业主和承包商通过共同预测来降低风险。
3)严格定义项目决策的客观基础,减少项目决策的主观性。
4)引入“早期警告程序”及处理“补偿事件”的方法。
5)设立“裁决人”制度,使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
(4)有利于项目的信息化管理。以工作流程图的方式表达,其完整的逻辑性有利于通过信息技术加以实现,有利于工程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3.欧洲EDF合同条件
EDF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供货和服务合同的通用规则。
(2)工程合同通用条件。
(3)供货合同通用条件。
(4)服务合同通用条件。
(5)调解与仲裁程序规则。
EDF合同的法律依据是法国的法律以及行政管理法规,属于大陆法规的合同条款。它的一个主要特点是设在接受EDF贷款的国家中的EDF驻当地代表,往往会在EDF贷款工程项目的业主与承包方之间发生争执或冲突时进行介入,从而使EDF的非正式调解纠纷的作用事实上成为这类合同的一个内容。
4.美国AIA系列合同条件
美国建筑师学会(AIA)成立于1857年,是重要的建筑师专业组织,致力于提高建筑师的专业水平。AIA出版的系列合同文件在美国建筑业及国际工程承包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经过多年的发展,AIA合同文件已经系列化,形成了包括80多个独立文件在内的复杂体系,这些文件适用于不同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合同类型以及项目的不同方面,根据文件的不同性质,AIA文件分为A、B、C、D、G、INT六个系列。其中:A系列是关于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文件;B系列是关于业主与建筑师之间的合同文件;C系列是关于建筑师与提供专业服务的咨询机构之间的合同文件;D系列是建筑师行业所用的有关文件;G系列是合同和办公管理中使用的文件和表格;INT系列用于国际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为B系列的一部分)。
AIA合同条件主要用于私营的房屋建筑工程,在美洲地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应用广泛。
总之,这些国际通用合同条件有两个特点:一是虽然合同条件在一段时间后会进行修改,但合同的基本结构和原则较为稳定、统一;二是合同条件逐步走上系列化,每种合同都对国际工程承包中的不同情况制定了具体的文本,从而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合同体系。
但是多种合同文本的存在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主要是要求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及从业人员必须熟悉不同合同的风格、内涵和确切性,否则将难以适应不同类型的合同,或者在同一工程项目中运用不同合同文本时还可能造成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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