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变更支付应遵循的原则
(1)凡是属于承包商违约或毁约,或由于他的责任导致监理工程师有必要发出变更指令的情况,则由此造成的附加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而且不准出现在或包含在月支付申请表中。
(2)当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时,应向承包商发布工程变更通知和变更指示,承包商在按要求完成这一变更工程后,可根据工程“变更项目价格签认单”或“变更通知”中确定的单价或价格进行支付申请,填入“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书”中。
2. 工程变更单价或价格的确定原则
工程变更单价是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变更的重要内容,FIDIC条款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如项目相同,则用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单价。
(2)如果没有适用于该变更工程的单价,则可以用清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并加以修正。
(3)如果做不到(1)、(2)中所述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原单价已不合理或不适用时,则监理工程师应和项目法人、承包商进行协商确定新的单价。(www.daowen.com)
(4)如仍不能达成一致,监理工程师有权独立决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将一份副本呈交项目法人。
(5)如由于确定价格的过程延续时间较长,监理工程师有时可先确定暂行价格,以便在适当的月份反映在付款证书中。
3. 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合同价的调整
当发生的工程变更数量或款额超过一定的界限时,必须进行合同价的调整。这是因为承包商在投标时,将工程的各项成本和管理费以及利润分摊到各项单价之中,承包商的成本和利润均随工程量的增减而增减。然而其中的一部分固定费用,如承包商的总部管理费、启动费、动员费等,与工程量增减是无关的,而在工程变更的支付中,会因为采用了固定的单价合同这种支付方式而发生增减。因此,当所有工程变更的价款总数超出一定限度时,应扣除这些固定费用和包干费用的增加部分,当由于工程变更而减少的价款总数超过同一百分比时,应给承包商补偿因此而减少的部分款项。
在FIDIC合同条款第4版中,将此限度规定为15%的有效合同价(合同价减去暂定金额及计日工),即当工程变更价款总额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时,允许对合同价进行调整。
FIDIC合同条款专用条款(第二部分)中又提出一种补充规定,即当某一项工程变更涉及的款额超过有效合同价的2%,且其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规定工程量的25%以上时,允许对合同价进行调整。
合同价调整的办法是,经过协商和计算,考虑现场费用和总部管理费之后给承包商增加或减少一定的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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