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案例分析:一堤防工程的监理招标文件修改问题

案例分析:一堤防工程的监理招标文件修改问题

时间:2023-06-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某堤防工程投资5000万元,于2005年3月6日发售监理招标文件。投标人收到修改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修改通知。“7”“8.1”中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截止时间规定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案例分析:一堤防工程的监理招标文件修改问题

【案例3.2】 某堤防工程投资5000万元,于2005年3月6日发售监理招标文件。现将其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的要点摘录如下:

2.对投标人的要求

2.1 资格要求

2.1.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1.2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省内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

2.2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2.2.1 投标人应随同投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下列资料:

(1)投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及近三年审计报告

(2)投标人监理过和正在监理的与本项目同类型项目的监理合同文件和能证明监理服务业绩的资料。

(3)投标人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执行本监理服务的主要人员和经历。

(4)近三年有无经济诉讼案件等证明资料。

2.3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投标。

5.现场踏勘

5.1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工作,若投标人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可提前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单独予以安排。但现场踏勘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以前按投标邀请书写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在开标时间2日前答复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2日前,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作出的,也可能是为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作出的。

8.2 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收到修改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修改通知。

17.投标截止日期(www.daowen.com)

17.1 本次招标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为2005年6月8日北京时间18:00。

17.2 招标人有权按本须知第8条规定发出修改通知,延长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18.迟到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7条所述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将退回投标人。

20.开标

20.1 招标人将于2005年6月9日北京时间9:00时在×××会议室召开开标会。

问题:

通过阅读上述内容,指出《投标人须知》中哪些规定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说明规定要点。

解析要点:

(1)“2.1.2”对投标人资格要求限定在“省内”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2)“5.1”规定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8委部局令第30号)的规定: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3)“7”“8.1”中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截止时间规定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4)“20.1”规定的开标时间比“17.1”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晚15个小时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截止时开标。

【案例3.3】 某市一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该项目为地方重点项目,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征地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业主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

业主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单位。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的提问后,业主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日,业主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

问题:

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之处?请逐一说明。

要点分析:

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4个方面的问题(或不当之处),分述如下:①不应编制两个标底。根据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②业主对投标单位的提问只能针对具体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投标单位)。因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授受人,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本案例背景资料未说明投标日期已相应延长;④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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