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点
成本加酬金合同称为开口价合同,也称为成本补偿合同。这是与固定总价合同正好相反的合同,此类合同一般适用于开工前对工程内容尚不太清楚的情形,此时不仅不能算出工程总价,而且连应该有哪些单价也不能确定,因此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外加—笔酬金作为管理费和利润。成本加酬金合同对承包商较为有利,但对业主不利,尤其是按工程实际成本付款,不利于承包商节约成本。因此,成本加酬金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对业主而言,这种合同形式也有一定优点,如:
(1)可以通过分段施工缩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图完成才开始招标和施工。
(2)可以减少承包商的对立情绪,承包商对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条件的反应会比较积极和快捷。
(3)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术专家,帮助改进或弥补设计中的不足。
(4)可以根据自身力量和需要,较深入地介入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
(5)可以通过确定最大保证价格约束工程成本不超过某一限值,从而转移一部分风险。
对承包商来说,这种合同比固定总价的风险低,利润比较有保证,因而比较有积极性。其缺点是合同的不确定性,由于设计未完成,无法准确确定合同的工程内容、工程量以及合同的终止时间,有时难以对工程计划进行合理安排。
2.适用条件
成本加酬金合同通常适用于如下条件:(www.daowen.com)
(1)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是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商,如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
(2)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
3.形式
当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或CM模式时,业主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或CM单位的合同一般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在国际上,许多项目管理合同、咨询服务合同等也多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方式。实践中成本加酬金合同又分为多种形式,各种具体形式如下:
(1)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根据双方讨论同意的工程规模、估计工期、技术要求、工作性质及复杂性、所涉及的风险等来考虑确定一笔固定数目的报酬金额作为管理费及利润,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直接成本则实报实销。如果设计变更或增加新项目,当直接费超过原估算成本的一定比例(如10%)时,固定的报酬也要增加。在工程总成本一开始估计不准,可能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可采用此合同形式,有时可分几个阶段谈判付给固定报酬。这种方式虽然不能鼓励承包商降低成本,但为了尽快得到酬金,承包商会尽力缩短工期。有时也可在固定费用之外根据工程质量、工期和节约成本等因素,给承包商另加奖金,以鼓励承包商积极工作。
(2)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工程成本中直接费加一定比例的报酬费,报酬部分的比例在签订合同时由双方确定。这种方式的报酬费用总额随成本加大而增加,不利于缩短工期和降低成本。一般在工程初期很难描述工作范围和性质,或工期紧迫,无法按常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时采用。
(3)成本加奖金合同。奖金是根据报价书中的成本估算指标制定的,在合同中对这个估算指标规定一个底点和顶点,分别为工程成本估算的60%~75%和110%~135%。承包商在估算指标的顶点以下完成工程则可得到奖金,超过顶点则要对超出部分支付罚款。如果成本在底点之下,则可加大酬金值或酬金百分比。采用这种方式通常规定,当实际成本超过顶点对承包商罚款时,最大罚款限额不超过原先商定的最高酬金值。
在招标时,当图纸、规范等准备不充分,不能据以确定合同价格,而仅能制定一个估算指标时可采用这种形式。
(4)最大成本加费用合同。在工程成本总价合同基础上加固定酬金费用的方式,即当设计深度达到可以报总价的深度,投标人报一个工程成本总价和一个固定的酬金(包括各项管理费、风险费和利润)。如果实际成本超过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成本总价,由承包商承担所有的额外费用,若实施过程中节约了成本,节约的部分归业主,或者由业主与承包商分享,在合同中要确定节约分成比例。在非代理型(风险型)CM模式的合同中就采用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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