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工程的总体质量目标,确保把本工程建设成为市民满意工程,争创省、部级优质工程,充分调动工程参建各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的生产积极性,根据本工程的资金使用和实际管理情况,按照奖罚结合、经济奖励和精神鼓励结合,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1. 对承包人的处罚
(1)为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业主和监理人员有权对下列质量问题的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1)隐蔽工程未按要求进行验收而擅自覆盖,工程转序验收第二次仍不合格,且拒不按监理要求进行处理。
2)工程所用材料没有生产厂家、出厂合格证、出厂日期、检测报告等。需要进行复检而未复检或复检不合格;拒不运离场外仍继续使用的。
3)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经检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部位、实体;应按监理要求进行修补或无条件拆除返工,如果拒不执行而继续违规施工的。
4)对发生质量缺陷或事故而故意隐瞒不按规定上报处理;伪造检测试验数据、出据虚假证明,偷工减料造成工程隐患或人为事故的。
5)未按要求进行自检、自查;不执行“三检制”;程序不健全,并且拒不按要求整改而强行施工的。
6)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各种方案、计划、技术措施、各类测量、检测、实验结果、分析报告、验收签证;不及时绘制竣工图、整理归档工程档案,经催促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故意拖延的。
7)堤防填筑工程未按规定测量放线、压实,清基宽度未达到规范要求,压实度、干密度值未进行自检或自检合格率小于规范规定,拒不按监理指示及时返工的。
8)上堤料未按试验确定的参数进行含水量调整或层间未按规范进行处理的,铺填厚度、铺填边线、压实遍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9)堤防外观棱线不直、坡面不平;外观质量验收得分率小于85%,且不及时按监理批示进行修补。
10)混凝土工程永久暴露面、特殊部位不使用定型钢模板、直立面不用组合钢模板、模板支立没有进行测量放点挂线、支立不牢、无模板设计、无验收、浇筑进程中没有模板工现场维护的。
11)未按规范进行检测或不满足规范、设计指标要求的混凝土强行入仓;仓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现少筋、漏振、跑模等现象的。
12)混凝土养护不及时或不完全的。
13)拆模后如发现有麻面、蜂窝、狗洞、露筋、缺棱掉角、涨模、穿裙子等现象应及时报告监理,如监理认为足以构成拆除部位的应立即无条件拆除,如可作为缺陷处理的应在拆模后立即进行处理,且做好文字、图像记录。对这类现象将视其对工程总体质量的影响程度和处理结果进行经济处罚。
14)对混凝土出现裂缝或其他外观质量问题,外观质量验收得分率低于85%的。
15)施工现场无承包人的管理人员、质量检测人员及主要技术人员,野蛮施工的。
16)欺骗、侮骂现场监理人员和业主代表的,除进行罚款外,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7)其他违反施工技术规范和拒不执行监理批示进行违规施工的现象。
(2)如发现上述现象,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损失程度,监理和业主管理人员可以对事件责任人所属的承建单位给予经济处罚,罚款额度为500~5000元。
(3)现场监理员、监理工程师、业主驻工地代表处罚额度不宜大于1000元。超过1000元的处罚,监理人必须有监理组长以上人员批准,业主代表下达的罚款单必须有部长及其以上领导批准。
(4)对于发生质量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特别严重的或屡教不改、明知故犯、拒不执行监理指令的现象,经监理组长、业主部长以上人员沟通进行经济处罚的额度不受上述最高额度的限制。(www.daowen.com)
(5)罚款单1式3份,一联交业主、二联交监理、三联交受罚人(格式见表9-1),原则上要求受罚人签字,但签字与否不影响罚款单的有效性。
表9-1 ×××工程质量问题罚款单 编号:
注 一联交业主、二联交监理、三联交受罚人。
(6)经济处罚只是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力度、提高承包人质量保证责任感和全员质量意识的一种手段,这类处罚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7)罚款每月结算一次,由业主在受罚承包人的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8)罚金将用于工程质量的奖励奖金。
2. 对监理人的处罚
(1)监理人应依据合同、规范和有关文件规定严肃认真的履行监理职责。
(2)对于有下列行为的监理人员,业主有权进行经济处罚:
1)对于承包人的违规施工、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等现象不作为、不采取措施制止、任其发展的。
2)应进行旁站、巡检而无故没有旁站、巡检,在值班期间从事诸如打麻将等离岗活动的。
3)发现质量问题不及时按程序上报处理的,与承包人一起隐瞒工程质量问题,推卸责任的。
4)从事与监理工作不适宜活动的。
5)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或部位发生重大质量缺陷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6)其他违规监理或不履行监理职责的行为。
(3)对发生上述现象,根据其性质和产生的后果,业主与总监理工程师研究决定后将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罚款额度为50~200元,直接从受罚人工资中扣除。
(4)对于性质特别严重的除罚款外,将依据合同辞退。
3. 对业主驻现场代表的处罚
(1)项目法人对于业主代表在现场的工作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于工作不作为、玩忽职守,故意刁难承包人、监理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所管工程发生重大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不按要求值班,无故旷工等人员,将进行经济处罚,罚款额度为50~200元,罚款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2)承包人、监理人如发现业主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或其他违规行使职权的现象,有权向业主领导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4. 项目法人将依据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决定最终的奖励办法
5.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项目法人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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