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附录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附录

时间:2023-06-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A.3.3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A.3.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理机构核定。A.4引水(渠道)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4.1 明(暗)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4.1-1。表A.5.2中质量评价标准如下:1)好,指外观质量较优良;2)一般,指基本符合要求;3)差,指外观质量达不到要求,且存在明显缺陷者。被评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处理,在达不到质量要求后再检查评定。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附录

〔引自《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 176—2007)2007年10月14日实施〕

A.1 基本规定

A.1.1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等4类。

A.1.2 附录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表示;工程中有附录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A.2 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

A.2.1 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2.1。

表A.2.1 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 

续表 

A.2.2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表A.2.1所列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A.2.3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1. 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

2. 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标准得分见表A.2.3。

表A.2.3 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得分 

3. 检查项目(见表A.2.1中项次6、7、12、17、18、20~27)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决定其质量等级。

4. 外观质量评定表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

5. 表尾由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签名(施工单位1人。如本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各派1人参加。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各派1~2人。工程运行管理单位1人)。

A.2.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A.3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

A.3.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3.1-1。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表A.3.1-2。

表A.3.1-1 堤防工外观质量评定表 

续表 

表A.3.1-2 堤防工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续表 

A.3.2 堤防工程较大交叉连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参见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表A.4.2-2)中类似建筑物。

A.3.3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具体实施应结合A.2.3条约的规定进行。

A.3.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理机构核定。(www.daowen.com)

A.4 引水(渠道)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

A.4.1 明(暗)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4.1-1。明(暗)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表A.4.1-2。

表A.4.1-1 明(暗)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表A.4.1-2 明(暗)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续表 

A.4.2 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4.2-1。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表A.4.2-2。

表A.4.2-1 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表A.4.2-2 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标准 

续表 

A.4.3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具体实施应结合A.2.3条的规定进行。

A.4.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A.5 其他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A.5.1 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及专用铁路等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应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A.5.2 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5.2。

表A.5.2 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A.5.3 房屋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具体实施应结合A.2.3条的规定进行。

1.表A.5.2表头的“分部工程”栏,指发电厂房变电站、水闸等单位工程中包含的房屋建筑分部工程,需按表A.5.2评定外观质量,同时应在表中填写分部工程名称。

2.外观质量检查的内容多为定性判断项目,应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人员共同通过观察触摸(有时可辅以简单量测),经商讨后给予评价。

3.房屋建筑工程的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对外观质量有具体检验要求。表A.5.2中质量评价标准如下:

1)好,指外观质量较优良;

2)一般,指基本符合要求;

3)差,指外观质量达不到要求,且存在明显缺陷者。被评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处理,在达不到质量要求后再检查评定。

4.观感质量评定后,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人员应在表A.5.2表尾签字。

A.5.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应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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