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义务、承包人义务以及监理人在合同中的作用主要内容如下:
(1)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的义务包括:①遵守法律;②发出开工通知;③提供施工场地;④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⑤组织设计交底;⑥支付合同价款;⑦组织法人验收;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在履行上述义务和责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开工通知的具体要求如下:
a.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b.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c.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要求如下:
a.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
b.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c.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5)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包括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付款,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支付完工付款,保修期期满后及时支付最终结清款。
7)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以及申请专项验收和政府验收。
8)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b.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c.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
d.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e.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f.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g.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h.材料费的处理有两种办法:
(a)材料费包含在承包人签约合同价中根据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计量(通常以监理人批准的领料计划作为领料和扣除的依据),按约定的材料预算价格(通常比该材料供应商中标价低)作为扣除价,由发包人在工程进度支付款中扣除发包人供应材料费。
(b)材料费不包括在承包人签约合同价中。合同规定材料预算价格及其损耗率的计入和扣回方式,承包人只获得该材料预算价格带来的管理费率滚动产生的费用,材料费由发包人直接向材料供应商支付。
(2)监理人在合同中的作用。
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a.监理人角色。监理人是受发包人委托在施工现场实施合同管理的执行者。监理人按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监理,监理人不是合同的第三方。
b.监理人权力来源。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c.紧急事件的处置权。当监理人认为存在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项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按约定需事先批准时),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变更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d.监理人履行权力的限制。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2)监理人的指示。
a.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b.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变更条款处理。
c.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d.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e.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监理人的商定或确定权。
a.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对变更、价格调整、不可抗力、索赔等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b.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c.监理人的商定和确定不是强制的,也不是最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合同争议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有:①友好协商解决;②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③仲裁;④诉讼。
(3)承包人义务。
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要求,通过详细编制并实施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措施计划,确保建设工程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国家安全法规的要求。
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
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10)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4)履约担保。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担保(一般在中标并签订合同前),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5)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
1)项目经理驻现场的要求。
a.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b.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c.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d.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2)项目经理职责.
a.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
b.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c.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d.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6)地质资料复核。
1)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
a.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b.承包人应对其阅读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c.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d.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2)不利物质条件。
a.不利物质条件的界定原则。水利水电工程的不利物质条件,指在施工过程中遭遇诸如地下工程开挖中遇到发包人进行的地质勘探工作未能查明的地下溶洞或溶蚀裂隙和坝基河床深层的淤泥层或软弱带等,使施工受阻。
b.不利物质条件的处理方法。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变更的约定办理。
(7)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水利水电工程所需材料宜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主要工程设备(如闸门、启闭机、水泵、水轮机、电动机)可由发包人另行组织招标采购。而对于电气设备、清污机、起重机、电梯等设备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一步约定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2)承包人采购要求。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验收。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a.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b.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a.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b.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测量放线。
1)施工控制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此费用。
2)施工测量。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4)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质量条款的内容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从承包人质量管理、监理人质量检查、质量评定、事故处理、质量检验与试验、保修等方面设定了质量条款。
(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2)承包人应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
3)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2)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
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
4)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3)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做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重新检查。
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保修。
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
b.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
c.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a.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b.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c.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保修期通常为一年,河湖疏浚工程无工程质量保修期。
3.进度条款的内容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从合同进度计划及修订、开工与完工、延误、暂停施工等方面设定了进度条款。
(1)合同进度计划。
1)合同进度计划编制。
a.承包人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
b.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c.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d.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2)合同进度计划修订。
a.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
b.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c.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
d.施工进度延迟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合同约定处理。
(2)开工与完工。
1)开工。
a.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b.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c.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d.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完工。承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3)工期延误与提前。
1)工期延误。
a.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约定办理。
(a)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b)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c)发包人延迟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d)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e)提供图纸延误。
(f)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g)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b.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界定,应按当地政府气象部门的气象报告为准。可参考的因素如下:
(a)日降雨量大于______ mm的雨日超过 ______天。
(b)风速大于 ______ m/s的______级以上台风灾害。
(c)日气温超过______ ℃的高温大于 ______天。
(d)日气温低于______ ℃的严寒大于 ______天。
(e)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______ 。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不可抗力的约定协商处理。
c.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2)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a.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b.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c.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www.daowen.com)
d.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4)暂停施工。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a.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b.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c.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d.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e.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a.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b.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c.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a.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b.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c.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a.发包人原因。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承包人责任外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
b.承包人原因。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
4.工程结算
(1)计量。
1)单价子目的计量。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b.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c.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d.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e.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f.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2)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a.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价格调整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b.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c.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d.除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2)预付款。
1)预付款的定义和分类。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2)工程预付款的额度。一般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分两次支付,招标项目包含大宗设备采购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20%。
3)工程预付款预付和扣回办法。承包人在第一次收到工程预付款的同时需提交等额的工程预付款保函(担保);第二次工程预付款保函可用承包人进入工地的主要设备(其估算价值已达到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代替。
当履约担保的保证金额度大于工程预付款额度,发包人分析认为可以确保履约安全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不提交工程预付款保函,但应在履约保函中写明其兼具预付款保函的功能。此时,工程预付款的扣款办法不变,但不能递减履约保函金额。
工程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工程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工程进度付款。
1)进度付款申请单内容。
a.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b.变更金额。
c.索赔金额。
d.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e.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f.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2)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a.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b.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c.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d.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4)质量保证金。
1)扣留。
a.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在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付款中(不包括预付款支付和扣回)扣留5%~8%,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保证金总额。
b.一般情况下,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2.5%~5%。
2)退还。
a.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b.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c.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5)完工结算。
1)完工付款申请单。
a.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b.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a.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b.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
c.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d.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e.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f.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g.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6)最终结清。
1)最终结清申请单。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a.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b.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c.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d.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e.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f.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g.最终结清后,发包人的支付义务结束。
5.变更和索赔的处理方法与原则
(1)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进行变更:
a.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b.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c.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d.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e.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f.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f)种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3)变更程序。
a.变更的提出。
(a)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更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b)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c)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完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d)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e)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情形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f)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g)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h)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b.变更估价。
(a)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b)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c)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约定的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c.变更指示。
(a)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b)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d.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合同相关条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暂估价。在工程招标阶段已经确定的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项目,但又无法在当时确定准确价格,而可能影响招标效果的,可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一个暂估价。暂估价的管理要求如下:
a.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a)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
(b)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
(c)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d)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b.不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a)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b)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变更处理原则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2)违约。
1)承包人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a.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b.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c.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d.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e.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f.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g.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发包人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a.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b.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c.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d.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e.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3)索赔。
1)承包人索赔。
a.承包人提出索赔程序。
(a)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b)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c)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d)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b.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a)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b)监理人应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c)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争议约定办理。
c.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a)承包人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b)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发包人的索赔。
a.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
b.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承包人索赔相同,延长工程质量保修期的通知应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前发出。
c.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延长期。
d.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e.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
f.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执行赔偿。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争议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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