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量概念
工程量测量和计算,简称计量。为进行这项工作,国外有工程量测算师,在我国目前实行的建设监理制度中,在监理机构中应配备测量工程师和工程量测量员,协助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量测量和计算。
在水利工程施工中,对承包商的工程价款支付,大多数情况是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来进行计算的。FIDIC合同条件规定:“工程量表中开列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商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工程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除非另有规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通过测量来核实和确定工程的价值”。因此,项目的计量支付,必须以监理工程师确认的中间计量作为支付的凭证,未经监理工程师计量确认的任何项目,一律不予支付。
工程计量控制是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的基础之一。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地形条件变化、设计变更等多方面的影响,招标中的名义工程量和施工中的实际工程量很难一致,再加上工期长,影响因素多。因此,在计量工作中,监理工程师既要做到公正、诚信、科学,又必须使计量审核统计工作在工程一开始就达到系统化、程序化、标准化和制度化。
(二)计量原则
1. 计量的项目必须是合同中规定的项目
在工程计量中,只计量合同中规定的项目。对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如承包商自己规划设计的施工便道、临时栈桥、脚手架以及为施工需要而修建的施工排水泵、隧洞临时支护等)将不予计量。这些项目的费用被认为在承包商报价中已经考虑,分摊到合同规定的相应项目中了。因此,应计量的项目只包括:①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②已由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的工程变更项目;③合同文件中规定应由监理工程师现场确认的,并已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的项目。
2. 计量项目应确属完工或正在施工项目的已完成部分
凡确属完工项目和正在施工项目的已完成部分,监理工程师方能进行计量和审核确认,计量和审核工作中应注意:①计量方式、标准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的技术规范中有关计量与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②申报的已完工程量,其项目和工程部位应与设计图纸要求相符,其计量成果经校核确属准确无误;③申报完成的总价合同项目,其完成数量应与经过现场检查的施工形象面貌相一致;④附加项目的工程量,应该是经监理工程师现场认可同意且手续齐备、数量核实无误的项目的工程量。
3. 计量项目的质量应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
所计量项目的质量合格是工程计量最重要的前提。对于质量不合格的项目,不管承包商以什么理由要求计量,监理工程师均无义务进行计量。例如,对于不合格的项目,承包商以种种理由提出对此暂不要求支付,但希望监理工程师先予计量。对这种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予以拒绝。
质量检验和计量支付是监理过程中的两个阶段。两个阶段以中间交工证书(或单元质量评定表)为界线:经过监理工程师检验,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或单元质量评定表),监理工作即由质量检验阶段进入了计量支付阶段。在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或单元质量评定表)以前,不得对任何项目进行计量。
4. 计量项目的申报资料和验收手续应该齐全
承包商在通知监理工程师请求计量时,应说明有关资料已准备齐全。一般在申请中间计量的同时,承包商把有关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资料一般应包括:
(1)承包商自检的各种符合合同要求的试验材料。
(2)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检验材料和签发的中间交工证书(或单元质量评定表)。
(3)测量控制基线、桩位布置图,计量申请的计算资料。
(4)计量申请表中的工程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工程量的计量单位等(应与合同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中的相一致)。
(5)承包商申请计量的工程计量报验单。
对承包商应提交的资料,监理工程师应按“监理实施细则”的方式加以规定。技术规范中有时规定了程序、工作内容、质量标准,但对于该项工作完成过程中承包商在每一步应提交哪些表格,应做哪些检测,有的工程项目的技术规范中规定得不一定很细,承包商无所遵循。通过监理实施细则,一方面可以对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中的未尽事宜做必要的补充说明,防止出现争议,又可使计量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5. 计量结果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双方确认
承包商提出中间交验申请,并附有相应的试验结果(自检合格、监理抽检合格、全部试验资料、监理签署的质量检验认可单)请求监理工程师予以计量(承包商每月的申请支付报表也可视为计量申请;因为监理工程师要签认其报表,就要以计量结果为直接依据),监理工程师应派人与承包商一起测量和计算工程量,双方确认。监理工程师欲对工程任何部位进行计量,应事先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则应准备好与该部位有关的一切资料,派合格人员与监理工程师在现场计量,计量结果由双方确认。
6. 计量方法的一致性
计量方法的一致性,主要指如果在工程量表编制时采用的是什么计算方法,在测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时必须采用的是哪一种方法。在施工中,该方法则既用于在建工程的计量,也用于工程的竣工计量。
7. 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中具有权威性
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中的权威性表现在:①承包商完成的任何永久工程或完成的任何工作,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②由承包商进行的工程测量和计算,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复核和认定;③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计量的要求。
如果在计量方面监理工程师不具有权威性,会削弱其对进度和费用支付控制的调节作用。但是监理工程师在计量方面的权威性并不妨碍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计量结果提出异议,承包商仍有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规定行使计量的权力,也必须接受项目法人的检查。
(三)计量的工作内容
在施工阶段所做的计量工作,以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监理工程师要进行以下计量:
(1)永久工程的计量(包括中间计量和竣工计量)。
(2)承包商为永久工程使用的运进现场材料的计量。
(3)对承包商进行额外工作的计量(包括工程量计量和工程量形成因素的计量)。
其中,永久工程的计量采用中间计量方式对承包商进行阶段付款,竣工计量则用于竣工支付。永久工程的计量中,大量的工作是中间计量,其中包括工程变更的计量。对于图纸中有固定几何尺寸的永久工程计量较为简单,往往是把构造物从基础到上部划分为若干部分,每一部分完成后按约定的费用比例进行支付,因此计量也包含了对该部分工程几何尺寸、形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验收性质;竣工计量的总工程量,不应超出工程量清单中预计的工程量。如混凝土构造物,所有中间计量结果的总和,应符合该构造物混凝土总体积。对于永久工程中虽有几何尺寸要求,但材料性质本身原因决定了其体积会有变化的如土工建筑物,则应考虑沉降因素,或由设计中规定,或根据实际沉降观测结果计量,这类计量往往会发生中间计量的总和与规定的总量不符的情况。对于虽有几何尺寸要求,但实际条件会发生变化的如基坑开挖及回填量的增加,则只有据实计量。
对于承包商为永久工程使用而运进现场的材料,如果合同中规定在该项材料被用于永久工程之前项目法人以材料预付款的形式先预支付一定百分比的材料购入款时,则监理工程师除了需要对该项材料是否符合用于永久工程标准要求进行确认外,还应对进入现场材料的数量随时计量。为了支付的需要,还需要对材料的使用量、进场数量的差值随时计算。
对于承包商所做的额外工作,如用暂定金额支付的项目以及应付意外事件所完成的工作,出于不同的支付计算需要,有的按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有的则要计量工程量形成因素,如计日工计量等。
(四)计量的方式
(1)由监理工程师独立计量。计量工作由监理人员单独进行,只通知承包商为计量做好种种准备,而不要求承包商参加计量。
监理人员计量后,应将计量的结果和有关记录送达承包商。如果承包商对监理人员的计量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如14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再由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提出的质疑进行核实。
采用这种计量方式,监理工程师对计量的控制较好,但是程序复杂,并且占用监理人员也比较多。
(2)由承包商进行计量。计量工作完全由承包商进行,但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计量提出具体的要求,包括计量的格式、计量记录及有关资料的规定,承包商用于计量设备的精确程度、计量人员的素质等。(www.daowen.com)
承包商计量完成后,需将计量的结果及有关记录和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以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的结果作为支付的凭据。
采用这种计量方式,唯一的优点是占用的监理人员较少。但是,由于计量工作全部由承包商进行,监理工程师只是通过抽测甚至免测加以确认,容易使计量失控。因此,采用这种方式的计量,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中间计量的管理,克服由于中间计量不严格对工程费用的影响。
(3)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联合计量。由监理单位与承包商分别委派专人组成联合计量小组,共同负责计量工作。当需要对某项工程项目进行计量时,由这个小组商定计量的时间,并做好有关方面的准备,然后到现场共同进行计量,计量后双方签字认可,最后由监理工程师审批。
采用这种方式,由于双方在现场共同确认计量结果,与上述其他两种方式相比,减少了计量与计量结果确认的时间,同时也保证了计量的质量,是目前提倡的计量方式。
(五)计量的方法
工程计量是项目法人向承包商支付工程价款的主要依据。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技术规范中有关计量与支付的办法严格执行。
关于计量方法,投标人在投标时就应该认真考虑,对工程量清单中表列项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范围以及计量、支付应该清楚,并把表列项目中为完成技术规范要求而可能发生的工作费用计入报价中去。
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计量总则和分项计量条款对照合同中的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承包商是否已完成工程量表列项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进行现场测量和计算,是工程量计量的基本方法。
监理工程师的计量工作,既要做到公正、诚信,又要执行科学的计量方法,使计量工作尽量做到系统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各个项目的计量方法一般在规范、工程量清单以及合同条件中均已作出规定,实际计量方法必须与合同文件所规定的计量方法相一致。一般情况下,有以下几种方法:
(1)现场测量。现场测量就是根据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情况,按规定的方法进行丈量、测算,最终确定支付工程量。在每月的计量工作中,对承包商递交的工程计量报验单,除了进行室内复核工作外,还应现场进行测量抽查,抽查数量一般控制在递交剖面的5%~10%左右。对工程量和投资影响较大的工程计量报验单,抽查量应适当增加,反之可减少。
(2)按设计图纸测算。设计图纸测算是指根据施工图对完成的工程进行计算,以确定支付的工程量。
(3)仪表测量。仪表测量是指通过仪表对所完成的工程进行计算,以确定支付的工程量。
(4)按单据计算。按单据计算是指根据工程实际发生的发票、收据等,对所完成工程进行的计量。
(5)按监理工程师批准计量。按监理工程师批准计量是指在工程实施中,监理工程师批准确认的工程量直接作为支付工程量,承包商据此进行支付申请工作。
(6)合同中个别采用包干计价项目的计量。在工程施工固定单价合同中,有一些项目由于种种原因,不宜采用单价计价,而采用包干计价,如临建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
包干计价项目一般以总价控制、检查项目完成的形象面貌,逐月或逐季支付价款。但有的项目也可进行计量控制,其计量方式可按中间计量统计支付,同时也要严格按合同文件要求执行。
包干一般在总价确定以后,除非十分特殊的原因,总价不能变更外,其每月支付的工程价款也与当月实际完成的数量有关系。一般来讲,该项工程在全部完成后,即应将规定的价款全部支付。
(六)计量程序
(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原始地面地形的测绘以及计量起始位置地形图的测绘,并审核测绘成果。
(2)工程计量前,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计量人员的资格和计量仪器设备的精度及率定情况,审定计量的程序和方法。
(3)在接到承包人计量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审查计量项目、范围、方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所需的资料、工程计量已具备的条件,若发现问题,或不具备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承包人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方可同意进行计量。
(4)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共同进行工程计量;监督承包人的计量过程,确认计量结果;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抽样复核。
(5)在付款申请签认前,监理机构应对支付工程量汇总成果进行审查。
(6)若监理机构发现计量有误,可重新进行审核、计量,进行必要的修正与调整。
(七)特殊情况下的计量
(1)按工程价值形成过程或因素计量。工程量的测量和计算,一般指工程量表中列明的永久工程实物量的计量。但费用控制实施过程中,有时需要对工程价值的形成过程或因素进行计量以决定支付。如承包商为应付意外事件所进行的工作,以及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的计日工作等。
工程价值形成因素主要有:①人工消耗(工日数);②机械台(时)班消耗;③材料消耗;④时间消耗;⑤其他有关消耗。
(2)赔偿计量。费用控制中遇到较多的赔偿计量是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计量。
赔偿计量中主要是价值因素的计量,包括有形资源(人工、机械、材料)损失计量和无形资源(时间、效率、空间)损失计量。
其中有形资源损失较易计量,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对专项工作连续监测和记录(如监理日志、承包商的同期记录等)来计量;时间、空间损失情况较为复杂;承包商的效率损失则可以用双方同意的“效率降低系数”(意外情况下使正常效率降低的程度)来计量。
赔偿计量中直接损失较易计算,而间接损失则需要协商,就损失项目内容及其数量协商达成一致。
项目法人认定承包商违约而要求索赔的计量方法类同。
(3)以区分责任为前提的计量。有些情况的计量是先区分责任,然后对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损失部分进行计量。
总之,特殊情况下的计量,与对永久工程的实物量计量不同,常常需要将某些难以量化的因素加以分析、论证,适当反映为某种可量化的计量结果(货币金额、工期日数),通过支付给予损失方某种补偿。充分协商是必要的方式。
(八)计量要点
未经批准,或因承包人责任,或因承包人施工需要而额外发生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若施工合同未明确计量方法,需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后,再进行计量。
(九)承包商上报的计量表格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03)中的《工程计量报验单》(CB29):承包人提交监理人签收,经审核后监理工程师签署核准意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