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市××河加固工程监理规划实例

××市××河加固工程监理规划实例

时间:2023-06-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市××河左岸堤防加固工程监理规划1 总则1.1 工程项目基本概况1.1.1 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市××河左岸管桥至长大铁路桥堤防加固工程。未经监理部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负

××市××河加固工程监理规划实例

××市××河左岸堤防加固工程监理规划

1 总则

1.1 工程项目基本概况

1.1.1 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市××河左岸管桥至长大铁路桥堤防加固工程。

1.1.2 工程建设项目性质:××河左岸堤防原按百年一遇设计,现在,《×河流域防洪规划》确定××左岸城市段堤防为200年一遇,原标准已达不到新的防洪规划要求。因此,为确保××市中心城区的防洪安全,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美化城市环境

1.1.3 工程建设项目地点:本工程位于××市东郊××河左岸,在旧城区与新城区 之间。

1.1.4 自然条件与外部环境:

略。

1.1.5 工程项目组成及规模、特点:

××市××河左岸管桥至长大铁路桥堤防加固工程主要由防洪堤、堤顶公路等组成。施工段桩号为3+149~9+309,全长约6160m,特点是老堤加高培厚与新建堤防相结合。

1.1.6 工程项目建设目的:

配合上游水库联合运用,从根本上解决××城市防洪的危害。

1.2 工程项目主要目标

1.2.1 总投资

建设资金由国家拨款和地方自筹,工程总投资约×千万元。

1.2.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为5个月,开工日期为6月初,完工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

1.2.3 质量目标

根据《施工合同》、《堤防工程施工规范》、《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有关施工规范提出的质量要求,严格执行以单元工程为基础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三级质量检验及评定制度,实行以“工序控制”和“过程跟踪”为环节的标准的质量管理,实行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理制度,严格进度质量跟踪和平行检验,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1.3 工程项目组织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省水利

发包人:××市××河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

质量监督机构:××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河防洪工程项目站

设计单位:中水××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江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

1.4 监理工程范围和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市××河左岸(管桥~长大铁路桥)堤防加固工程施工监理范围为:

从桩号3+149~9+309,全长约6160m。监理工程范围包括:土方开挖、土方填筑、混凝土工程、三维植被网施工、沥青路面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

监理服务内容:

(1)自2007年5月开始至2007年12月,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实施阶段监理。

(2)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

1.5 监理主要依据

1.5.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水电行业相关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及有关 规定。

1.5.2 ××市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7年第51期)

1.5.3 工程设计文件、技术说明。

1.5.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03)。

1.5.5 ××市××河左岸管桥至长大铁路桥堤防加固工程招标文件。

1.5.6 ××市××河左岸管桥至长大铁路桥堤防加固工程投标文件。

1.5.7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6 监理组织

1.6.1 现场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1.6.2 岗位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略)

(2)监理工程师(略)

(3)监理员(略)

1.7 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1.7.1 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部,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1.7.2 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1.7.3 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1.7.4 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1.7.5 编制各专业、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1.7.6 实施施工监理工作。

1.7.7 督促承包人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

1.7.8 参加验收工作,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7.9 结清监理费用。

1.7.10 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7.11 向发包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

1.8 监理工作主要方法和主要制度

1.8.1 监理工作主要方法

(1)现场记录。监理记录。监理部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2)发布文件。监理部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3)旁站监理。监理部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4)巡视检验。监理部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5)跟踪检测。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部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料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6)平行检测。监理部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

(7)协调。监理部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

1.8.2 监理的主要工作制度

(1)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双方提交的施工图纸以及由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部核查、审核或审批,方可实施。

(2)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3)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部确认。未经监理部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

(4)会议制度。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合同项目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内容应包括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

2)监理例会。监理部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3)监理专题会议。监理部根据应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

4)总监应组织编写由监理部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5)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当施工现场发生紧急情况时,监理部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6)工作报告制度。监理部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7)工程验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部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

1.9 监理人员守则和奖罚制度

1.9.1 监理人员守则

(1)遵纪守法,坚持求实、严谨、科学工作作风,全面履行义务,正确运用权限,勤奋、高效地开展监理工作。

(2)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和掌握建设项目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

(3)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廉洁。

(4)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应妥善做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5)除监理工作联系外,不得与承包人和材料、工程设备供货人有其他业务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

(6)不许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7)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未经注册单位同意不得承担其他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

(8)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严禁徇私舞弊。

1.9.2 奖罚制度

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或高效工作使工程建设项目取显著的经济效益,监理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奖励。

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2 工程进度控制

2.1 进度控制的原则

以合同中施工总进度计划为依据,随着工程的进展和施工条件的变化,及时提请发包人对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尤其对重要部位的施工进度进行控制,努力促进度计划和保证工期总目标的实现。

2.2 进度控制目标

工程进度控制目标即合同工期目标、开工日期是2007年6月初,完工日期是2007年12月31日。

2.3 进度控制的内容

在开工前依据控制性的施工总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内容包括:

(1)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

(2)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阶段性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

(3)施工进度计划中各项目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4)关键路线安排和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的合理性。

(5)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

(6)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

(7)本施工项目与其他各标段施工项目之间的协调性。

(8)施工进度计划的详细程度和表达形式的适宜性。

(9)对发包人提供施工条件要求的合理性。

(10)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2.4 施工进度控制措施

2.4.1 施工进度的检查与协调

(1)监理部应编制描述实际施工进度工状况和用于进度控制的各类图表。

(2)监理部应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资源的投入,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

(3)监理部应做好实际工程进度记录以及承包人每日的施工设备、人员、进场记录,并审核承包人的同期记录。

(4)监理部应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全过程,包括施工准备,施工条件和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关键路线的进度实施重点跟踪检查。

(5)监理部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调有关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议,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展。

2.4.2 施工进度控制的程序

督促承包人按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的偏离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保证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当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涉及总目标,阶段目标,资金使用等较大的变化时,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发包人批准,应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公平、公正处理工程变更的引起的工期变化事宜。当工程变更影响施工进度计划时,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2.4.3 施工进度控制制度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延,可能改变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或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监理部应指示承包人调整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赶工措施报告,在审批后发布赶工指示。并督促承包人执行。并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对因赶工引起的事用事宜。

3 工程质量控制

3.1 质量控制原则

监理部将按《施工合同》,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变更设计文件,国家及部颁工程技术规程,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制定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质量控制程序、方法和手段,严格执行以单元工程为基础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三级质量检验及评定制度,严格以“工序控制”和“过程跟踪”为环节的标准化,量值化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使每个环节都处于受控状态,每个过程都有质量记录,施工全过程实现可追溯性。

3.2 质量控制目标

以合同为依据,通过监理部认真,严格的质量控制,发包人将获得一个令人满意的、质量优良的、放心的工程项目。分部工程优良率75%以上,单元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70%以上。

3.3 工程质量控制内容

(1)监理部建立以总监负责的全员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工作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2)监督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3)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条文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工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

(4)检查承包人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

(5)对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的人员,可要求暂停或禁止在本工程中工作。

(6)审批承包人制定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图的施测方案,并对施测过程进行监督。对测量成果进行签认或与发包人一起参加联合测量,共同签认测量成果。对承包人在开工前实施的施工放线测量进行抽样复测或与承包人进行联合测量。

(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工艺参数试验方案,对现场试验实施监督。审检试验结果和结论,并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工法进行施工。

3.4 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3.4.1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程序

(1)监督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所有部位质量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向监理部提交相关资料。

(2)采取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对填筑材料、试样等进行抽检的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及时对承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示。

(3)对关键部位或工序应旁站监理工作,严格控制质量。

(4)单元工程(工序)未经监理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或工序)的施工。

(5)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

(6)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工整改。

(7)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和拍照,保存好照片或音像片等相关资料。

(8)参加工程设备供货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包人按照工程供货人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

3.4.2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检验方法

(1)承包人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未经承包人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单元(或工序),监理部有权拒绝检验。

(2)监理部对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

(3)监理部采取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平行检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工程完工后需覆盖的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监理部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

3.4.3 工程质量评定

监理部应监督承包人真实、齐全、完善、规范地填写质量评定表。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序、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自评。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监理部应按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工作。

3.4.4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提交事故报告。监理部在向发包人报告的同时,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同时做好相应记录。

(2)监理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参与处理意见等工作。

(3)监理部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式和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经监理部检验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3.4.5 工程的质量控制点

土方填筑要一层层的摊铺,碾压。填筑土料的压实相对密度和压实度是土方填筑的质量控制点。在每一工序(每层)完成后,必须经过自检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取样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层)的施工。为了保证达到设计压实相对密度,必须按监理部批准的碾压试验确定碾压机具摊铺厚度以及土料的含水率和碾压遍数,严格组织施工,保证达到设计要求。这是堤防施工的要点、难点。

3.4.6 工程质量控制制度

(1)堤防施工以工序质量控制控制为重点,每层施工完成后,由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报监理部。监理必须到现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层)的土方施工。

(2)监理人员对堤防土方填筑施工进行巡视,检查铺土厚度,铺填边线,碾压遍数及土料的含水率,填料质量等,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4 工程投资控制

4.1 工程投资控制目标

××市××河左岸管桥至长大铁路桥防洪工程项目以设计(含工程变更)工程量、审定的投资概算和施工合同价为总投资控制目标。

4.2 工程投资控制的内容

(1)审核工程预付款申请,签发预付款证书。

(2)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价格调整。

(3)根据授权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事宜。

(4)根据授权处理合同索赔中的费用问题。

(5)审核工程付款申请,签发付款证书。

(6)审核完工付款申请,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7)审核最终付款申请,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4.3 工程投资控制的措施

4.3.1 工程计量

(1)可支付的工程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监理部签认,并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以及计日工。

2)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

3)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施工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在监理部签发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通知)所确定的建筑物设计轮廓线和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扣除或增加计量的范围内,应按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文件约定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进行计量。

(3)工程计量应符合以下程序:

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原始地面地形的测绘以及计量起始位置地形图的测绘,并审核测绘成果。

2)工程计量前,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计量人员的资格和计量仪器设备的精度及率定情况,审定计量的程序和方法。

3)在接到承包人计量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审查计量项目、范围、方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所需的资料、工程计量已具备的条件,若发现问题,或不具备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承包人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方可同意进行计量。

4)监理部应会同承包人共同进行工程计量;或监督承包人的计量过程,确认计量结果;或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抽样复核。

5)在付款申请前,监理部应对支付工程量汇总成果进行审查。

6)若监理部发现计量有误,可重新进行审核、计量,进行必要的修正与调整。

(4)当承包人完成了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部应要求承包人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该项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4.3.2 付款申请和审查

(1)只有计量结果被认可,监理部方可受理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

(2)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填报付款申请报表。

(3)监理部在接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付款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付款申请表填写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

2)申请付款项目、范围、内容、方式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质量检验签证齐备。

4)工程计量有效、准确。

5)付款单价及合价无误。

(4)因承包人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造成付款证书签证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未经监理部签字确认,发包人不应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4.3.3 预付款支付

(1)监理部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承包人获得工程预付款已具备的条件。条件具备、额度准确时,可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

监理部应在审核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的同时审核工程预付款应扣回的额度,并汇总已扣回的工程预付款总额。

(2)监理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材料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承包人提供的单据和有关证明资料,并按合同约定随工程价款月付款一起支付。

4.3.4 进度款支付

(1)工程价款月支付每月一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部应审核承包人提出的月付款申请,同意后签发工程价款月付款证书。

(2)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本月已完成并经监理部签认的工程项目应付金额。

2)经监理部签认的当月计日工的应付金额。

3)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价格调整金额。

5)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www.daowen.com)

6)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扣回金额。

7)保留金扣留金额。

8)合同双方争议解决后的相关支付金额。

(3)工程价款月支付属工程施工合同的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可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中间支付的金额进行修正和调整,并签发付款证书。

4.3.5 工程变更支付

监理部应依照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变更指标所确定的工程款支付程序、办法及工程变更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在工程价款月支付的同时进行工程变更支付。

4.3.6 计日工支付

(1)监理部可指示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完成一些未包括在施工合同中特殊的、零星的、漏项的或紧急的工作内容。在指示下达后,监理部应检查和督促承包人按指示的要求实施,完成后确认其计日工工作量,并签发有关付款证明。

(2)监理部在下达指示前应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将计日工支付随工程价款月支付一同申请。

4.3.7 保留金支付

(1)合同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监理部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数额签发保留金付款证书。

(2)当工程保修期满之后,监理部应签发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如果监理部认为还有部分剩余缺陷工程需要处理,报发包人同意后,可在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处理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直到工作全部完成后再支付剩余的保留金。

4.3.8 完工支付

监理部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工程移交证书后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及支持性资料,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审核内容包括:

(1)到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累计完成的工程金额。

(2)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

(3)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他金额。

4.3.9 最终支付

(1)监理部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及结清单,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2)审核内容包括:

1)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和经监理部批准已完成的全部工程金额。

2)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

3)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他金额。

4.3.10 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支付

因承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部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但应扣除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费用:

(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2)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

(3)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4)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5 合同管理

监理工作的核心就是合同管理,严格按施工承包合同确定的进度、投资、质量目标进行合同管理,做好工程变更及合同支付工作,受理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的合同索赔。负责工程分包的审查及合同的日常管理。

5.1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变更的提出、审查、批准、实施等过程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2)监理部可根据工程的需要并经发包人同意,指示承包人实施下列各种类型的变更:

1)增加或减少施工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取消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被取消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3)改变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4)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5)改变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经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

6)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7)增加或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的百分比

(3)工程变更的提出:

1)发包人可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需要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2)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或设计合同约定在其职责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变更建议。

3)承包人可依据监理部的指示,或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建议。

4)监理部可依据有关规定、规范,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建议。

(4)工程变更建议书的提交:

1)工程变更建议书提出时,应考虑留有为发包人与监理部对变更建议进行审查、批准,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以及承包人进行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2)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人身、工程安全或财产严重损失的紧急事件时,工程变更不受时间限制,但监理部仍应督促变更提出单位及时补为相关相关手续。

(5)工程变更审查:

1)监理部对工程变更建议书审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 变更后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功能和使用寿命。

—— 工程变更在施工技术上可行、可靠。

—— 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及工期变化经济合理。

—— 工程变更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

2)监理机构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价时,应按下述原则处理:

—— 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 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可引用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合同双方变更议价的基础。

—— 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此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或单价或合价明显不合理和不适用的,经协商后,由承包人依照招标人件确定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单价或合价,经监理部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

3)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不能一致时,监理部应确定合适的暂定单价或合价,通知承包人执行。

(6)工程变更的实施:

1)经监理部审查同意的工程变更建议书需报发包人批准。

2)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委托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工程变更设计工作。

3)监理部核查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图纸后,应向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指示,承包人据此组织工程变更的实施。

4)监理部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为避免耽误施工,可将工程变更分两次向承包人下达:先发布变更指示,(变更设计文件、图纸),指示其实施变更工作;待合同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合价后,再发出变更通知(变更工程的单价或合价)。

5.2 索赔管理

(1)监理部应受理承包人和发包人提起的合同索赔,但不接受未施工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时限提出的索赔要求。

(2)监理部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指示承包人做好延续记录,并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3)监理部在收到承包人的中期索赔申请报告或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对索赔的有效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2)对索赔支持性资料的真实性逐一进行分析和审核。

3)对索赔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

4)对于由施工期合同双方共同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应通过协商一致,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分担的比例。

5)必要时要求承包人再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4)监理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做出对索赔申请报告的处理决定,报送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若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部的处理决定,则按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或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5)监理部在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事项;在承包人提交了最终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事项。

5.3 违约管理

(1)对于承包人违约,监理部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1)在及时进行查证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约事件的后果做出判断。

2)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规定时限内予以弥补和纠正。

3)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的规定时限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继续违约,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监理部应限令其停工整改,并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

4)承包人继续严重违约时,监理部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说明承包人违约情况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

5)当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监理部应协助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派员进驻现场接收工程,处理解除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2)对于发包人违约,监理部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1)由于发包人违约,致使工程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监理部应及时与发包人协商,解决违约行为,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并促使承包人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2)在承包人提出解除施工合同要求后,监理部应协助发包人尽快进行调查、认证和澄清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处理解除施工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5.4 工程担保

(1)监理部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督促承包人办理各类担保,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担保证件。

(2)在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前,监理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预付款担保的有效性。

(3)监理部应定期向发包人报告工程预付款扣回的情况。当工程预付款已全部扣回时,应督促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工程预付款担保证件。

(4)在施工过程中和保修期,监理部应督促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当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监理部应协助发包人按要求及时向保证人提供全面、准确的书面文件和证明资料。

(5)监理部在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应督促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担保证件。

5.5 工程保险

(1)监理部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的险种办理应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并要求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单副本的同时抄报监理部。

(2)监理部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额度、保险有效期等进行检查。

(3)当监理部确认承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指示承包人尽快补办保险手续。

2)当承包人拒绝办理保险时,应协助发包人代为办理保险,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相应投保费用。

(4)当承包人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了保险,其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不能从承保人处获得足额赔偿时,监理部在接到承包人申请后,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界定风险与责任,确认责任者或合理划分合同双方分担保险赔偿不足部分费用的比例。

5.6 工程分包

(1)监理部在施工合同约定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对承包人的分包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

(2)只有在分包项目最终获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后,监理部才能允许分包人进入工地。

(3)分包的管理:

1)监理部应要求承包人加强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分包人履行合同的监督。

2)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开工申请、工程质量检验、工程变更和合同支付等,应通过承包人向监理部申报。

3)分包工程只有在承包人检验合格后,才可由承包人向监理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5.7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5.7.1 施工安全

(1)监理部应根据承包合同文件的有关约定,协助发包人进行施工安全的检查、监督。

(2)工程开工前,监理部应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3)在施工过程中,监理部应对承包人执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若承包人延误或拒绝整改时,监理部可责令其停工。当监理部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指示承包人停工,做好防患措施,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如有必要,应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当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监理部应协助发包人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监理部应协助发包人在每年汛前对承包人的度汛方案及防汛预案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5.7.2 施工环境保护

(1)监理部应根据承包合同文件的有关约定,协助发包人进行施工安全的检查、监督。监理部设兼职安全员一名。

(2)工程开工前,监理部应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3)在施工过程中,监理部应对承包人执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若承包人延误或拒绝整改时,监理部可责令其停工。当监理部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指示承包人停工,做好防患措施,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如有必要,应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当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监理部应协助发包人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监理部应协助发包人在每年汛前对承包人的度汛方案及防汛预案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5.7.3 施工环境保护

(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部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编制施工环境管理和保护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监理部应监督承包人避免对施工区域的植物和建筑物等的破坏。

(3)监理部应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中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尽量避免对植被的破坏并对受到破坏的植被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4)监理部应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处理和利用废弃物,防止任意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影响河道行洪能力和其他承包人的施工。

(5)监理部应监督承包人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废油的控制,并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监理部应要求承包人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应有序放置。

(7)工程完工后,监理部应监督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理场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5.8 争议的解决

争议解决期间,监理部应督促发包人和承包人仍按监理部就争议问题做出的暂时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并明示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争议解决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施工合同约定应进行的工作。

5.9 清场与撤离

(1)监理部应依据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前或在保修期满前完成施工场地的清理,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2)监理部应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约定时间内,检查承包人在保修期内为完成尾工和修复缺陷应留在现场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情况,承包人其余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均应按计划退场。

6 协调

根据《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对监理的授权范围和合同文件规定,建立监理协调(包括定期,专项协调和分级协调制度),明确监理协调的程序、方式、内容和合同责任,通过监理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协调手段,及时解决或努力减少施工过程和合同履行中的矛盾与纠纷,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条件下,促进施工进展,在寻求业主更大投资效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合同目标之间的矛盾,在维护发包方合同权益的同时,实事求是地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7 工程验收与移交

7.1 监理部应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做好各时段工程验收的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协助发包人制定各时段验收工作计划。

(2)编写各时段工程验收的监理工作报告,整理监理部应提交和提供的验收资料。

(3)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4)督促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协助发包人进行审核。

(5)督促承包人按照验收鉴定书中对遗留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完成处理工作。

(6)验收通过后及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7.2 分部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承包人提出验收申请后,监理部应组织检查分部工程的完成情况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监理部应指示承包人对提供的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2)监理部应在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资料齐全时,提请发包人及时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3)监理部应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前准备应由其提交的验收资料和提供的验收备查资料。

(4)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部应签署或协助发包人签署《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并督促承包人按照《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及时进行完善和处理。

7.3 单位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部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前按规定提交和提供单位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

(2)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部应督促承包人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指示承包人对报告和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3)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部应协助发包人检查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检查分部工程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参加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4)对于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验收前,监理部应审核承包人因验收前无法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投入使用而编制的尾工项目清单,和已完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项目清单及其延期完工、修复期限和相应施工措施计划。

(5)督促承包人提交针对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审批。

(6)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部应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7.4 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监理指示完成所有施工工作时,监理部应及对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项目完工验收。

(2)监理部应在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前,按规定整编资料,提交合同项目完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3)监理部应在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前,检查前述验收后尾工项目的实施和质量修补情况;审核拟在保修期实施的尾工项目清单;督促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汇总、整编全部合同项目的归档资料,并进行审核。

(4)督促承包人提交针对已完工程中存在质量缺陷和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审批。

(5)验收通过后,监理部应按合同约定签发合同项目工程移交证书。

8 保修期监理

8.1 保修期的起算、延长和终止

(1)监理部应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在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保修期的起算日期。

(2)若保修期满后仍存施工期质量缺陷未修复或有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时,监理部应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做出相关工程项目保修期延长的决定。

(3)保修期或保修延长期满,承包人提出保修期终止申请后,监理部在检查承包人已经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且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项目保修期终止事宜。

8.2 保修期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理部应督促承包人按计划完成尾工项目,协助发包人验收尾工项目,并为此办理付款签证。

(2)督促承包人对已完工程项目中所存在的施工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在承包人未能执行监理部的指示或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时,监理部可建议发包人雇用他人完成质量缺陷修复工作,并协助发包人处理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若质量缺陷是由发包人或运行管理单位的使用或管理不周造成,监理部应受理承包人因修复该质量缺陷而提出的追加费用付款申请。

(3)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发包人移交整编好的工程资料。

(4)签发工程项目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5)签发工程最终付款证书。

(6)保修期间监理部应适时予以调整,除保留必要的人员和设施外,其他人员和设施可撤离,或将设施移交发包人。

9 信息管理

9.1 信息管理体系

(1)设置信息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岗位职责。

(2)制定包括文档资料收集、分类、整编、归档、保管、传阅、查阅、复制、移交、保密等的制度。

(3)制定包括文件资料签收、送阅与归档及文件起草、打印、校核、签发、传递等在内的文档资料的管理程序。

(4)文件、报表格式:

1)常用报告、报表格式应采用本规划附录C所列的和水利部印发的其他标准格式。

2)文件格式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文管理格式,如文号、签发、标题、关键词、主送与抄送、密级、日期、纸型、版式、字体、份数等。

9.2 编制监理文件格式目录

9.3 通知与联络

(1)监理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其他人的联络应以书面文件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但事后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予以书面确认。

(2)监理部发出的书面文件,监理机构应加盖公章,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应签字并加盖本人注册印鉴。

(3)监理部发出的文件应做好签发记录,并根据文件类别和规定的发送程序,送达对方指定联系人,并由收件方指定联系人签收。

(4)监理部对所有来往文件均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扣压或拖延,也不得拒收。

(5)监理部收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发包人、承包人的文件,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签收、送阅、收回和归档等手续。

(6)在监理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包人应就监理部书面提交并要求其做出决定的事宜予以书面答复;超过期限,监理部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答复,则视为发包人同意。

(7)对于承包人提出要求确认的事宜,监理部应在约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监理部认可。

9.4 监理日志

监理人员应及时、认真地按照规定格式与内容填写好监理日志。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

9.5 监理报告

(1)监理部应在每月的固定时间,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送监理月报。

(2)监理部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和现场施工情况,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送监理专题报告。

(3)监理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各类工程验收时,提交相应的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4)在监理服务期满后,监理部应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交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9.6 会议纪要

监理部应对各类监理会议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记录和会议纪要的编写工作。会议纪要应分发与会各方,但不作为实施的依据。监理部及与会各方应根据会议决定的各项事宜,另行发布监理指示或履行相应文件程序。

10 监理设施

为适应工程的建设需要,项目监理部将配备必要的办公,通信设施和检测、计量器具。

(1)办公设施: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办公桌椅、资料柜、办公用品等。

(2)通信交通设施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必备的设施,对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监理工作的高效运行有着非常重要作用。购置手机、固定电话、自行车等,以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3)检测试验及测量设备:监理公司检测实验部配备有工程检测、实验、测量的全套设备,这些设备都经过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可满足工程建设的各种检测、实验、测量需要,监理部还配备必要的检测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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