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接触毒物(即生产性毒物)的毒性是该物质固有的属性。毒性是指毒物对人体产生有害作用的能力。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是指该物质在生产和使用条件下,对人体产生损害的可能性。它取决于该毒物的毒性及在生产和使用中的接触方式,接触时间和接触量、防护设备的良好程度等因素。为了科学地管理有毒作业,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根据我国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的现状,制定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19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是依据该物质的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允许浓度等六项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定出级别。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分级见表6-26。其中急性毒性是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皮肤吸入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和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其单位分别为mg/m3和mg/kg体重。半致死量越小,说明它的急性毒性越大。
表6-26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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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表6-26,将我国常见的56种毒物危害程度进行的分级;加上我国化工部依据GB5044—1985的规定,对104种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作的分级HG24001—1996,涉及铸造生产中的可能毒物有:
Ⅰ级:极度危害的毒物,涉及铸造业的有苯、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氰化物、煤焦油沥青挥发物。
Ⅱ级:高度危害的毒物,涉及铸造业的有铅、氯、硫化氢、甲醛、氟化氢、钒及其化合物、甲苯二异氰酸酯、一氧化碳、氟及其无机化合物。
Ⅲ级:中度危害的毒物,涉及铸造业的有苯乙烯、甲醇、甲苯、二甲苯、三氯乙烯、苯酚、氮氧化物,乙胺、乙二胺、二氧化硫、糠醛、锑、铜尘、铜烟、五氧化二磷、吡啶。
Ⅳ级:轻度危害的毒物,涉及铸造业的有溶剂汽油、丙酮、氢氧化钠、氨、丙醇、异丙醇、乙二醇、间苯二酚、四氢呋喃、醋酸甲酯、醋酸乙酯,醋酸丙酯、醋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等。
这些毒物在铸造业的危害程度,可依据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中毒患病率、接触时间的长短,划定级别。凡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经常达到GB 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值,而其患病率或症状发生率低于本分级标准中相应的值,可降低一级。接触多种毒物时,以产生危害程度最大的毒物的级别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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