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1日施行《招标投标法》以来,对于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1.《招标投标法》使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1)地域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即《招标投标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这是《招标投标法》的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我国全部领域范围,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并不包括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地区。
(2)全体范围。《招标投标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很广泛,只要是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无论是哪类主体都要执行《招标投标法》。具体包括两类主体: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既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等国家机关,又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同时还包括允许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民个人;第二类是在我国境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等。
(3)例外情形。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2.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标准
(1)必须招标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家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规模标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年第3号)第七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及第六条规定范围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①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可不招标的情形(www.daowen.com)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5.招标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1)招标条件。《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发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招标方式。《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3)组织形式。《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对于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年第5号)作了具体要求。其中第四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6.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规定:国家计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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