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4类。
质量事故分类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进行,见表6-3。
表6-3 质量事故分类
注 1. 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其余两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
2. 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原则,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项目法人应及时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质量事故的调查应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3)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www.daowen.com)
4)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质量事故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3)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4)特大质量故事,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3)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4)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格式见附录B。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强制性条文)。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应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为保证处理质量,规定由项目法人委托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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