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内支付
合同内支付指监理工程师在项目法人明确授权的合同价格范围内,以及可以直接援引合同规定通过计量和支付手段进行的费用控制活动。合同价格内的支付控制是项目法人聘请监理工程师的基本目的,而涉及合同价格变动的工程变动的工程变更和一般索赔,只要是可以直接援引合同有关规定做出决定的,项目法人也会给监理工程师一定范围的授权。所以合同内支付一般可由监理工程师自行处理;遇到超越项目法人授权范围的问题时,有的需要把处理结果报送项目法人,有的需要与项目法人协商处理,有的则需经项目法人批准处理。
1. 支付的条件
计价支付是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的重要环节。监理工程师既要熟悉计价支付业务,又要具有严谨、廉洁、公正的工作作风,按照我国现行管理体制下的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及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工程支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质量合格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工程项目才予以计量,这也是工程支付的必备条件。监理工程师只对质量合格的工程项目予以支付,对于不合格的项目,要求承包商修复、返工,直至达到合同规定标准后,才予以计量支付。
(2)有监理工程师变更通知的变更项目。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没有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因此,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任何工程变更,不管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如何,一律不予支付。
(3)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工程的任何一项支付,都必须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这既是为了维护项目法人的利益,又是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的权限所在。例如,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暂定金额范围内支付计日工和意外事件,超出合同规定的暂定金额的数目时,应重新得到项目法人的批准。又如,预付款的款额应符合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数量,支付的条件应满足合同的有关规定,即承包商满足下述工作之后,才予以支付预付款:①签订了合同协议书;②提供了履约担保;③提供了预付款担保(如果合同要求的话)。
(4)承包商的工程活动使监理工程师满意。为了确保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并通过经济手段约束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合同条件赋予了监理工程师在支付方面的充分权力,规定:“监理工程师可通过任何临时证书对他所签发过的任何原有的证书进行任何修正或更改,如果他对任何工作执行情况不满,他有权在任何临时证书中删去或减少该工作的价值。”
2. 月支付的规定
(1)工程价款月支付每月一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出的月付款申请,同意后签发工程价款月付款证书。
(2)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包括下列规定:
1)本月已完成并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工程项目应付金额。
2)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当月计日工的应付金额。
3)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价格调整金额。
5)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6)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扣回金额。
7)保留金扣留金额。
8)合同双方争议解决后的相关支付金额。
(3)工程价款月支付属工程施工合同的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可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中间支付的金额进行修正和调整,并签发付款证书。(工程款支付监理工作程序见第四章图4-6所示)(www.daowen.com)
3. 月支付的控制
月付款的费用控制是合同管理中投资控制的基础。总费用是由一次次的月付款累计而成的,因此,对每次月付款,监理工程师都应认真审查、核定、分析,严格把关,尤其应加强下列环节的工作,有权开具或拒绝开具支付证书:
(1)月报表中所开列的永久工程的价值,必须以质量检验的结果和计量结果为依据,签认的应该是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合格工程及其工程计量报验单中监理核定的数量。
(2)承包商运进现场的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必须是合格的。有材料出厂(场)证明,有工地抽检试验证明,有经监理人员检验认可的证明。不合格材料不但得不到材料预付款支付,不准使用,而且必须尽快运出现场。如果到时不能运出,监理工程师将雇人将其运出,一切费用由该承包商承担。
(3)未经监理工程师事先批准的计日工,不给予承包商支付。
(4)把好价格调整和索赔关。
(二)工程价款月支付的表格
1. 承包人填写的
《监理规范》承包商用表中的《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书》(CB31),以及附表《工程价款月支付汇总表》(CB31附表1)、《已完工程量汇总表》(CB31附表2)、《合同单价项目月支付明细表》(CB31附表3)、《合同合价项目月支付明细表》(CB31附表4)、《合同新增项目支付明细表》(CB31附表5)、《计日工项目支付明细表》(CB31附表6)、《计日工工程量月汇总表》(CB31附表6-1)、《索赔项目价款月支付汇总表》(CB31附表7)。
2. 监理人填写的
《工程价款月付款证书》(JL21)、《月支付审核汇总表》 (JL21附表1)。
(三)填表注意事项
1. 新增项目
附加工程。指原合同遗漏的、构成原合同必不可少的工作,承包人有义务实施。
额外工程。指原合同遗漏的、与原合同没有必然联系的工作内容,承包人没有合同义务实施。
附加工程和额外工程均列入工程变更范围,按工程变更处理。
2. 价格调整
法规引起价格调整。凡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人民政府以上(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更引起价格变化,均为调整范围。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人民政府以下(不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更引起价格变化,建议处理方法:凡承包人能提供正式文件的,应按文件的规定进行价格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物价波动调整值。由合同约定是否进行调整。
(监理月付款证书及承包商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实例见第十章第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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