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标准检查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标准检查要求

时间:2023-06-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2005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测试):1)火灾报警自检功能。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电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能自动转换。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标准检查要求

GB 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对系统元件的测试有明确规定(其中括号内的文字是编者加的):

(1)火灾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及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动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区域显示器(盘)、消防紧急灯具等逐个进行单机(台)通电检查(测试),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2005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测试):

1)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2)消音复位功能。

3)故障报警功能。

4)火灾优先功能。(www.daowen.com)

5)报警记忆功能。

6)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7)备用电源的欠电压和过电压报警功能。

(3)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电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能自动转换。

(4)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5)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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