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1)材料采购合同条款。
按照《合同法》的分类,材料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产品名称、商标、型号、生产厂家、订购数量、合同金额、供货时间及每次供应数量。
2)质量要求的技术标准,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3)交(提)货地点、方式。
4)运输方式及到站、港和费用的负担责任。
5)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6)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7)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8)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9)结算方式及期限。
10)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11)违约责任。
12)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13)其他约定事项。
(2)订购产品的交付。
1)产品的交付方式。订购物资或产品的供应方式,可以分为采购方到合同约定地点自提货物和供货方负责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两大类,而供货方送货又可细分为将货物负责送抵现场或委托运输部门代运两种形式。为了明确货物的运输责任,应在相应条款内写明所采用的交(提)货方式、交(接)货物的地点、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的名称。
产品交付的法律意义是,一般情况下,交付导致采购材料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果材料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与所有权转移相对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交货期限。货物的交(提)货期限,是指货物交接的具体时间要求。它不仅关系到合同是否按期履行,还可能会出现货物意外灭失或损坏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合同内应对交(提)货期限写明月份或更具体的时间(如旬、日)。如果合同内规定分批交货时,还需注明各批次交货的时间,以便明确责任。
a.合同交货期限的确定。材料采购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明确的交货期限,也可以约定交货的一段期间。如约定明确的交货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如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b.合同履行中交货期限的确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判定是否按期交货或提货,依照约定的交(提)货方式不同,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a)供货方送货到现场的交货日期,以采购方接收货物时在货单上签收的日期为准。
(b)供货方负责代运货物,以发货时承运部门签发货单上的戳记日期为准。合同内约定采用代运方式时,供货方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数量、到站、接货人等,按期编制运输作业计划,办理托运、装车(船)、查验等发货手续,并将货运单、合格证等交寄对方,以便采购方在指定车站或码头接货。如果因单证不齐导致采购方无法接货,由此造成的站场存储费和运输罚款等额外支出费用,应由供货方承担。
(c)采购方自提产品,以供货方通知提货的日期为准。但供货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对方合理预留必要的途中时间。采购方如果不能按时提货,应承担逾期提货的违约责任。当供货方早于合同约定日期发出提货通知时,采购方可根据施工的实际需要和仓储保管能力,决定是否按通知的时间提前提货。他有权拒绝提前提货,也可以按通知时间提货后仍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
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期限,都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由有关方承担相应责任。
c.交货地点的确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a)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b)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是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按照约定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交货检验。
1)验收依据。按照合同的约定,供货方交付产品时,可以作为双方验收依据的资料包括:
a.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
b.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他有关凭证。
c.合同内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标准名称。
d.产品合格证、检验单。
e.图纸、样品或其他技术证明文件。
f.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的样品。
2)交货数量检验。
a.供货方代运货物的到货检验。由供货方代运的货物,采购方在站场提货地点应与运输部门共同验货,以便发现灭失、短少、损坏等情况时,能及时分清责任。采购方接收后,运输部门不再负责。属于交运前出现的问题,由供货方负责;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运输部门负责。
b.现场交货的到货检验。
(a)数量验收的方法。
a)衡量法。即根据各种物资不同的计量单位进行检尺、检斤,以衡量其长度、面积、体积、重量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如胶管衡量其长度、钢板衡量其面积、木材衡量其体积、钢筋衡量其重量等。
b)理论换算法。如管材等各种定尺、倍尺的金属材料,量测其直径和壁厚后,再按理论公式换算验收。换算的依据为国家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换算标准。
c)查点法。采购定量包装的计件物资,只要查点到货数量即可。包装内的产品数量或重量应与包装物的标明一致,否则应由厂家或封装单位负责。
(b)交货数量的允许增减范围。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发货数量与实际验收数量不符,或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的交货数量不符的情况。其原因可能是供货方的责任,也可能是运输部门的责任,或由于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前两种情况要追究有关方的责任。第三种情况则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通用的物资和材料规定了货物交接过程中允许的合理磅差和尾差界限。如果合同约定供应的货物无规定可循,也应在条款内约定合理的差额界限,以免交接验收时发生合同交货数量的争议。交付货物的数量在合理的尾差和磅差内,不按多交或少交对待,双方互不退补。超过界限范围时,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多交或少交部分的数量。
合同内对磅差和尾差规定出合理的界限范围,既可以划清责任,还可为供货方合理组织发运提供灵活的变通条件。如果超过合理范围,则按实际交货数量算。不足部分由供货方补齐或退回不足部分的货款;采购方同意接受的多交付部分,进一步支付溢出数量货物的货款。但在计算多交或少交数量时,应按订购数量与实际交货数量比较,均不再考虑合理磅差和尾差因素。
3)交货质量检验。
a.质量责任。不论采用何种交接方式,采购方均应在合同规定由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对交付产品进行验收和试验。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设备,应于合同内规定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在此期限内,凡检测不合格的物资或设备,均由供货方负责。如果采购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使用、保管、保养不善而造成质量下降,供货方不再负责。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采购方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供货方。采购方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b.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产品质量应满足规定用途的特性指标,因此合同内必须约定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约定质量标准的一般原则如下:
(a)按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b)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产品,按部颁标准执行。
(c)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作为依据时,可按企业标准执行。
(d)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某一标准但采购方有特殊要求时,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c.验收方法。合同内应具体写明检验的内容和手段,以及检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对于抽样检查的产品,还应约定抽检的比例和取样的方法,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单位。质量验收可以采用如下方法:
(a)经验鉴别法。即通过目测、手触或以常用的检测工具量测后,判定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b)物理试验。根据对产品性能检验的目的,可以进行拉伸试验、压缩试验、冲击试验、金相试验及硬度试验等。
(c)化学分析。即抽出一部分样品进行定性分析或定量分析的化学试验,以确定其内在质量。
d.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合同内应具体写明采购方对不合格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拒付货款的条件。采购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检验情况,出具检验证明和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凡因采购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原因导致的质量下降,供货方不承担责任。在接到采购方的书面异议通知后,供货方应在合同商定的时间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采购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4)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都必须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未达成新的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自己的意图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物资采购合同变更的内容可能涉及订购数量的增减、包装物标准的改变、交货时间和地点的变更等方面。采购方对合同内约定的订购数量不得少要或不要,否则要承担中途退货的责任。只有当供货方不能按期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影响工程使用时,采购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成为不必要,才可以拒收货物,甚至解除合同关系。如果采购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供货方,以便供货方修改发运计划和组织运输工具。迟于上述规定期限,双方应当立即协商处理。如果已不可能变更或变更后会发生额外费用支出,其后果均应由采购方负责。
(5)支付结算管理。
1)货款结算。
a.支付货款的条件。合同内需明确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后付款,然后再约定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验单付款是指委托供货方代运的货物,供货方把货物交付承运部门并将运输单证寄给采购方,采购方在收到单证后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即应支付的结算方式。尤其对分批交货的物资,每批交付后应在多少天内支付货款也应明确注明。
b.结算支付的方式。结算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转账结算或异地托收承付。现金结算只适用于成交货物数量少,且金额小的购销合同;转账结算适用于同城市或同地区内的结算;托收承付适用于合同双方不在同一城市的结算。
2)拒付货款。采购方拒付货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拒付规定办理。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时,如果采购方的拒付手续超过承付期,银行不予受理。采购方对拒付货款的产品必须负责接收,并妥为保管不准动用。如果发现动用,由银行代供货方扣收货款,并按逾期付款对待。
采购方有权部分或全部拒付货款的情况大致如下:
a.交付货物的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
b.拒付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部分货物的货款。(www.daowen.com)
c.供货方交付的货物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且采购方不同意接收部分的货物,在承付期内可以拒付。
(6)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规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定金,如果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供货方的违约责任。
a.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这类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能供货和不能按期供货两种情况,由于这两种错误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同,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也不完全一样。
(a)如果是因供货方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交货,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乘以不能交货部分货款计算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偿付采购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时,可以修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使实际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如果施工采购方为了避免停工待料,不得不以较高价格紧急采购不能供应部分的货物而受到的价差损失时,供货方应承当相应的责任。
(b)供货方不能按期交货的行为,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逾期交货和提前交货两种情况。
a)逾期交货。不论合同内规定由供货方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交接,还是采购方去自提,均要按合同约定依据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价计算违约金。
对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货物而不能按期交付时,若发生采购方的其他额外损失,这笔实际开支的费用也应由供货方承担。如采购方已按期派车到指定地点接收货物,而供货方又不能交付时,则派车损失应由供货方支付费用。
发生逾期交货事件后,供货方还应在发货前与采购方就发货的有关事宜进行协商。采购方仍需要时,可继续发货照数补齐,并承担逾期付货责任;如果采购方认为已不再需要,有权在接到发货协商通知后的15天内,通知供货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但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供货方继续发货。
b)提前交付货物。属于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货物的合同,采购方接到对方发出的提前提货通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提货;对于供货方提前发运或交付的货物,买受人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而且对多交货部分,以及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代为保管期内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供货方承担。代为保管期内,不是因采购方保管不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仍由供货方负责。
c)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供货方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d)产品的质量缺陷。交付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如果采购方同意使用,应当按质论价;当采购方不同意使用时,由供货方负责包换或包修。不能修理或调换的产品,按供货方不能交货对待。
b.供货方的运输责任。主要涉及包装责任和发运责任两个方面。
(a)合理的包装是安全运输的保障,供货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包装。凡因包装不符合规定而造成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坏或灭失,均由供货方负责赔偿。
(b)供货方如果将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时,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对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供货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路线和运输工具发运货物,如果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变更运输工具或路线,要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3)采购方的违约责任。
a.不按合同约定接受货物。合同签订以后或履行过程中,采购方要求中途退货,应向供货方支付按退货部分货款总额计算的违约金。对于实行供货方送货或代运的物资,采购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要承担由此造成的货物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约定为自提的产品,采购方不能按期提货,除需支付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延期付款的违约金之外,还应承担逾期提货时间内供货方实际发生的代为保管、保养费用。逾期提货可能是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提货,也可能是已同意供货方逾期交付货物,而接到提货通知后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去提货两种情况。
b.逾期付款。采购方逾期付款,如果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供货方以采购方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c.货物交接地点错误的责任。货物交接地点错误的责任不论是由于采购方在合同内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还是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将变更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通知对方,导致供货方送货或代运过程中不能顺利交接货物,所产生的后果均由采购方承担。责任范围包括,自行运到所需地点或承担供货方及运输部门按采购方要求改变交货地点的一切额外支出。
2.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1)设备采购合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2008年编制发布了《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对机电产品采购合同做了规定。
《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中关于合同的内容包括:第一册中的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格式;第二册中的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定义。
2)适用性。
3)原产地。
4)标准。
5)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6)知识产权。
7)履约保证金。
8)检验和测试。
9)包装。
10)装运标记。
11)装运条件。
12)装运通知。
13)交货和单据。
14)保险。
15)运输。
16)伴随服务。
17)备件。
18)保证。
19)索赔。
20)付款。
21)价格。
22)变更指令。
23)合同的修改。
24)转让。
25)分包。
26)卖方履约延误。
27)误期赔偿费。
28)违约终止合同。
29)不可抗力。
3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1)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2)争端的解决。
33)合同语言。
34)适用法律。
35)通知。
36)税和关税。
37)合同生效及其他。
(2)伴随服务。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应对合同下提供的货物,按合同规定的方式,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
合同专用条款与技术规格中约定有附加服务,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中的任一项服务或所有的服务: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卖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如果卖方提供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采购货物的合同价内,双方应事先就此达成协议,但其费用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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