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BG 50319)和相关行业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①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②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④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⑤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备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水利部水建管〔2004〕168号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特种作业人员定义及要求】(www.daowen.com)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所称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规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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