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评标活动组织及要求的分析介绍

评标活动组织及要求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6-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或其他有关人员处获取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评标活动组织及要求的分析介绍

1.评标活动组织

(1)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招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担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招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受聘的专家组成(如果委托招标代理或者工程监理的,应当有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单位的代表参加),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立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须由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担任,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库应当拥有相当数量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并可以根据需要、按照不同的专业和工程分类设置专业评标专家库。

(3)招标单位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和评标的需要,可在开标前苦干小时之内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聘为评委。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专家评委与该工程的投标单位不得有隶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专家评委在评标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显失公正行为的,应当取消其评委资格。

(5)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清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7)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www.daowen.com)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评标过程的保密

(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为止,凡属于评标机构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比和比较的有关资料和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单位和与该过程无关的人员泄露。

(2)在评标和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单位对评标机构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投标资格被取消。

(3)合同授予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情况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或其他有关人员处获取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3.评标原则

评标办法应当体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遵循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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