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施工单价既要符合投标书中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又要恰当地考虑变化了的条件,由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共同讨论,最后由监理工程师根据自己的经验公正地予以确定。
1. 改变原定单价的方式
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个工作项目的单价,即原定单价,对于固定单价合同来说,是不能变更的。因为它是竞争性招标过程中承包商对项目法人招标邀请的要约,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是承包商中标的条件之一,没有特殊情况,是不能变更的。
但是,在承包商施工中,工程量、工期、施工条件等不断变化,使承包商原来确定单价的根据发生了变化。这时,固定单价合同中的施工单价则是可以变动的。在FIDIC合同条件中,监理工程师被赋予重新确定单价的权力,“如果任何变更了的工作性质或数量关系到整个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性质或数量,在此情况下,工程师认为由于该变更工作,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项目的费率或价格已变得不合理或不适用时,则在工程师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的协商之后,由工程师与承包商议定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如未能达到一致意见,则工程师应确定他认为适当的此类另外的费率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在费率或价格经同意或决定之前,工程师应确定暂行费率或价格以便有可能做为暂付款包含在发出的证书中”。
根据承包商提出的改变施工单价的理由和论证资料,在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以对单价进行调整:
(1)标书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发生了变化,使施工的难度增大,时间延长,费用增多。
(2)合同规定的工程性质发生了变化,超出了合同的工作范围。
(3)施工的连续性被破坏,引起了施工拖期的波纹效应。
(4)出现了不利的自然条件,使施工难度大为增加。
(5)实际施工工期较原合同工期大量增延,引起施工直接费和间接费的增加。
(6)施工进度受到外界或项目法人的干扰,施工效率降低,引起施工费用增加等。
监理工程师应该在发出变更指令起的14天内,向承包商正式通知施工新单价。否则,承包商有权不开始实施该项工程变更。
2. 单价调整方法
(1)工效降低引起的单价调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或项目法人方面的干扰,而使承包商的施工效率降低,施工费用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采用调整施工单价的办法,对承包商进行经济补偿。由于工效降低而引起的单价调整,可根据下列公式计算(www.daowen.com)
式中 A——调整后的新单价;
α——工程量清单中的原单价;
ET——投标书中的施工效率,即原定效率;
EA——实际效率。
(2)按工程成本确定单价。一个合理的施工单价,就应该比较接近实际的成本,并有适当的利润。
按工程成本确定单价可采用如下方式:承包商对各项主要工作进行单价分析以后,向工程师提出单价要求意见,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作为调整后的新单价。从监理工程师方面说,对承包商提出的合理的单价要求,应该同意;对合同的单价建议采取拖延不批或无理否定的态度,是行为不公的表现。
3. 两种不同的新增项目
在工程变更的各种形式中,新增工程的现象最为普遍。监理工程师在下达的工程变更指示中,经常要求承包商实施某种新增工程。这些新增工程,可能包括各种不同的规模和范围,其工程量也可能相差悬殊。因此,在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应该对新增工程在合同概念上有严格的区分,并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经验证明,对新增工程的笼统了解,往往导致合同管理上的模糊或混乱,形成合同纠纷。
从合同含义上分析,新增工程应按其工程范围划分附加工程和额外工程两种:属于工程项目合同范围的新增工程,称为附加工程;超出工程项目合同范围以外的新增工程,称为额外工程。
(1)附加工程。所谓附加工程,就是指建成合同项目所必不可少的工程;如果缺少了这些工程,该合同项目便不能发挥合同预期的作用。因此,只要是该工程项目必需的工程,都属于附加工程,无论是该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列出该项工作,只要监理工程师发出工程变更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因为它在合同意义上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工作。
从承包施工合同管理的支付原则上讲,任何工程变更项目,凡是在施工过程中引起工程成本增加(或减少)时,不论有无工程变更指令,均应进行合同价的公平调整。在对工程变更指令提出的工作项目的单价确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①如果新增的工作项目在工作性质和施工方法方面同已列的某个工作项目近似,且新增工程量不大,则可采用已列的该项工作的单价;②如果不宜采用近似工作的已列单价,则参照所有近似工作的已列单价利用外插法或增(减)一定百分比的方法,确定一个新单价;③如果没有近似工作的单价可作参考,则根据新增工作项目的性质、施工方法等具体情况,采用单价分析法,确定新单价。
(2)额外工程。所谓额外工程,是指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工程范围”未包括的工作。缺少这些额外工程,原订合同的工程项目仍然可以运行,并发挥效益。所以,额外工程乃是一个“新增的工程项目”,而不是原合同项目的一个新的“工作项目”。因此,对于一项额外工程,应签订新的承包合同,独立地议定合同价。
但是,在承包实践中,项目法人往往想使已签合同的工程项目扩大规模,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常常以下达新增工程的变更指令方式要求承包商完成某些额外工程。有些额外工程,则是由于不利的现场条件提出。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如果愿意接受新增额外工程的实施时,他可以同项目法人协商,采用适当的合同程序,继续完成这些额外工程。在合同程序上,通常有两种方式:①签订新合同协议书,议定新的合同价,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可沿用原来的合同条件;②将额外工程作为原合同工程范围内的一项新增工程,由监理工程师发出工程变更指示,双方协商确定施工单价或合同总价,由承包商按照原来的合同条件完成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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