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指导性规范在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的较大比重原因分析

指导性规范在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的较大比重原因分析

时间:2023-06-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促进法”还将鼓励措施作为一章,对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规定了奖励、资金补助、优惠贷款、减免增值税等措施,明确实施清洁生产者可以从多方面获益。当然,这样的促进法,对大量中小企业,尤其对高耗能、高污染的某些小型铸造企业的触动可能还不够大。

指导性规范在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的较大比重原因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章“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定了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分为指导性要求、强制性要求和自愿性规定三种类型。其中,指导性的要求不附带法律责任。属于此类要求的法律规定包括有关建设和设计活动优先考虑采用清洁生产方式;按照清洁生产要求进行技术改造;普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等。强制性的要求规定了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其中包括对部分企业要进行强制性的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要求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自愿性的规定主要是鼓励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改善企业及其产品的形象,相应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得到奖励和享受政策优惠。属于此类的规定包括企业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该清洁生产促进法关于指导性的要求比重较大,强制性规范比重较小,这样就突出了我国“促进法”的特点,淡化了行政强制性色彩,有利于引导、规范生产经营者实施清洁生产。该“促进法”还将鼓励措施作为一章,对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规定了奖励、资金补助、优惠贷款、减免增值税等措施,明确实施清洁生产者可以从多方面获益。这是必要的,也可谓用心良苦。对法律责任也专门列有一章,但条款比较少,表明重在促使生产经营者自觉、主动去推行清洁生产,只对少数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措施而拒不为之的企业给予处罚。当然,这样的促进法,对大量中小企业,尤其对高耗能、高污染的某些小型铸造企业的触动可能还不够大。我们认为,作为地方政府还可根据当地具体实际情况,将小厂组合起来做大做强,并施行清洁生产;也可加大处罚力度,甚至加以关闭、停业,而这方面还应通过立法支持。(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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